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培训:什么是优先收益、追补条款和回拨条款

2024-05-19 19:30

1. PE培训:什么是优先收益、追补条款和回拨条款

通常当投资收益超过某一门槛收益率(有限合伙人应当获取的最低投资回报)后,基金管理人才能按照约定的附带权益条款从超额投资利润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
Catch-up 追补条款
追补条款是私人股权投资合伙协议中的常见项。在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支付了优先收益后,通常就进入了对GP投资回报的追补阶段。
例如,双方事先约定一个利润分成比例m以及门槛收益率n,当实际收益率r超过n之后,超额部分全部追补给GP,直到GP获取的收益率占实际收益率r的比例达到m为止,此时实际收益率r*=n/1-m。此后基金若还有超额的收益,则超过r*的收益部分将按照固定的比例(例如LP80%,GP20%)进行分配。
回拨条款用于确保普通合伙人获取的附带权益不会超过约定的比例。

PE培训:什么是优先收益、追补条款和回拨条款

2. 有限合伙人"安全港"条款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可以行使某些权利,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同时《合伙企业法》明确,有限合伙人在行使前述权利时,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仍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安全港规则。

3. 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回拨机制

所谓“回拨机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费,以及所投资的项目退出后分配的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在基金或某些投资项目亏损或达不到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的机制。例如,某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约定,普通合伙人应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亏损或未能达到8%的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

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回拨机制

4. 为什么PE选择有限合伙制?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权,相同的股份享有相同的表决权。
  PE 行业要求投资决策权与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权集中于普通合伙人——PE 的管理人(或公司)。有限合伙人虽然提供了基金98%的资本金,却不能直接干预PE 的重大投资决策与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利,相同的股份享有相同的收益分配权。PE 行业为了激励基金管理人,根据行业惯例,通常会给予基金管理人15%—25%的投资超额利润分成,而只要求管理人(或公司)投入1%—2%的基金份额。
  ◎公司制假设公司可以“永续经营”,而PE 行业的特点是每一只基金在发起时都设定了存续期(10 年左右)。
  ◎公司制有注册资本和缴付期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一段时期内需缴足注册资本金。PE 行业采用“承诺出资”制,也即只有在确定投资某一个项目时,基金管理人会通知所有的有限合伙人按承诺认缴基金份额和项目总投资额计算并交付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集合资金后进行投资。每一个投资项目均如此操作,直到基金规模用尽为止或基金到期。在没有确定投资项目之前,PE 不保留资本金。任何资金都是有成本的(例如机会成本),PE 的“承诺出资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资金成本。
  ◎有时“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转投资有严格的投资额、投资对象的限定。PE 行业的特征是利用自有资金(约占1/3)和借贷资金(约占2/3)组合投资,利用财务杠杆提高投资收益率。对于投资对象、投资额、投资政策的限定, PE 更希望是通过协议或章程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不是通过法律来确定。
  ◎公司制PE 的合伙人须就公司收入和个人收入缴纳所得税,而合伙制避免了合伙人重复缴纳所得税。合伙制为PE 的合伙人提供了“财务穿透”的管道
  有限合伙制PE 的管理
  一、管理权限归属于普通合伙人
  (一)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特点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在管理方面的最大特点是:合伙企业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一般为具有管理经验的发起人,而有限合伙人一般为资金雄厚的参与人。
  (二)有限合伙制PE的管理特点
  有限合伙制 私募股权基金 的特点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专业分工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具体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充分发挥其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专业和经验优势,有限合伙人充分发挥其在资金上的优势,并实现资金和专业上的有效结合,这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结构的核心在于实现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管理权的合理分配和制衡。好的治理结构,将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而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专业投资人,在管理合伙企业获取较大收益的同时,还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这使得普通合伙人能够在“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下,形成与投资人一致的价值观和利益观。
  二、对内管理——合伙人会议
  (一)国际惯例
  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中设置投资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和合伙人会议。
  投资委员会一般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时也会吸收有限合伙人及第三方机构人员),具体人员由普通合伙人任命或委派,其职责是就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进行最终决策,向普通合伙人提出支持或否决与拟投资项目相关的购买、部署或调整的意见,针对基金的借款及担保条款提出意见。而基金的投资决策权仍在普通合伙人组成的董事会手中。一般,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需由普通合伙人召集,所有的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以成员亲自到场参加的形式召开,也可以以电话会议的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每一位投资委员会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任何投资委员会的决议通过必须确保有效投票中不超过一张反对票。在实践操作中,对于初投、跟投项目与退出项目,投资委员会将采取不同的表决制度:对于初投、跟投项目,需由特定多数即超过2/3 成员的人数通过;退出项目只需一般多数即超过1/2 成员的人数通过即可。
  顾问委员会一般由有限合伙人组成,有时也会有一部分由普通合伙人选举出来的,同任何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或投资顾问没有关系的成员,这些成员相当于独立委员。顾问委员会的职责是就关联交易、利益冲突或对外投资额超限等事项进行决策,并就与基金管理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向普通合伙人提出建议。普通合伙人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均可要求将某一事项提交顾问委员会评议。顾问委员会一般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可以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其职责是就合伙人退伙、核心合伙人入伙、普通合伙人身份转换、转让权益、清算等事项进行决策。
  (二)中国“本土化”实践
  中国本土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与国际惯例存在较明显的差别。在实践中,我国有限合伙人很少严格遵守“不参与有限合伙事务”的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拥有决定权,甚至对重大投资决策有一票否决权。因此,我国并没有彻底执行有限合伙制度,与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制度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是由中国特殊国情决定的。中国的普通合伙人无论是从专业上还是从经验上都很难让有限合伙入放心,加之有限合伙制初始设立,各方面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导致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5. 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有限合伙的特点决定的。在有限合伙中,特别是在风险投资领域,普通合伙人往往是具有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人,他们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入伙的资金往往较少。在国外,普通合伙人出资一般为全部合伙人出资的1%;分得的利润较高,一般为20%。由于风险投资的回报期长,在较长的时期内没有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执行事务的报酬。因此,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当有利润可分配时,在若干年内,将利润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这样做有利于平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利益,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因此,原则上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

6.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1、如果在变更出资比例的时间节点能够核算前后利润,则可以将前后利润分别按9:1和7:3 计算分配。前期的利润按9:1分配,后期的利润按7:3分配。 
   2、如果在变更出资比例的时间节点不能够核算清楚前后利润,则可以算出散伙清算时候的净资产,然后把整个合伙期间按照变更出资比例的时间节点划分。比如合伙期间是100天,出资比例9:1的时候是20天,出资比例7:3的时候是80天。则净资产的五分之一按9:1分配,净资产的五分之四按7:3分配。

7. 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的本质区别?

一、责任不同:
有限合伙人(LP)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普通合伙人(GP)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二、交易不同: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企业债务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四、经营负责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限合伙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的本质区别?

8.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可以采用何种比例?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相比普通合同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规定大致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 (通常为年度) 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利润分配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 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初次分配。
所扣除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分给联营企业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以及企业各种单项留利(如留给企业“三废”产品的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 等。
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进行税前利润分配后,应在承包经营期内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形式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所得额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额,即为企业应税所得额。
(2) 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应交纳的税额,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应税所得额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留利。
(3) 以企业留利为基数,按规定比率将企业留利转作各项专用基金。
利润分配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的前提下,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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