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金管理规定?

2024-05-09 20:42

1. 注册资本金管理规定?

   
     注册资本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由财产的数额体现,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智慧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智慧财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档案。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型别;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 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型别;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智慧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智慧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智慧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档案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 
     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的规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这几项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等,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 
     认缴制与实缴制不同。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业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承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且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档案。认缴登记制度无需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2、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好处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百分之二十以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期限内到位的要求、且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设立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3、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那就必须实缴100万;2005年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必须先实缴20万,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现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 
     以买房打比方,即2005年前的实缴登记制为100%首付,而现在的认缴登记制为零首付,这就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注册资本金概念与规定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 
     分配 
     1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2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3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式,不得随意增减。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规定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新公司法第26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新公司法第59-64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新公司法第81 条注册资本金只用交纳20%。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 
     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智慧财产权, 
     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新公司法规定,不再要求企业的注册资是否为生产、销售、科技开发等注册资金。 
     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规定: 
     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不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新法的规定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注册资本金管理规定?

2. 项目资本金管理实施细则

不同的项目实施有不同的项目实施细则,需要依照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具体分析,但是所有的实施细则都是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 对于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资本金属于自有资金。项目资本金是指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及其相应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形式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根据该条款,发改部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文件有效期为2年。

3. 资本管理办法补充要求

为健全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提高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了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提高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有关规定评估的实际资本,是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资本管理办法补充要求

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2012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监督检查、信息披露、附则10章18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拓展资料:一,规定细则: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3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二,管理体系改革办法:金融危机以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并出台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确立了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在此背景下,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7日发布了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此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此办法中对资本定义更加严格,并扩大了风险资本的覆盖范围,对于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引导银行转变发展方式以及促进实体经济信贷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三,中国银行业近况:银行业保持稳健运行对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稳步推进改革开放,资本实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制定实施《管理办法》,强化商业银行资本约束机制,是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深化银行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提升中国银行业稳健度,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增强银行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5. 资本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资本管理办法

6. 资本金制度的内容

资本金制度的内容:资本金制度主要涉及下列内容:(1)法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所谓法定资本金,是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必须筹集的最低资本金数额,或者说是企业设立时必须具备的最低限额的本钱,否则企业不得批准成立(2)资本金筹资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吸收各种资本金。企业筹集资本金既可以吸收货币资金投资,也可以吸收实物、无形资产的投资,但吸收的实物和无形资产,应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3)无形资产出资限额。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用无形资产对企业投资,但同时也都对无形资产投资的比例作出了限定。(4)资本金的筹资期限。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关于资本金筹集期限的规定,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实收资本制。即企业成立时需确定资本金总额,一次筹足,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数额一致,否则企业不得成立;二是授权资本制。即企业成立时,虽然也要确定资本金总额,但是否一次筹足,与企业成立尤关,只要筹集厂第一期资本,企业即可成立,其余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进行筹集,这样,企业成立时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数额不一致;三是折衷资本制。即企业成立时确定资本金总额,不一定一次筹足,但规定了首期出资的数额或比例及最后一期缴清资本的期限。(5)验资及出资证明。验资是指对投资者所投资产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它包括对现金与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和时间确认进行验证等内容。在验资过程结束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应向企业出具验资报告,企业据此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6)投资者的违约及其责任。投资者由于各种原因,违反企业章程、协议或者合同的有关规定,没有及时足额地出资,从而影响企业的成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出资违约。对于出资违约的出资者,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政府部门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约者进行处罚。

7. 资本金制度的介绍

资本金制度是指国家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以及所有者的责任权利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资本金的确定方法;法定资本金;资本金的分类;资本金的筹集;资本金的管理;资本公积金等。

资本金制度的介绍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