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售汇制度的介绍

2024-05-05 16:31

1. 结售汇制度的介绍

结售汇制度,这是外汇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有强制结售汇制度和意愿结售汇制度之分。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所有的外汇必须卖给银行,所有的外汇支出向银行购买。

结售汇制度的介绍

2. 外汇结售汇的经常项目强制结售汇制度

与1994年前后相比。当前我国经济、外汇形势已发生了巨大转变.强制结售汇制度面临着诸多改革压力。我国PI-}E收支形势已一改过去的弱势,连续多年实现双顺差。2001年至2005年,我国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分别实现3282亿美元和2934亿美元的顺差.是强制结售汇制度实施前的1989年至1993年的21.2倍和7.7倍。同期,我国外商直接投资2992亿美元,是1989年至1993年的7倍。2006年末,我国官方外汇储备达到10663亿美元,是1993年末的50倍。人民币升值明显,自1994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分别升值了11.4%、18.6%和12.1%。

3. 外汇结售汇的近年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调整

强制结售汇制度不利于进一步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不利于真实反映人民币汇率水平和国内外汇供求关系.不利于中国企业增强汇率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中外合资企业平等竞争,也不利于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用汇积极性。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化,为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主要包括: 2006年,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结售汇制度的这次改革,将此前割裂的外汇交易头寸、结售汇周转头寸、自身结售汇头寸连接起来,有助于增强银行在外汇市场的操作能力和外汇管理的空间。继而增强中国外汇市场的弹性。外汇指定银行在增加外汇周转头寸后,将分担央行吸纳外汇的负担,这将有助于减缓中国外汇储备增长速度,从而减少国外要求人民币继续升值的压力。

外汇结售汇的近年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调整

4. 外汇结售汇的强制结售汇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外汇需求,尤其是限额的进一步放宽,扩大了企业使用外汇的自主权。降低了企业的用汇成本。但是,由于这些政策调整基本是在原有框架下进行的渐进式改革,无法满足外汇管理各方需要,强制结售汇制度引发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强制结售汇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目前.企业外汇结算账户限额为上年经常项目收汇额的50%或80%,超过部分必须结汇,从而使企业不能按市场预期自主经营自有外汇。而只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需用外汇时,又需从银行购汇,既增大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不利于企业外汇风险意识的形成。同时.由于缺乏充分的外汇支配权,企业不能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情况开展套期保值、外汇期货、期权等运作以规避风险、增加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的资本营运能力.束缚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手脚。

5. 结售汇制度的我国施行的结售汇制度

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强制性的银行结售汇制度。结汇是指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后者按市场汇率付给本币的行为。结汇分为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汇制度的目的是将我国企业的外汇收入及时足额地汇入外汇储备,为进口支付外汇提供保障,通常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主要采取强制结汇方式;随着外汇瓶颈的解除,意愿结汇更符合间接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外汇收支状况,我国同时采用强制结汇和限额结汇两种方式,即对一般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而年进出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实行限额结汇。在银行结汇制度下,特别是在强制结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比较被动地从企业和个人手中购买外汇,无法对外汇币种、数量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外汇头寸特别容易遭受外汇风险。2008年,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保留外汇或者将外汇卖给银行。这意味着,强制结售汇制度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2009年以来,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外汇管理部门大力开展法规清理,共宣布废止和失效400余个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涉及强制结售汇的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失效或修订。目前,强制结售汇政策法规均已失去效力,实践中不再执行。

结售汇制度的我国施行的结售汇制度

6. 什么是结售汇制度

  结售汇制度,这是外汇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有强制结售汇制度和意愿结售汇制度之分。
  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所有的外汇必须卖给银行,所有的外汇支出向银行购买。
  意愿结售汇制度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外汇账户可以保留外,企业和个人必须将多余的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把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头寸的外汇在银行间市场卖出。在这套制度里,央行是银行间市场最大的接盘者,从而形成国家的外汇储备。

7. 什么是结汇制和售汇制

结汇是指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的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数额内可以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目前,我国对未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实行强制结汇制;对批准开立了外汇账户的企业实行限额结汇制;对境内居民个人实行意愿结汇制。 

  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用汇单位和个人,按一定的汇率收取本币的行为。从用汇单位和个人的角度来讲,售汇可以称为购汇。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出用汇,持与支付手段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支付手续。现在,国家对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

什么是结汇制和售汇制

8. 结汇的政策指引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含)。境内个人结汇超过年度限额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捐赠款结汇: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2.赡家款结汇: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3.遗产继承收入结汇: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4.保险外汇收入结汇: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5.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结汇: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6.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结汇: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7.职工报酬结汇: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8.境外投资收益结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境外个人结汇超过年度限额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2.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3.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