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地址

2024-04-30 13:20

1. 深圳市公安局地址

深圳市公安局地址是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8号。深圳市公安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市政府、广东省公安厅的双重领导。各区设有公安分局,各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深圳市公安局是主要职责编辑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部署、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工作;2、为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我市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3、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查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内安全的犯罪案件和经济领域犯罪案件;4、承担治安管理责任。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处置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全市保安行业工作;5、负责管理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深圳境内居留的有关事务,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6、负责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7、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责任,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8、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负责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监察;9、负责防范、侦查和打击恐怖活动,指导和协调全市反恐应急工作;10、组织实施公安科技工作,负责公安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负责为全市公安系统提供技术服务、装备等警务保障。《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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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圳市公安局地址

亲您好哦,深圳市公安局各个部门的办公地址市不一样的哦,你想找那个部门哦?举个例子:
深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
福田区农轩路农轩100大院

深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福田区上梅林梅村路公安街6号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

深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罗湖区解放路4018号

深圳市公安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开展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依法开展非军事用途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负责户政、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管理相关工作;执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刑罚;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 深圳市公安局的电话是什么

深圳市公安局不同职能部门公开电话如下:

扩展资料:
深圳市公安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下设的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受深圳市政府及广东省公安厅的双重领导。深圳区都设有公安分局,并在各街道设立派出所,深圳市公安分局与各区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领导。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公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参与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对全市公安工作实行部署、指导、督促、检查。
2、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为上级工作部门提供我市治安管理方面主要信息。
3、查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展开各项侦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4、承担城市治安管理重任。
5、承担消防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6、依法管理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审批劳动教养等职责。
资料来源:深圳市公安局-各机关单位对外公开电话及详细地址
百度百科-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的电话是什么

4. 深圳市公安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部署、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为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我市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查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内安全的犯罪案件和经济领域犯罪案件。
四、承担治安管理责任。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处置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全市保安行业工作。
五、负责管理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深圳境内居留的有关事务;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六、负责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七、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责任。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负责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监察。
九、负责防范、侦查和打击恐怖活动,指导和协调全市反恐应急工作。
十、组织实施公安科技工作。负责公安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负责为全市公安系统提供技术服务、装备等警务保障。
十一、负责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承办劳动教养审批。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访我市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负责与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络、交往和协作。
十四、负责公安机关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组织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查处、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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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深圳市省公安局在哪里

亲 你到底是问深圳市公安局,还是广东省公安局?
广东省的省会是广州,省公安局不在深圳。
 
深圳市公安局楼下的两位亲都已经回答得很精确了。 从龙岗坐地铁的话,龙岗线坐到“老街”站,出车门冲到对面站台换罗宝线 到“大剧院”站下车,从A口出来,你就站在解放路上了,贴着解放路走200来米就能在你左手边看到公安局了。
你附近最明显的地标是“蔡屋围酒店”和“地王大厦”(信兴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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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深圳市公安局的相关信息

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和《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成员分工等。(二)规章文件主要包括:与本部门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公安局推出的便民措施等。(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公安信访工作等。(五)应急管理主要包括:预警公告、应急动态、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常识等。(六)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全市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七)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公安机关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公安机关通缉令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或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二、获取形式(一)主动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详见扩展阅读栏)。本机关也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深圳市公安局服务办证大厅、各公安分局服务窗口大厅均设有相关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详见扩展阅读栏)。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1.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深圳市解放路4018号市公安局大楼2607室邮政编码:518001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8:00(工作日)2.深圳市公安局政务网站(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详见扩展阅读栏)四、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深圳市公安局监察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深圳市公安局电话

深圳市公安局电话为0755-84463999。公安机关接受立案材料注意事项如下: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这一规定,报案、控告和举报认识片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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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深圳市公安局的介绍

深圳市公安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市政府、广东省公安厅的双重领导。各区设有公安分局,各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