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哪个责

2024-05-06 11:34

1.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哪个责

您好 ,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哪个责

2.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支付的应当先承担哪个?

一、侵权人的财产不足支付的应当先承担哪个?
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即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当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冲突时,优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亦对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作出了专门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全面确立。
在此之前,已经有一些特别法和单行法规定了特定领域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这些法律基本确立了在公司证券和产品食品消费等领域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虽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均很有限,但应当看到,这些规定对于矫正传统的“以罚代赔”、“以刑代赔”的传统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正是这些规定一步步推动了我国立法中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全面确立。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这些规定之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全面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这一规定不仅涵盖了上述特别规定列举的所有领域,适用于一切情形下的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聚合,而且在责任的类型方面也用高度概括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替代了之前规定中的罚款和罚金,适用范围更为宽泛。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体现的是“私权优先”理念。之所以需要确立这一原则,主要有如下两点理由:
一是从法律责任设立的目的来看,罚款和罚金等制度设置的目的,主要不在于保证国库收入,而在于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遏制违法行为;而民事赔偿责任设置的首要目的则在于救济受害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对加害人予以金钱惩罚的功能。
在这几种责任无法同时完全实现时,如果以牺牲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优先保障罚款和罚金等行政和刑事责任,虽然起到了遏制违法行为的效果,但使得民事责任救济受害人的目的完全落空。相反,如果实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则对受害人的救济更有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通过金钱惩罚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其法律适用效果显然是优于前者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一个人都多个行为造成了多个损害后果的话,那么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多个的,这个时候可能会涉及到一个赔偿不足的问题,优先进行偿还的是民事侵权赔偿,紧接着需要进行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财产侵权赔偿标准是按照侵权合法财产实际损失吗?
财产侵权故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3. 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先承担什么责任

在大多数的侵权案件当中都需要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方,对原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的财产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失费或者是因为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这些情形,都有可能会发生侵权行为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承担需要赔偿的具体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很多人比较关心,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先承担什么责任?
一、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先承担什么责任?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财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的侵权与无过错责任的侵权之构成要件:
1、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2、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应为三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具备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是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本质特征。
三、一般侵权行为的后果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法: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先承担什么责任

4.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支付应当先承担哪项责任

若侵权行为人的财产不足支付所有的赔偿金的,其应当首先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金。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且在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被侵权人的损失时,应当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私扣物品属侵权吗
私扣物品是侵权纠纷。
出现民事纠纷时,有些人会私扣他人的物品,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个人是没有权私扣他人物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私扣他人物品是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物品,同时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要承担治安处罚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二、不正当竞争指那些
不正当竞争是违反公平、诚信等商业道德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则上,中国的不正当竞争赔偿将原告的权利恢复到非侵权状态,即弥补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共同损害责任中怎样判断损害程度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5.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支付应该先承担哪项责任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即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当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冲突时,优先承担侵权责任。
一、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
1、停止侵害:对于侵权行为还在持续的,首先应当停止侵害。例如,行为人擅自在他人土地上搭建违章建筑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返还原物:行为人非法侵占的他人财物可以返还的,应当返还原物。
3、恢复原状:对他人财物造成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例如,行为人擅自在他人宅基地取土,造成他人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墙壁开裂的,如果房屋可以修复,侵权人应当在取土处回填土方,并修补墙壁裂缝。
4、赔偿损失:对于原物无法返还或无法修复的,经被害人许可,可以赔偿相当于被损害财物实际价值的实物或金钱。
财产损害赔偿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人必须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进一步说明)。但也有例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按照该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的实施了侵权行为同时主观上又存在欺诈故意的,其不仅要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还要支付相当于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罚金。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支付应该先承担哪项责任

6. 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应先承担哪个责任

一、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应先承担那个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什么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权行。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三、侵权行为的概念学者们希望能对侵权行为作出一个统一的定义。
“这种定义的重心在于规范的可操作性。由于定义给出了侵权行为的识别标志及构成要件,法官只要按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便可作出判决。这样定义即成为法律实施的前提,成了法律统一性和稳定性的化身。”正是由于他们忽视对从形形色色具体的侵权行为中去发现其普遍性的原因或根据。侵权行为尽管千差万别,但其共同的特点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了某种行为的侵害。侵权行为人是主体,被侵害的客体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主体通过各种侵权行为作用于客体之上,成了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中介。在主体、行为和客体的关系中,客体是单一的,主体和行为则是多重复杂的。客体的单一性为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提供了基础。

7.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支付应该先承担哪项责任

一、侵权人的财产不足支付应该先承担哪项责任 依照《 民法典 》的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是 民事责任 优先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即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当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冲突时,优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 1、停止侵害:对于 侵权行为 还在持续的,首先应当停止侵害。例如,行为人擅自在他人土地上搭建违章建筑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返还原物:行为人非法侵占的他人财物可以返还的,应当返还原物。 3、恢复原状:对他人财物造成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例如,行为人擅自在他人 宅基地 取土,造成他人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墙壁开裂的,如果房屋可以修复,侵权人应当在取土处回填土方,并修补墙壁裂缝。 4、赔偿损失:对于原物无法返还或无法修复的,经被害人许可,可以赔偿相当于被损害财物实际价值的实物或金钱。 财产损害赔偿 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人必须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进一步说明)。但也有例外,根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按照该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的实施了侵权行为同时主观上又存在欺诈故意的,其不仅要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还要支付相当于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罚金 。 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需要利用法律手段为自身进行维权。要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违法法律规定的案件,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也是法律制定的最主要的目的,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建设美好的社会,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等等。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支付应该先承担哪项责任

8. 侵权人财产不足支付时先承担那个责任?

侵权人财产不足支付时先承担那个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亦对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作出了专门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全面确立。 在此之前,已经有一些特别法和单行 法规 定了特定领域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这些法律基本确立了在公司证券和产品食品消费等领域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虽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均很有限,但应当看到,这些规定对于矫正传统的“以罚代赔”、“以刑代赔”的传统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正是这些规定一步步推动了我国立法中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全面确立。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这些规定之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全面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这一规定不仅涵盖了上述特别规定列举的所有领域,适用于一切情形下的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聚合,而且在责任的类型方面也用高度概括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替代了之前规定中的罚款和 罚金 ,适用范围更为宽泛。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体现的是“私权优先”理念。之所以需要确立这一原则,主要有如下两点理由: 一是从法律责任设立的目的来看,罚款和罚金等制度设置的目的,主要不在于保证国库收入,而在于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遏制违法行为;而民事赔偿责任设置的首要目的则在于救济受害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对加害人予以金钱惩罚的功能。 在这几种责任无法同时完全实现时,如果以牺牲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优先保障罚款和罚金等行政和刑事责任,虽然起到了遏制违法行为的效果,但使得 民事责任 救济受害人的目的完全落空。相反,如果实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则对受害人的救济更有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通过金钱惩罚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其法律适用效果显然是优于前者的。 二是民事赔偿优先体现了国家保护人权、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所隐含的价值标准是受害者的民事权利救济高于政府的罚没收入。之所以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是因为获得相应数额的金钱赔偿对于被侵权人一方具有重大的利益,是对被侵权人损失的填补,甚至可能对被侵权人的生产或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但罚款或罚金对于国库收入所起作用甚微,其体现的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而非对国家损失的填补。 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落实这一原则,除了有传统的思想观念作祟外,还有法律技术上的难题,主要的就是责任认定时的程序和时间问题。 虽然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性质的法律并应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但对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认定是分别进行的,不仅认定程序存在很大差异,其认定效率也是迥异的。 行政处罚 讲求高效,一般在极短时间内就能作出处罚决定,而且原则上 诉讼 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刑事责任的认定相对较慢,但时效期间相对较短,一般能在一年之内完成刑事责任的追究。而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则较为复杂,不仅有些损害的显现需要一个过程,而且法律规定的受害者的 诉讼时效 更长。 民事诉讼的程序本身也可能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通过司法程序最终确定民事责任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其结果往往是罚款和罚金早已执行完毕上缴国库,民事赔偿数额才得以确定,而此时违法者可能已经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了。 综合上面所说的,侵权人在侵犯他人财产的那一该起,就已经在走违法的道路,侵仅人不仅要承担侵权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再这两者责任之间,一般都会先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及时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