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转让规定

2024-05-05 13:02

1. 不良资产转让规定

法律分析:不良资产转让规定如下:1、批量资产转让不良资产进行组包,须定向转让给金融管理公司,并以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为原则;2、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调查,否则如果违反规定虽不至于使得转让合同无效,但可能会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法律依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分别如下:(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不良资产转让规定

2. 不良资产转让银监规定

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法律依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3.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行政处罚规定是什么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行政处罚规定是如果是违反我们国家行政法规的行为,那么将对此进行行政罚款,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一定收购成本及处置风险的不良资产真实收购与处置业务。所涉不良资产业务收益权转让模式,即业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社会投资方开展的以转让债权收益权为基础的业务合作模式。
按照转让收益权与自持收益权在处置回收款分配上的优先性,可将收益权转让合作模式分为转让普通收益权模式、转让优先级收益权模式、转让劣后级收益权模式以及转让半劣后级收益权模式四类。
以下对模式要点主要是收益分配规则进行归纳,并对模式的交易实质及适用性进行分析。实际操作中,每种模式基于收益分配的基本思路均可能有更为复杂的交易安排。
一、不良资产业务转让的模式是什么?
转让普通收益权模式
(1)模式要点及处置收益分配规则:
在此模式下资产公司向投资方转让普通级收益权,原则上对资产包内债权资产的回收款均应按照双方所持收益权比例直接进行分配,无分配顺序上的先后之分。
在处置过程中,因共同承担处置风险,合作方一般投入自身人力资源参与处置工作。该模式回收分配规则较为简单,操作中需要再细化约定的是转让收益权合作模式中均需考虑的对必要处置费用的认定标准、对处置回款分配频次或常规分配时点的约定。
(2)模式分析:
此模式下投资方相当于以一定对价入股资产包,处置回收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双方不为对方负担更多的义务,仅在各自投资成本下承担相应风险。
对合作双方而言,此种模式的达成可反映为双方对该资产包的处置回收评价较为一致。
实际上该模式更多适用于一些具有处置能力的社会投资者初步跟随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参与处置回收。
转让优先级收益权模式
(1)模式要点及收益分配规则:
此模式下资产公司向投资者转让资产包优先级收益权,资产公司持有劣后级收益权,且资产包一般仍委托资产公司进行处置,即优先级投资者仅投入资金以获取优先级收益权所要求的固定收益回报。
对处置回收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先行支付优先级投资者本息(一般应以净回收款先支付当期利息,余额冲减本金),在优先级投资者本金全部偿付完毕后资产公司以劣后级投资者身份获取资产包剩余处置收益。
(资产公司在期间可能要求以劣后级投资人身份每期也分配一部分利息收益,但先行覆盖优先级投资人收益要求的原则不变。)对于优先级投资者的固定收益,一般通过预留部分处置回收款形式形成一定安全垫,也可能加入信用保险及其他担保措施。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行政处罚规定是什么

4.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有效吗

法律分析: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债权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产,债权转让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5.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怎么操作的?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往往看似简单,参与操作时会发现,问题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现将前人先辈总结的相关要领及法律条文摘录整理,分享如下:

             首先,确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对于一般债权转让,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但确定债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申请强制执行权的行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虽有发布相关通知、规定,但其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债权以及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另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这两种特殊情形进行规范,对于一般确定债权转让在实务中应如何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释鲜有规定。
            为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最高院分别在05年、09年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以下简称“1号答复”],确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处置不良债权或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不良债权后将该受让债权再行转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关于一般确定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是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又有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号答复中规定:《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予以明确。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因1号答复为最高院对湖北省高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对于该答复能否适用于一般确定债权的转让,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如北京高院在2013年印发《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规定债权人依法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彭鹏无偿受让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后应通过债权让与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方式实现该债权。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4号指导案例才使这一问题得到初步规范。

      “34号指导”重点在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其次,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也尤为关键。摘抄归纳几种常用告知方式利弊,供参考:

           1、债权人(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或盖章,可视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2、口头、书面通知
          鉴于债权转让口头通知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妥。

           3、邮寄通知
          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选择邮寄方式通知债务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选择EMS邮政速递并准确填写邮件收件人、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及地址;b.邮件内件品名填写“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准确反映债权转让的内容和具体的受让人;c.要求邮政公司加盖投递日期的圆章;d.保留邮寄送达的回执证明,若回执显示拒收退回,联系邮政公司及投递员取得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邮政公司公章,说明中要详细陈述揽投员曾经拨打邮件标注的收件人电话联系机主,机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

            4、公证通知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佳送达方式,但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建议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通知,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5、公告通知
             当债务人“玩失踪”下落不明、债权转让无法通知时,债权人能否通过“公告”送达要视债权的性质而定。若为金融不良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对于普通确定债权,最高院在1号答复中明确: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最后,关于转让协议的几点建议:
            1、《债权转让协议》应写清确定债权转让之标的债权数额,若生效判决或裁决未明确违约金、利息等的具体数额(如判决中确定利息、违约金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应在协议中对判决或裁决的相关具体内容进行确认;

            2、若确定债权之上设有担保权益,应明确该担保权益是否一同移转;

            3、应确定债权文件原件保管主体及移交时间;

            4、应明确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及通知义务的主体,以及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该项义务时应负担何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5、应明确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如转让方应保证其有权处分标的债权、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继续对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应如何处理等。

           6、为保证债权转让的确定有效,维护各方利益,建议对《债转转让文书》进行公证。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怎么操作的?

6. 银行不良资产转让规定

法律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7. 不良资产转让利息的规定

不良资产转让利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具体计算方法: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七条 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摘要】
不良资产转让利息的规定【提问】
不良资产转让利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具体计算方法: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七条 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回答】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两条规定赋予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民间借贷中收取法定逾期利息的权利,否定了收取逾期利息的权利专属于金融机构的观点。因此,非金融机构受让人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受让日之后的利息,具有法律依据和支撑。【回答】
金融不良债权的产生源于债务人未依约还款,银行放贷时往往设置借款的逾期利息、复利等,目的在于通过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来降低逾期率。就本文论及的非国有企业债务人而言,原债权人未将不良资产转让时,债务人尚需向银行支付借款的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而在该笔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社会投资者的情况下,若受让日之后的利息均被免除,势必出现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反而通过债权转让得以减免的现象,这与民法合同公平原则相悖。因此,在以非国有企业为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应对受让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持续计算,使债务人的违约成本不致减少、债权人的利益仍可受到一定保护,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同时亦能体现公平原则,从而加快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速度,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回答】
您好、我公司2016年9月6日贷建设银行款、期限1年、贷款到期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未能还款、被建设银行2017年贷款到期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又与2020年12月30日转让给一位自然人、现在法院正在执行、贷款合同利率约定为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到期罚息50%、请问、有罚息吗?我应该支付多少利息?【提问】
,对罚息到底是执行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还是50%,由各家银行自己掌握。【回答】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35%贷款期内上浮30%、逾期罚息为上浮利率50%!【提问】
有罚息的,但是应该支付多少利息看建设银行的规定。【回答】
 抵押贷款利率制定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在此基础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具体数值由各个银行自身而规定。
又因为房产抵押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商业贷款的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利率也不尽相同。【回答】
【回答】

不良资产转让利息的规定

8. 银行转让不良资产法规

法律分析:(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