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什么科目

2024-05-18 10:03

1. 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什么科目

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待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进行处理,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
另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什么科目

2.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什么会计科目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会计科目。

  扩展阅读: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5    暂付款
   4    106    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8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9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11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2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6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说明如下:
  第101号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5.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2号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险种和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收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06号 借出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出款项。
  2.发生借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项。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 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收到不能确定资金性质及上缴单位的资金。
  2.发生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查明收到资金的性质或上缴单位后,应及时记入相应科目,冲减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内尚存的仍未确定资金性质或上缴单位的款项。
  4.本科目应按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2号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从上级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归还时,按本金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等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借入尚未偿还的借入款项。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的历年积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失业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贷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预算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和经社会筹集(含上级财政专户补助部分)后划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2.收到同级财政预算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和经社会筹集(含上级财政专户补助部分)后划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预算补助”、“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预算外补助”或“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社会筹集”。接收财政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利息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累计收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总额。年终,贷方余额转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渠道设置明细科目,包括预算补助、预算外补助、社会筹集、利息收入等。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划出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从失业保险基金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拨给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财政专户用于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各项支出。
  2.拨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助下级支出等。
  第三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使用的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主要包括:缴款单、拨款单、请款部门或单位的用款申请书、有关银行票据等。记账凭单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单记账。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缴拨资金时,应选择相应的银行结算方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记账凭单要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填写摘要、科目名称、金额和所附原始单据的张数,经有关人员复核盖章。对因无原始凭证而由会计人员自制的凭单,须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财政专户会计必须对各种原始凭证认真审查,据实填制记账凭单。记账凭单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账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财政专户内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款项的核算工具。财政专户会计账簿应设置总账和明细账。
  第四章 会计结算、清算与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账,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次。结账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年度终了前,核对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本级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总计划执行数与部门和单位缴存财政专户实际数核对清楚。
  二、清理本年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属本年度的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年终前必须缴存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会计对有关单位的各项拨款支出,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对。由于有关单位支出预算编制大,而造成有关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本年资金大量沉淀的,应在清算期内收回。收回的资金应相应冲减本年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三、与缴款部门和单位、开户银行对账。年度终了后,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账目,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核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账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理往来款项。财政专户的暂付款、暂存款等各项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账户。
  第二十二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账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两个环节,依次作账。
  一、结清旧账。将各项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
  二、记入新账。将各账户上年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账和明细账各账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是财政专户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户会计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方法定期编制和汇总填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需要汇总报表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汇编范围汇总,防止漏报。
  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并将经本级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的财政专户资金决算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总会计的规则和规定,做好财政专户会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比照社会保险基金执行。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3. 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应做什么会计分录

1、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工资
贷: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会保险
2、单位向社保部门统一支付保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会保险 
贷:银行存款 
3、月末,分配应付职工薪酬余额:
借:管理费用——工资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保险费率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
采用比例制,原因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社会保险费
百度百科-常用会计分录

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应做什么会计分录

4. 职工社会保险费入什么科目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你可以在“管理费用”下设二级科目“社会保险费”,同时为了更详细的记录各种社保缴交记录,为年度审计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打好基础,所以建议再增设三级科目“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样就更完整了。

5. 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印花税,电费分别应记入哪个会计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三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三险一金”的会计处理,简单来说,“三险一金”一般都是企业从单位职工工资里直接扣除。
  一、 保险金的处理
  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3.如果当期未缴纳
  ①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印花税: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
  电费:借: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或制造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印花税,电费分别应记入哪个会计科目

6. 应由企业负担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计入什么科目

应付由企业负担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可能会被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也有可能会被计入其他应付款。具体的情形如下:
1、计提工资、社保和公积金时:
借:各种费用一工资
---社保(公司负担)
一公积金(公司负担)
贷:应付职工薪酬一工资
一社保(公司负担)
一公积金(公司负担)
2、支付员工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一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一社保(个人负担)
一公积金(个人负担)
应交税费一应交个人所得税
3、支付社保、公积金及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一社保(公司负担)
公积金(公司负担)
其他应付款一社保(个人负担)
-公积金(个人负担)
应交税费一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一、单位如何为员工缴纳社保?
1、开通社保账户:单位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去社保局办理社保开户,社保开户后会领取《社保登记证》。
2、新增员工:社保账户是一个独立的账户增减员工的操作必须要在账户中进行。单位每月必须把企业新增的员工添加进单位的社保账户中,并把已经离职的员工从账户中删除。
3、确认社保缴费基数:单位每月需要为员工申报正确的社保缴费基数,以确保社保的正常缴纳。
4、确定社保缴纳方式如果单位与银行、社保管理机构三方签订了银行代缴协议,则社保的费用将在每月固定时间从单位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单位也可以选择通过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现场缴费。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7.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什么方法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是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基本上能满足管理决策的需要。但随着社会经济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进入市场,通过几年的实践发现,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存在很多制度局限性,制约了相关部门对社保资金的监管。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什么方法

8.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什么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