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峡工程移民补偿标准

2024-05-05 18:46

1. 关于三峡工程移民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中基本预备费(以下简称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通知》的规定,预备费静态资金总额为34.98亿元(1993年5月末价格),其中:中央统筹部分17.49亿元,地方统筹部分17.49亿元(湖北省2.54亿元,重庆市14.95亿元)。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类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地方预备费原则上按包干中各大类投资比例安排预备费大类使用比例;中央预备费统筹使用。
(二)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经费。第四条、按第三条预备费使用的范围,中央统筹部分视具体项目专项或配套安排,地方统筹部分分省(市)切块包干使用。第五条、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备费项目、中央预备费与地方预备费配套项目、地方预备费限额以上项目,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市)人民政府报三峡建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三峡建委审批。
(二)地方预备费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区)、县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报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第六条、预备费项目按三峡库区淹没处理规划大纲控制标准,按三峡库区淹没补偿标准(1993年5月末价格)编制概预算,分大类进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第七条、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需要进行评估的预备费项目,其评估费用,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该项目的预备费中计列。第八条、预备费分期使用额度,原则上按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分四期进行,实行分期控制、统筹安排。各期预备费使用比例按该期移民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控制。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计划,部分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应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年度预备费项目计划为动态资金计划。第十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其预备费投资则在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中扣减。第十一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预备费项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验收以及检查监督。第十二条、中央移民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三峡工程移民补偿标准

2. 三峡工程四期移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中基本预备费(以下简称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通知》的规定,预备费静态资金总额为34.98亿元(199 3年5月末价格),其中:中央统筹部分17.49亿元,地方统筹部分17.49亿元(湖北省2.54亿元,重庆市14.95亿元)。

  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类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地方预备费原则上按包干中各大类投资比例安排预备费大类使用比例;中央预备费统筹使用。

  (二)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经费。

  第四条、按第三条预备费使用的范围,中央统筹部分视具体项目专项或配套安排,地方统筹部分分省(市)切块包干使用。

  第五条、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备费项目、中央预备费与地方预备费配套项目、地方预备费限额以上项目,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市)人民政府报三峡建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三峡建委审批。

  (二)地方预备费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区)、县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报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

  第六条、预备费项目按三峡库区淹没处理规划大纲控制标准,按三峡库区淹没补偿标准(1993年5月末价格)编制概预算,分大类进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第七条、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需要进行评估的预备费项目,其评估费用,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该项目的预备费中计列。

  第八条、预备费分期使用额度,原则上按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分四期进行,实行分期控制、统筹安排。各期预备费使用比例按该期移民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控制。

  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计划,部分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应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年度预备费项目计划为动态资金计划。

  第十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其预备费投资则在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中扣减。

  第十一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预备费项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验收以及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中央移民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3. 三峡工程四期移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中基本预备费(以下简称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通知》的规定,预备费静态资金总额为34.98亿元(199 3年5月末价格),其中:中央统筹部分17.49亿元,地方统筹部分17.49亿元(湖北省2.54亿元,重庆市14.95亿元)。 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类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地方预备费原则上按包干中各大类投资比例安排预备费大类使用比例;中央预备费统筹使用。 (二)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经费。 第四条、按第三条预备费使用的范围,中央统筹部分视具体项目专项或配套安排,地方统筹部分分省(市)切块包干使用。 第五条、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备费项目、中央预备费与地方预备费配套项目、地方预备费限额以上项目,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市)人民政府报三峡建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三峡建委审批。 (二)地方预备费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区)、县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报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 第六条、预备费项目按三峡库区淹没处理规划大纲控制标准,按三峡库区淹没补偿标准(1993年5月末价格)编制概预算,分大类进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第七条、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需要进行评估的预备费项目,其评估费用,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该项目的预备费中计列。 第八条、预备费分期使用额度,原则上按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分四期进行,实行分期控制、统筹安排。各期预备费使用比例按该期移民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控制。 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计划,部分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应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年度预备费项目计划为动态资金计划。 第十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其预备费投资则在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中扣减。 第十一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预备费项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验收以及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中央移民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峡工程四期移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4. 三峡工程搬迁补偿的法律依据是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中基本预备费(以下简称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通知》的规定,预备费静态资金总额为34.98亿元(1993年5月末价格),其中:中央统筹部分17.49亿元,地方统筹部分17.49亿元(湖北省2.54亿元,重庆市14.95亿元)。
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类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地方预备费原则上按包干中各大类投资比例安排预备费大类使用比例;中央预备费统筹使用。
(二)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经费。
第四条、按第三条预备费使用的范围,中央统筹部分视具体项目专项或配套安排,地方统筹部分分省(市)切块包干使用。
第五条、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审批程序。
(一)三峡工程搬迁补偿中央预备费项目、中央预备费与地方预备费配套项目、地方预备费限额以上项目,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市)人民政府报三峡建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三峡建委审批。
(二)地方预备费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区)、县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报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
第六条、预备费项目按三峡库区淹没处理规划大纲控制标准,按三峡库区淹没补偿标准(1993年5月末价格)编制概预算,分大类进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第七条、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需要进行评估的预备费项目,其评估费用,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该项目的预备费中计列。
第八条、预备费分期使用额度,原则上按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分四期进行,实行分期控制、统筹安排。各期预备费使用比例按该期移民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控制。
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计划,部分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应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年度预备费项目计划为动态资金计划。
第十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其预备费投资则在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中扣减。
第十一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预备费项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验收以及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中央移民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5. 三峡工程的移民迁到哪里去了?

三峡工程的移民迁到全国各地。
三峡移民大致去了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广东省等地方,三峡浩大的移民工程,是世界水利史上亘古未有,最终移民人数达140万左右。

介绍:
长江三峡位于重庆市和湖北省境内的长江干流上,西起重庆市奉节县白帝城,东至湖北省宜昌市南津关,全长大约有193公里,蕴藏了极其丰富的水能资源。
三峡大坝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境内,是世界最大的水利发电工程,包括主体建筑物和导流工程两部分,全长约有3335米,坝顶高程约有185米。
三峡大坝截流后,库区内的四大家鱼产卵场消失,但在库尾的江津以上江段形成了新的产卵场,中下游的水文过程、河床冲刷、湿地格局等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三峡工程的移民迁到哪里去了?

6. 三峡移民后期补偿有多少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中基本预备费(以下简称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通知》的规定,预备费静态资金总额为34.98亿元(1993年5月末价格),其中:中央统筹部分17.49亿元,地方统筹部分17.49亿元(湖北省2.54亿元,重庆市14.95亿元)。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类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地方预备费原则上按包干中各大类投资比例安排预备费大类使用比例;中央预备费统筹使用。
(二)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经费。第四条、按第三条预备费使用的范围,中央统筹部分视具体项目专项或配套安排,地方统筹部分分省(市)切块包干使用。第五条、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备费项目、中央预备费与地方预备费配套项目、地方预备费限额以上项目,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市)人民政府报三峡建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三峡建委审批。
(二)地方预备费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区)、县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报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预备费项目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项目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第六条、预备费项目按三峡库区淹没处理规划大纲控制标准,按三峡库区淹没补偿标准(1993年5月末价格)编制概预算,分大类进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第七条、按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需要进行评估的预备费项目,其评估费用,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该项目的预备费中计列。第八条、预备费分期使用额度,原则上按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分四期进行,实行分期控制、统筹安排。各期预备费使用比例按该期移民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控制。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计划,部分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应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年度预备费项目计划为动态资金计划。第十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预备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使用预备费的项目,其预备费投资则在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中扣减。第十一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预备费项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验收以及检查监督。第十二条、中央移民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7. 2015年关于三峡移民前期补偿,后期扶持,和补助,是指哪些

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和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扩展资料: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要求规定:
1、国家将三峡库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受淹县、区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予以扶持,并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建设。
2、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三峡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
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2015年关于三峡移民前期补偿,后期扶持,和补助,是指哪些

8. 政府规定的三峡地区移民非征地移民的补偿款每人每年是多少?

3、落实政策,规范移民后期扶持

  一要落实后扶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对已落户的三峡移民要进行系统摸底统计,核定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自主外迁移民应全部享受国家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纳入扶持范围,扶持20年,直补资金要全部纳入惠农资金“一卡通”及时全额发放。

http://www.gzdw.gov.cn/n289/n433/n652/c29604/content_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