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风险管理案例(保险学案例),这是书上的案例,没有答案,求帮忙解答

2024-05-16 10:55

1. 个人风险管理案例(保险学案例),这是书上的案例,没有答案,求帮忙解答

前提小李7:50出门
根据交通工具分析如下:
A.公交车:
乘坐公交车大概需要50分钟到达公司,一切正常抵达时间为8:40.
中间会遇见的风险如下: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公交没有正点抵达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车流量较大堵车、公交路程中发生车祸等);
公交车正点抵达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但是行驶中间耗时超过50分钟,造成小李在9:00之后抵达公司。(造成原因可能有车流量较大堵车、路程中发生车祸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小李个人造成自身未有按时抵达乘坐的公交站台,与公交车错失交臂(原因可能如下:出小区后发现客户资料遗失在家、下楼看手机摔着导致脚踝扭伤等);
小李按时抵达乘坐的公交站台,赶上公交车,公交车行驶中无问题,但是下车前往公司的路上发生问题致使未能赶在9:00抵达公司(原因可能如下:发现摔倒老人前去搀扶耗时过久、步行路上遇见熟人寒暄/遇见一见钟情的女性等)
B.公交车+地铁
以下只阐述因增加交通工具(地铁)所带来的可能风险,此处与公交相关的不阐述: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地铁晚点(电力供应不足、地铁公司员工集会罢工等);
地铁处发生恐怖袭击等;
地铁发生踩踏事件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小李自身缺乏锻炼,搭乘地铁的人数较多,小李体能不足以搭乘上地铁;
小李乘坐地铁后发现手机/电子设备被偷后报警等;
以及与公交中阐述相同的小李主观问题
汽车: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汽车坏了(晚上因低温水箱冻裂、时间开久了润滑油不足、昨夜朋友借车忘记加油、天气过热加油过满汽车自燃了等);
行驶中被追尾等;
经过某建筑工地,建筑垃圾高空坠落砸中小李车尾端(还好是尾端)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行驶中打电话等(开小差)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等交通事故;
技术不过硬造成车辆损伤等;
忘记年检到期等证件审核时间到期事宜。
以上分析:风险无处不在,导致小李上班迟到的原因众多,可解决方案如下:
购买离公司近的住宅;
采取就近办公(例如在家办公);
起早一点、整慢一点、细心一点(这个最实际、所需资金最少、难易度最低)

个人风险管理案例(保险学案例),这是书上的案例,没有答案,求帮忙解答

2. 「保险与风险」案例!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谢谢,答复详细者有赏!!

对于没有投保车损险,因为当时代理人设计选定未投保车损险由于当时张某同意此事,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以由桑塔纳的车主赔偿,桑塔纳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第三者赔偿。拓展资料:保险与风险的关系:论述风险和保险的关系。保险与风险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表现为以下几点。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保险与风险时时处处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物质财富的安全,保险与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保险与风险的发生直接影响社会生产过程的持续进行和家庭正常的生活,保险与风险因而产生了人们对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需要,保险与风险而保险是一种被社会普遍接受的经济补偿方式。保险若双方当事人均接受其作出的结论,自然不会产生任何法律问题,保险当事人会按结论处理相应事项,若一方当事人对结论存有异议,保险其既可以要求重新公估或更换公估主体,保险也可以诉请法院对公估证明进行公正性、保险合法性的审查。因此,保险公估的生命在于超然、中立、公正,保险不能因委托方付费而放弃超然、保险公正的立场。首先,需要基本的保障类保险包括重疾险、定期寿险、意外险、医疗险,以转移疾病、身故、意外这些人身风险,保障家庭正常的生活,避免我们的财产损失。其次,养老和教育是每个家庭的必然需求,也是家庭财务的两项大额支出。养老金、教育金等年金险可以为我们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现金流,以应对资金挪用、投资失误、过度消费等支出性风险。最后,对于高净值人群,需要考虑婚变、债务、税务、传承等风险,通过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的方案设计,可以解决对应的财务风险,进行家庭财富的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

3. 保险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正确。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我国《保险法》第52条作了列举规定,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有保险利益。
    赵为公公投保时有保险利益是无疑的,后来虽然离了婚,但赵是指定受益人C的母亲,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婚姻变更而终止,所以仍然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要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中有储蓄的因素,投保人最后所得,是他自己交纳保险费的积累,所以合同订立之后,即使保险利益灭失,也不应影响要保人的权益。
    人身险因保期长,最长的达二三十年,在这么长的保险期限内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是难免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要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赵为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身故,从未间断,所以这份保单是有效的。因此,赵某有权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保险案例分析

4. 一个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因是财产保险中,要求投保人自始至终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题中承租对于房屋的保险利益伴随着租房合同的届满而自动消失,也就是出险时投保人已经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承租人退房时将保单通过保险公司转让给了房东,那么此时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成房东,房东本身就对房子有保险利益,所以他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要承提保险责任。

5. 保险案例分析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就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以投保人已知或应知的事实为条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被告仅要求被保险人对健康告知书所列项目作“有”或“无”的简单回答,故被保险人仅就其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了解程度按自身的理解回答即可。关于杨芝田患糖尿病问题,一是被告所举证据距投保时间已相差5年之久;二是在投保后的1998年同一医院的病历档案显示,杨芝田全身常规检查没有诊断出患有糖尿病症;三是杨芝田在投保3年的时间中,没有因糖尿病到医院就诊的任何记录,也没有发生糖尿病的费用,更没有因糖尿病到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四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验证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的权利,则保险人将不再有权以此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杨芝田己投保3年,年年足额缴纳保险费,从未接到保险公司关于隐瞒病情、保险合同无效的通知,因此没有过错。法院还特别指出,杨芝田是因车祸而意外死亡,并非死于糖尿病,所以杨芝田在投保前不存在不如实告知的事实。根据上述情况,法院判处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2万元,并返还保险费12936元。 以上案例涉及保险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即告知义务制度。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亦与法的效益价值相一致。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缔约时做到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与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履行说明、通知、保密、照顾等附随义务的一般民法理论相符。保险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保险是建立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基础上的一种经济制度。保险业赖以生成和合理运营的基础和前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需要予以正确的预测和评估。即保险人于订立保险合同前,对于所承保的危险种类及危险程度有相当之认识,以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以维持保险业的收支平衡。然而保险合同在缔结过程中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固可自行收集订立保险合同所需的资料,但要求保险人去调查保险标的状况,耗时费力,且往往难收成效,其后果只是徒增交易成本,而且这些成本最终将以提高保险费的形式转嫁给全体被保险人,并进而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因而,各国或地区的保险立法都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然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立法相比较,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①在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不要求义务违反与危险评估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对重大过失与轻过失的区分界限不明。②就违反告知义务的民事责任形式而言,我国保险法也因违反者主观因素的不同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故意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在过失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而不是应当退还保险费,对投保人的处罚失之过严。③我国保险法尚缺乏有关责任抗辩事由及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在实务中往往引发纠纷,有待补充完善。

保险案例分析

6. 保险学案例分析

心脏病为死亡近因,不属于单独意外险赔付范围,所有可以领到的疾病死亡的赔偿5000
遇到车祸,保险责任是肯定了,司机赔偿5万后,还可以领到15000,包含个人意外险和团体人身险赔偿,死亡是可以重复赔偿的,所以,司机赔款一样要赔。

7. 保险学案例分析

1.5万。。。  人身保险因为无价,所以无不算重复保险。相加即是所得赔款,   
5万:1.若死者家属要向第三者追查的话,保险公司不会赔。因为代为追偿无法实行。2若向保险公司索赔,先是1.5万,然后保险公司向责任第三方追偿,得到5万,但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超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公司只拿1.5万,另外3.5万还给死者家属。

保险学案例分析

8. 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不需赔付。电信公司对这些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卡无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国内保险公司出于风险考虑,一般不会接受投保人为除本人、父母、配偶、子女之外的其它人投保有身故责任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