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为什么说泸天化要倒闭

2024-05-06 10:04

1. 大家为什么说泸天化要倒闭

为什么要转让股权,因为经营不下去了。其实这个事情很简单就是一个简单的股权转让,事情简单明了。泸天化整个经营已经出现严重问题,不过在泸州有人在说郎酒想借泸天化的壳资源(无法考证)。从公告来说的话,这个利好完全不支持这么大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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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复合肥泸天化怎么样

云天化 

云南天然气化工集团 
在云南和四川的交界处,与宜宾隔江相望 

或者泸天化

3. 四川泸州简介。(高分)

地理环境
   泸州市,四川省辖市,位于四川省东南部川渝黔滇结合部。地理坐标北纬27°39′—29°20′,东经105°08′41〃—106°28′,东西宽121.64千米,南北长181.84千米,幅员12246.87平方公里。人口480万距省会成都市267公里。东邻重庆市、贵州省,南界贵州省、云南省,西连宜宾市、自贡市,北接重庆市、内江市。辖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位于四川盆地南缘与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地势北低南高。北部为河谷、低中丘陵,平坝连片,为鱼米之乡。南部连接云贵高原、属大娄山北麓,为低山,河流深切,河谷陡峭,森林矿产资源丰富。海拔高度240—520米。�  合江县九层岩长江江面海拔203米,为最低点。叙永县罗汉林羊子湾梁子主峰海拔1902米,为最高点。
    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北部为准南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南部山区气候有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南温带和北温带气候之分,具有山区立体气候的特点。年平均气温17.1℃—18.5℃,年平均降雨量748.4—1184.2毫米,日照1200—1400小时,无霜期300—358天。土地肥饶,物产富庶。具有春荣、夏艳、秋实、冬秀的江南特色。�
    长江自西向东横贯境内,沱江、永宁河、赤水河、濑溪河、龙溪河等交织成网。境内长江航道133千米,入境水量2420.8亿立方米,出境水量2691亿立方米。近30年,长江最高洪水位18.86米。
    气候
    一、泸州市总的气候特征及其成因,气候对发展经济的影响
    总的气候特征是:全市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南部山区立体气候明显。气温较高,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四季分明,无霜其长,温、光、水同季,季风气候明显,春秋季暖和,夏季炎热,冬季不太冷。
    其主要成因:
    地形影响:由于青藏高原、秦巴山岭、云贵高原的屏障作用,全市形成了不同的小气候区。大气环流影响:主要受北方大陆干冷季风与南方海洋暖湿季风交替活动的影响。冬半年主要受苏联西北利亚和蒙古到新疆一带东南下的大陆干冷空气团的控制。夏半年主要受西太平洋副热带高压和青藏高原高压控制。
    气候对发展经济的影响:
    冬春两季由于受北方南下的干冷气团的影响,造成冬春少雨,冬干、春旱相继。春播期常受北方冷空气南侵的影响,造成寒潮或低温阴雨,致使出现烂种烂秧现象,影响水稻的适时移栽。
    初夏:当青藏高原高压活动频繁时,常常出现连晴少雨天气,造成夏旱,对已栽水稻生长不利。
    盛夏:西太平洋高压西伸北招,全市被西太平洋高压脊西部主体控制,造成伏旱高温,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当副热带高压东撤南退时,我市易出现暴雨、洪涝、大风等灾害性天气。
    秋季:北方冷空气开始南侵,在云贵高原的阻控下,冷暖气团汇于川南上空一带,造成低温阴雨天气,给秋收秋种带来不利,同时也不利于秋收作物有机物质的积累,影响产量和品质。
    冬、春季当强冷空气影响我市时,天气寒冷,旅游人员骤减,盛夏副热带高压控制我市时,天气闷热,旅游人员相对减少。
    二、平均气温与温差特征
    年平均气温17.5—18.0℃,年际之间的变化为16.8—18.6℃高低年间相差值为1.8℃,最冷月(一月) 
    年平均气温7℃左右,最热月(七月) 平均温度27.5℃,年较差( 最热月与最冷月平均气温之差) 
    约为20.5℃,极端最高气温可达40℃, 
    极端最低气温可达零下1℃左右。全市7、8月份气温变化最小,冬季(12—2月) 
    气温变化也不大,春季气温上升急剧,秋季气温下降迅速。
    气温日较差(一日中最高气温与最低气温之差)全年气温日较差为6℃左右, 最大月是8月,平均日较差达8℃以上, 
    最小月12月平均日较差4℃左右。
    三、日照时数、平均积温
    表1������各县日照时数
                        县(区)名  江阳区 纳溪�泸县�合江 古蔺 叙永
                        日照时数  1289.8 1210.7 1434.2 1348.9 1311.1 1194.4

                        � 表2�����各县平均积温(≥10℃积温)
                        县(区)名 江阳区 泸县� 纳溪� 合江�古蔺� 叙永�
                        平均积温 5789.4 5783.3 5616.8 5898.1 5627.4 5750.3℃

                        �� 四、降雨量
                        ��表3������各县平均降雨量
                        县(区)名 江阳区 泸县�纳溪 合江� 古蔺� 叙永
                        平均降  1142.3 1117.8 1182.0 1184.2 748.4 1167.0
                        雨量 (mm)�� 

                        ��表4�����最多降雨量
                        县(区)名 江阳区 泸县 纳溪 合江 古蔺 叙永�
                        最多降  1455.8 1464.5 1437.7 1529.0 1247.2 1499.0
                        雨量(mm) 

                        ��表5�����最少降雨量
                        县(区)名 江阳区 泸县 纳溪 合江�古蔺 叙永 
                        最少降   778.0 664.2 789.4 867.3 554.5 947.0
                        雨量(mm)

                        ��表6���� 雨量的季节分配 
                        �时��段�� 春季�  夏季�� 秋季��
                        降雨量(mm)�(3—5月) (6—8月) (9—11月)
                        ������ 236.4� 535.0�� 282.6� 
                        占年百分比(%) 20.7�� 46.8� � 24.7�� 
                        �时��段�� 冬季� 冬半年� 夏半年
                        降雨量(mm) (12—2月) (11—4月) (5—10月)�
                        ��������88.4�� 238.1� 904.2��
    占年百分比(%)  7.7�� 20.8�� 79.2
    五、霜期、降雪期
    泸州市无霜期长在300天以上, 降雪甚少,个别年份终年无霜雪,适宜作物生长期长。
    六、季风、风向、风力
    泸州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瞬间风速≥17米/秒,称为灾害大风,1、10—12月出现大风的概率小,春秋季多为寒潮大风,风向偏北,风力大,持续时间长,范围较广,夏季多为雷雨大风,这种雷雨引起的局部大风,常伴有冰雹,一般出现在下午和晚上,影响范围小,持续时间短,风力大。
    七、主要气象灾害,它们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根据(61—96)年气象资料分析,对泸州市农业生产威协最大的是(7、8月)高温伏旱和(5、6月)连晴夏旱,其次是3、5、9 月低温阴雨天气,以及洪涝、冰雹、大风。它们发生的次数多,危害范围广,后果严重,近年发生的强度变化大,是泸州市的主要气象灾害,也是制约泸州市农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4—5月是季节交替,也是冷暖空气交替影响泸州市的时期,多强对流天气,易产生大风,冰雹天气,出现频率为42%,此时正值小春作物灌浆、成熟、收割,因此,大风冰雹对小春作物危害最大。如1989年泸州“4.20”和1993年泸县“4.24”的风雹灾害,大家仍记忆犹新,不仅给农业造成巨大损失,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威协。
    2、5—6月是夏旱发生的时段(除叙永外)出现夏旱的频率达30%以上,古蔺高达59%,此时正值水稻栽插不久,将造成禾苗干枯死亡,1969年夏旱长达60天以上,严重影响我市的大春生产。
    3、7—8月伏旱出现的频率为42%以上,合江高达71%,对大春作物危害最大,造成减产或者无收。1971年伏旱长达46天以上。
    4、低温、阴雨是农业生产的内伤,对农业生产的危害面最大,特别是对早稻、再生稻、晚稻的危害尤为突出。5月出现低温阴雨的频率为47.5%,合江高达66.7%;9月份出现的频率在65.5%。1994年9月出现低温阴雨造成再生稻、晚稻大面积减产。
    5、暴雨主要发生在6—8月,其发生频率在56%以上,造成洪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冲毁庄稼、农田,给经济建设带来巨大损失。1968年7月2日,全市雨量多数达170mm以上,其中市中区达239.0mm。
    生态环境
    泸州市位于四川盆地南缘,阳光充足,雨量充沛,温暖湿润,四季分明,属准南亚热带气候。正是由于有这独特的气候资源,辅以肥田沃土,使泸州市连年六畜兴旺、五谷丰登、山青水秀,素有“川南鱼米乡”的美称,是四川一块得天独厚的宝地。
    辖区内,有大小江河70余条,在一座座红绿相间的山丘中迂回环绕;大小水库400多座,像一颗颗璀灿的明珠,镶嵌在这12242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水域中生活着多种水生生物,其中不乏珍稀鱼类。
    全市地势南高北低,平坝、浅丘、深丘、山地相间。山中有丰富的竹木资源,有地球上亚热带同纬度上至今保存较完好的原始森林,林中有多种珍贵的树种和野生珍稀动物,专家誉为地球上罕见的“亚热带阔叶林天然植物园”。勤劳的450万泸州人民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大力植树造林,使曾经被毁掉的森林基本得以恢复。现在全市森林覆盖率达26.73%,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 保存物种起了极大的作用,为维持生态平衡做出了贡献,其生态效益大大超过经济效益。
    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尤以古叙的煤、硫铁矿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占有重要地位,国家把开发古叙的煤、硫铁矿列入“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但由于本区地质条件复杂,夏季阵性暴雨和江河溪流冲刷强烈,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境内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环境灾害时有发生,给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泸州市生态环境总的特征是:土地开发较为合理,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野生动植物受到保护,资源开发按规划实施,自然灾害较为发育,自然保护区建设急待加强。
    自然保护区
    一、风景区情况:全市共有风景区15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2个,市级9个,县级3个。它们分布在所辖的四县三区内,形成了各种风景名胜所特有的风格,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大自然景观。
    1、山地景观:泸州市位于四川盆地底部向盆地边缘山地的过渡地带。这一地带由一系列近于东西走向的褶皱带所组成,石灰岩分布面积大,在构造及流水作用下,山丘、低山、中山和岩溶地貌交错分布,其中一些名峰峻岭成为山地景观的突出代表。景色如画的中山、雄伟多资的玉蝉山、巍峨壮观的方山、秀丽挺拨的笔架山、峭壁矗立的红岩山, 怪石林立、若人似物、若鸟似兽、若笋似柱、姿态万千,宛如雕塑的叙永天生桥溶洞群,构成了千姿百态的地下奇观。
    2、水域景观:泸州市水域主要由长江、沱江两大水系和众多的天然、人工湖泊构成,其形、声、色、光、影等均构成独特的自然风格,具有较强的观赏价值。
    由于泸州南部山区山势险要,河流穿行于群山之间,形成峡谷及流泉飞瀑,更为那里的自然风光增添了诗情画意。古蔺县黄荆乡境内的八节洞瀑布群,山、林、水、洞皆备,秀、雅、奇、丽俱全;市郊区的龙马潭、凤凰湖、玉龙湖等水上景点,湖光山色,碧波荡漾,群山倒映湖面,泛舟其间,如入世外桃园。
    3、气候景观:由于气候的变化,日月星辰,风云雾雪与地理景观有机结合产生了各种气象奇观。如纳溪的“方山云海”,叙永的“丹岩霁雪”,江阳区的“白塔朝霞”等均为泸州胜景。
    4、生物景观:珍贵的动物、稀有的植物构成泸州独特的自然景观,给人类以美的享受。合江福宝、古蔺黄荆有地球上同纬度保存最完好的原始森林。那里林木茂盛、古树参天、千藤万蔓、遮天蔽日。林中有桫椤、珙桐、水杉、秃杉、红樟、香楠、红豆、银杏等名贵树种;其中桫椤、水杉、秃杉属国家一类重点保护植物。
    叙永红岩山有千山银杏等古稀树种,不仅有很高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而且具有观赏价值。林中有豹、云豹、野牛、熊、獐、羚、飞狐及其他一些珍禽异兽,出没其间,豹、云豹、野牛属国家保护的一类珍贵动物。在一些低山,自然植物和人工植被十分茂盛,市、县政府采取了可行的措施予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十分宜人。
    5、文物古迹:古老的泸州经历了两千多年漫长的岁月,留下了许多的文物古迹和反帝反封建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业绩纪念地。玉蝉山摩岩造像造型生动,报恩塔极具唐代建筑艺术特点,春秋祠饱含清代雕刻艺术之精华,龙脑桥以石雕艺术精湛、造型雄伟、布局奇特著称,建于明万历年间已有400多年窖龄的泸州老窖举世闻名。纳溪有蔡锷将军和朱德元帅率护国军进行“护国讨袁”战争,大败北洋军伐的“棉花坡古战场”,江阳区有朱德纪念馆,刘伯承元帅指挥泸顺起义指挥部旧址,古蔺有红军四渡赤水渡口和长征期间党中央和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住地等等,这些都分别列入了国家,省、市文物保护单位。
    二、 森林公园情况:泸州有国家级森林公园1个,省级森林公园3个,市级森林公园5个,总面积20.12万亩。福宝为国家森林公园,方山、玉皇观为省级森林公园,玉蝉山、笔架山、火星山、红龙湖为市级森林公园。除后三者外,同是风景名胜区。
    三、拟建自然保护区情况:泸州市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合江的福宝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古蔺的黄荆和笋子山正在申报省级自然保护区。
    城市绿化建设
    泸州市不仅加强了原有忠山公园的建设,而且新建了龙马潭公园、冠山公园、九狮山旅游区等景点,目前,又在着手进行江北公园的建设。同时,随着城市道路建设的发展,城市道路绿化工程也逐步配套完善,已建成的滨江路、文化广场、江阳路等城市道路绿化设施,花团景簇、绿树成荫,成为城市人民休憩娱乐,留连忘返的好去处。实施1986年城市总体规划的十年来,城市园林绿地面积达698.6公顷,城市绿化覆盖率达29.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由1986年的2.1平方米增加到1997年的3.32平方米,泸州市被评为全省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绿化建设将继续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全市将拥有15个公园,城市居民在步行15钟内就能达到相应的绿化环境,城市绿地面积将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8.7%,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可达12.2平方米。

四川泸州简介。(高分)

4. 谁帮我分析分析泸天化这只股票?

无业绩支撑,年线支撑不明显,逢高都是出局的机会,12元短期不要想,如果真的到了,我只能说是大盘强了,那么大盘强的情况下,为什么不选择一些更活跃,业绩更好,更具备题材和炒作热点的股票,你说呢

5. 案情介绍。

你好,你讲的四川泸州的案件吧:
发生在2001年的张学英诉蒋伦芳拒绝交付遗赠财产纠纷案(有关报道和研究者称之为“二奶”争遗产案)引发了社会舆论界和法学界持续不断的关注和讨论,笔者以前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主题目是:《“二奶”和法学家是如何被法官捉弄的》,副标题是:兼论错误的法律思维是从哪里来的。文章发表后,经常有同学和朋友认为我在那篇文章中表述的观点不完整,希望我就此案件进行一番相对完整和系统的分析与论证,因此作如下陋文。欢迎各位法学同仁、同学、法学爱好者批评指教。

原告张学英是受遗赠人。遗赠人是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被告蒋伦芳与遗赠人黄永彬于1963年5月自愿登记结婚,未生育,于1970年收养一子黄勇。黄勇结婚后与养父母分居。1996年,张学英与遗赠人黄永彬相识,两人随即在当地农村租房同居,共同生活至2001年2月。蒋伦芳则在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宿舍独居。2000年9月,蒋伦芳将其在1990年继承父母遗产所得的一套住宅房出卖,获款80000元。2001年1月,蒋伦芳和黄永彬拿出30000元赠与其养子黄勇购买商品住宅房。2001年2月,遗赠人黄永彬患晚期肝癌病住医院治疗,蒋伦芳始终予以护理,张学英未参与护理。2001年4月18日,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代理人韩凤喜在医院为黄永彬代书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壹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证明: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在公证员面前,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捺手印。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逝世。4月25日上午,被告蒋伦芳在泸州市宾仪馆火化遗赠人黄永彬的尸体时,遗嘱执行人易念华突然向蒋伦芳和黄勇宣读了遗赠人黄永彬的公证遗嘱,要求蒋伦芳和黄勇执行该公证遗嘱。蒋伦芳和黄勇当即表示不执行该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即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告所举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所立的遗嘱虽经过公证,但因该遗嘱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违背了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公证机关关于2001年5月17日作出的(2001)泸纳撤证字第02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公证书,在遗赠人死亡后变更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律依据,侵犯了遗赠权利,本院不予采信。2、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自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被告所有的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而本案被告蒋伦芳忠实于夫妻感情,且在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其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对蒋伦芳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本应对蒋伦芳进行损害赔偿,但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原告张学英明知黄永彬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法律禁止,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所不允许的,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于法于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学英负担。

法庭当庭宣判时,近1500名旁听公民鼓掌拥护判决结果。
张学英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本案属遗赠纠纷,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黄永彬临终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上诉人张学英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所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遗赠人黄永彬对售房款的处理违背客观事实。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遗赠人黄永彬与被上诉人蒋伦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l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黄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并在2001年春节,黄永彬与蒋伦芳共同又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对部分售房款已作处理,实际上并没有8万元。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系虚假行为。并且,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黄永彬与蒋伦芳系合法夫妻,他们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但因黄永彬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黄永彬在病重住院期问,所立的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上诉人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其妻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立书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所要证明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2条明确规定,“法律行为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遗嘱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行为公证的条件就必须与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相符合。《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也规定: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公证暂行条例》第25条、《四川省公证条例》第22条规定: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拒绝公证。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订立的将其死后遗产赠与上诉人张学英的遗嘱虽然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所作出的(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3、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中《继承法》、《婚姻法》为一般法律;《公证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为行政法规;《四川省公证条例》,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为地方性法规;《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系司法部制定,为部门规章;皆为民事审判之依据,而《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依《立法法》第5章之规定,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民法通则》的效力等级在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法律、法规和规章;后者若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加之《民法通则》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基本制度的规定。故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在适用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结合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遗赠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应当具备继承法所规定的有关构成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起着使社会道德观念取得对民事主体之民事行为进行内容控制的重要功能,在法律适用上有高于法律具体规则适用之效力。“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相辅相成。在确定“公序良俗”原则中“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进行具体法律适用时,必须也只能通过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具体规定所体现的基本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加以确定。因此,并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则必然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为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上诉人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永彬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黄永彬基于其与上诉人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于被上诉人的财产赠与上诉人张学英,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使上诉人实质上因其与黄永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综上所述,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上诉人张学英要求被上诉人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张学英负担。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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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泸天化尿素会下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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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请问四川泸天化纸浆厂投产了吗?具体地址和电话。

泸天化没有纸浆厂的,更何况投产。本来是说修建煤化工基地,但是好像又停了下来,绿源醇都已经停工了,泸天化快没得钱了,还怎么可能修纸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