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应该如何办

2024-04-30 01:54

1. 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应该如何办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应该如何办

2. 债权过诉讼时效如何处理

对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一)自愿履行
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债务人不知时效已过,也不例外。
(二)承认债务(权)
如果债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之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在实践中,承认的方式常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对前两种方式,我国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肯认,而对后一种方式,我国则缺少相应的规定。
(三)抵销
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抵销分法定的和合意的两种。对合意抵销,虽是双方行为,但须协商一致,这已含有债务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债务人以“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果。由于法定抵销为单方行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可由任何一方作出,所以对“过时效”之债权(务)的抵销,在不同主体间的效力(果)是有区别的。如债务人以其“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未过时效”之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力。另外,如两个债权(务)均“已过时效”的,则任何一方主张抵销的,都不会产生抵销的效力,但如双方合意抵销的,可产生抵销的效力。
一、债的消灭方式是什么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方式主要有:
1、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
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6、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怎么处理?

对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一)自愿履行
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债务人不知时效已过,也不例外。
(二)承认债务(权)
如果债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之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在实践中,承认的方式常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对前两种方式,我国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肯认,而对后一种方式,我国则缺少相应的规定。
(三)抵销
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抵销分法定的和合意的两种。对合意抵销,虽是双方行为,但须协商一致,这已含有债务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债务人以“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果。由于法定抵销为单方行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可由任何一方作出,所以对“过时效”之债权(务)的抵销,在不同主体间的效力(果)是有区别的。如债务人以其“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未过时效”之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力。另外,如两个债权(务)均“已过时效”的,则任何一方主张抵销的,都不会产生抵销的效力,但如双方合意抵销的,可产生抵销的效力。
一、合同抵销的正确方法是什么
抵消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抵消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消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抵消应由抵消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以受动债权人了解或通知到达受动债权人处为发生效力。
抵销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可便利当事人双方,节省交易成本。因为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给付的债务时,若各方均须履行自己的债务,双方就要相互交换给付,势必增加给付的费用。此外,抵销还有担保作用。例如,双方互负同类债务时,若其中一方的资力恶化,另一方向其履行,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反的履行。但若实行抵销
,则另一方即使不能履行债务,他方的利益也可得到保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怎么处理?

4.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怎么办

诉讼时效届满,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只要债务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为理由抗辩的,法院也不得去主动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一、朋友借钱不还不上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双方约定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债权人可在这期间随时催告要求债务人还款,通过主张权利的方式使诉讼时效起算点不断推后。但是最长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若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后提起诉讼,债务人一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二、借条超过两年还能起诉吗
借条过了两年可以起诉,法律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借条规定的还款日期经过两年债务人仍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另外,若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如果对方不以诉讼时效抗辩,或者答应还款,债权人仍然可以得到胜诉判决。
三、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民事诉讼时效过了,权利人同样可以提起诉讼维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能够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指导或引导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更不能直接援引诉讼时效制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要依法审理判决。法院判决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不得以超过履行期限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5.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怎么处理

债权是一个实体的权利。诉讼时效是关于你能否胜诉的一种权利。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是3年,可以中止和中断。法院不会主动审查是否超出诉讼时效,只有被告方提出诉讼时效时,法院才可以依据超出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可以起诉十年前的医疗事故吗
十年前发生的医疗事故一般是不能在起诉的,因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即使是十年后再次起诉的,如果法院受理后发现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存在的会驳回诉讼请求。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二、工程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应该怎么处理
工程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只是丧失了运用法律保护的权利。实体债权债务并没有消失,还可以与对方协商,看能不能支付或部分支付工程欠款。搜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
三、除斥期间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3,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4,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怎么处理

6. 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一)自愿履行。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
(二)承认债务。如果责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之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
(三)抵销。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一、合同终止后,哪些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终止后,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中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如下:
1、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3、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二、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的原因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三、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哪些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7. 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要怎么办

(一)自愿履行。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
(二)承认债务。如果责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之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
(三)抵销。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一、如何去理解债务承受的无因性?
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是指债务如果具备相关法律上的条件,法律事实的有效性不受导致它发生的原因的有效性影响。
一、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提出终止合同需要哪些条件
终止合同需要的条件是:
1、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相互抵销或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债务人提存标的物;
4、合同被解除;
5、债务被免除;
6、法定的或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不能抵销的债务有什么
不能抵销的债务如下:
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2、根据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
3、当事人特别同意不得抵销的。
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要求抵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要怎么办

8. 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还能得到支持

法律对债权有2年的保护期限,就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债权变成裸债,通常被称为自然之债。那么,债权过了2年诉讼时效,债权人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还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吗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具体分析。1:可以明确的是,债权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这种“诉权”的行使不受限制,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诉请;法院受理后,需要审查是否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如没有这些事由,法院将做出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其原因就在于,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债权变成没有法律强制保护力的自然之债,故,法院在确定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就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2:债权人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同样不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还债。自古就有“借债还钱”的道理,只要债务人愿意偿还这笔自然之债,债权人完全可以“欣然接受”。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对自然之债可以不予偿还,并且在诉讼中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一旦债务人偿还了自然之债,事后不能以自己不知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请求向债权人返还,法院也不会支持债务人的请求。3:如果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并且债务人以此为理由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没有机会实现自己的债权了吗并非如此!还有转机的机会。若债务人做出同意(口头或书面)清偿自然之债的意思表示,即使当时没有清偿,债务人的这种意思表示就有“起死回生”的功效,让这笔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之债变成新债,并且新债的诉讼时效从重新计算,这对债权人而言是非常有利。此时,债权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若不配合,就可以到法院请求法院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要留下债务人同意偿还的证据,还款计划书或保证书是最有力的。由此可以看出,过了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并非没有实现的可能,关键看债务人的后续行为,若其愿意清偿或做出愿意清偿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就能实现自己的自然之债。不过,笔者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不能让自己的债权变成自然之债,否则就很被动,还有可能遭受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