最近的浪莎是传销吗

2024-05-16 02:07

1. 最近的浪莎是传销吗

截止到2019年1月,浪莎还未被认定为传销。
浪莎是中国的知名企业,是现今唯一同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
2010年曾荣获义乌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颁发的国际交流示范单位。
这样的大国知名企业不是传销公司。
浪莎发展历程:
浪莎成立于1995年,是目前国内袜子专业生产企业,也是行业内响亮的品牌企业。2008虽是金融风暴引发的企业困难之年,但浪莎还是以40%的业绩增长,实现销售额5亿美金。
经过二十一年的发展。在国内,人们提起袜子,就会想到浪莎,想起浪莎,就会想到那句经典的广告词:浪莎,不只是吸引!
2002年,“浪莎”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4年,浪莎集团正式成立,开启“业主相关多元化模式”
2013年,浪莎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2014年,浪莎集团旗下金华银行正式成立

传销的定义: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201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门印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通知强调,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
扩展资料:
传销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为: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禁止传销条例
百度百科:浪莎集团
浪莎官网:关于浪莎-发展历程

最近的浪莎是传销吗

2. 浪莎微信分销是传销吗

浪莎微信分销是传销吗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