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别除权
2. 别除权的定义是什么?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法定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担保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应当申报债权。
① 破产人同时作为债务人和担保人,别除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项财产的变价款必须优先清偿别除权人的担保债权。只有在全部清偿其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能够用于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若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举例]
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破产企业A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对B的债务100提供担保,B作为别除权人,可以以设备的变价款优先清偿。
若变价款为100,B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则B以100优先受偿。但B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则以100申报普通债权,设备计入破产财产,用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
若变价款为120,B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则B仍以100优先受偿,多余的20计入破产财产,用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但B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则还是以100申报普通债权,设备计入破产财产,用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
若变价款为80,B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则B以80优先受偿,行使优先受偿权未受清偿的20作为普通债权申报。但B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则还是以100申报普通债权,设备计入破产财产,用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
② 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仍构成别除权,但因为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与别除权人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所以,别除权人就不能以担保物变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权的部分再向破产人申报普通债权,而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若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也不得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而只能向主债务人求偿。
[举例]
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破产企业A以自己的设备为C对B的债务100提供担保,B作为别除权人,可以以设备的变价款优先清偿。
若变价款为100,B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则B以100优先受偿,C与B的债权债务关系了结。但B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则其债权100就不得继续向A申报普通债权,而只能向主债务人C求偿,设备计入A的破产财产,用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
若变价款为120,B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则B仍以100优先受偿,多余的20计入A的破产财产,用于A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但B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则其债权100就不得继续向A申报普通债权,而只能向主债务人C求偿,设备计入A的破产财产;
若变价款为80,B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则B以80优先受偿,行使优先受偿权未受清偿的20不得继续向A申报普通债权,而只能向主债务人C求偿。
3. 什么叫除权
就比如,我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价是100块一股,你喜欢我,买了我100股, 然后我发现很多人也喜欢我,但就是不买我的股票,嫌贵,于是我就把1股拆成 2股来卖,这样1股就变成了50,让更多喜欢我的人能买的起我的股票, 这就是除权。
4. 什么是别除权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
由于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就此物行使权利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5. 什么是别除权
法律分析:别除权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个别优先受偿的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一种权利。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6. 什么是别除权
别除权基础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的权利。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7. 什么是别除权
8. 什么叫做除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