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评审试行办法

2024-05-05 21:32

1. 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农业部《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促进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集体工业企业,进行国家级节能管理升(定)级的评审。
  国家级节能升(定)级的企业,分为“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
  “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的评审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 凡申请国家级节约能源管理升(定)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达省级节约能源企业;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规定;
    3.健全能耗定额管理,实行用能管理责任制和节奖超罚制度,建立节能“三级”管理体系;
    4.有健全的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5.制定有节能管理升(定)级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
    6.自查达到国家级节能企业的标准;
    7.达到计量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计量要求;
    8.完成年度节能、生产计划及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 总产值综合能耗指标:
  按所属行业部门制定的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能耗等级指标。
  (二) 主要产品的综合能耗或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指标:
  (1)被考核的主要产品或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应占全厂总能耗的75%以上。
  (2)主要产品的可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或可比单位产品的单项能耗指标:“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必须达到一九八五年国内同类产品或同行业中的平均先进水平;“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必将达到一九八五年国内同类产品或同行业中的先进水平;“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必须达到同期或近期世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3)工业窑炉能耗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指标执行。
  (4)七十年代末以来,从国外引进主要技术装备的企业,其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或其它能耗标准必须低于引进时的设计值或合格保证值。
  (三)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按节能管理体系、节能目标管理,落实节能法规、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能耗定额、合理用能、技术进步、节能教育、奖惩等十个方面,采用百分制考核。第五条 “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和“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的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向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局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商同级计(经)委同意。每年三月底前向农业部报《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审报表》,七月底前报送《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申报材料》。第六条 “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和“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的考评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局会同同级计(经)委考核;报农业部审批。如有必要,由农业部组织复审。最后报国家计委和全国加强企业领导小组备案。第七条 申报“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局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商同级计(经)委同意,由农业部考评审批,报国家计委核定。
  对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能耗抽查,如发现能耗指标回升,高于企业所处的等级指标时,要限期达标;否则,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如有弄虚作假,要撤销称号,并通报批评。第八条 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在申报国家级企业时,以企业获得的节能等级证书为准,免予考核能耗部分。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省级节约能源企业证书;
    2.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申报表;
    3.企业节能管理总结材料;
    4.企业能量平衡三级以上合格证;
    5.单位产品能耗审核表(或万元产值能耗);
    6.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
    7.行业节能升(定)级标准及达标计算说明;
    8.企业节能基础工作评分细则表。第十条 每年获国家节约能源等级的企业,由农业部统一公布名单。“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国家计委颁发证书;“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和“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由农业部颁发证书。

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评审试行办法

2. 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节能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市属工业企业、区或县属工业企业、乡镇工业企业),以及中央单位和其他省市在沪的工业企业,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含一万吨)的工业企业,应有相应的节约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等。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三千吨以上(含三千吨)不足一万吨的工业企业,应有分管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不足三千吨的工业企业,应配备从事节约能源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第四条 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年耗能量,以一九八0年度的实际消耗量为依据划定。
  凡年耗能量有增长的企业,应根据新的实际消耗量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确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第六条 工业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能源消耗一级(进出厂)计量检测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二级(车间)和三级(主要耗能班组或机台设备)计量检测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能源计量器具要定期检查、校验、受检率和合格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工业企业燃料消耗一级计量检测的可行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送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认可。第七条 工业企业应按市统计局有关规定,做好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时完成企业总能耗、产值能耗、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产品综合能耗(或产品能耗)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还应按季度向市统计局和市经济委员会报送《重点工业企业能源消耗表》。第八条 工业企业中,凡年耗能达煤炭四百吨,或电力五十万度、或燃料油二百吨、或煤气三十万立方米,以及耗用其它能源折合标准煤达三百吨的车间、班组和机台设备,必须建立定额考核制度。第九条 工业企业因生产工艺的要求而必须使用原油、重油、柴油、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以及用电作为热源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工业企业的热能管理,应按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执行。
  根据热平衡测定分析,工业企业可利用的余热资源回收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锅炉的新增、扩容、转让和报废应按市能源领导小组(原市节约能源领导小组)、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业、生活锅炉设置、使用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第十二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监测、计量和控制仪表的配备,应按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链条炉排工业锅炉检测与控制装置配套细则》执行。第十三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管理,应按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上海市蒸汽锅炉房运行管理规范》执行,评定等级应不低于“良等炉”的标准。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的锅炉水处理、热力管道和供热用热设备的保温、疏水阀的使用以及凝结水的回收,应按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上海市工业企业供热系统运行管理规范》执行,评定等级应不低于“良”的标准。第十五条 工业窑炉的用能管理,应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节能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评定等级应不低于“二等炉”的标准。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电能管理,应按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执行。
  电加热设备效率和企业受电端至用电设备的线路损耗率应达到规定指标。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严格执行用电计划,按所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时间和用电负荷率组织生产。企业日负荷率应不低于规定的指标。第十八条 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工业企业以及所属生产点,因生产需要而进行扩建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机电工业管理局审定。
  凡新建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工业企业或生产点,还须经市经济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凡有条件的应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联合供汽等集中的供热形式。
  实行联合供汽的企业,应按市能源领导小组、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联合供汽的试行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在已经实现集中供热的地区,供热单位应经济合理地向周围的工业企业增加供热量和扩大供热范围。
  新开发工业区必须制订集中供热规划,并由主管部门如期组织实施。

3. 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7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节能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市属工业企业、区或者县属工业企业、乡镇工业企业),以及中央单位和其他省市在沪的工业企业,均应当执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1万吨以上(含1万吨)的工业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节约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等。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3000吨以上(含3000吨)不足1万吨的工业企业,应当有分管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不足3000吨的工业企业,应当配备从事节约能源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第四条 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年耗能量,以1980年度的实际消耗量为依据划定。
  凡年耗能量有增长的企业,应当根据新的实际消耗量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确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第六条 工业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应当不低于90%。
  能源消耗一级(进出厂)计量检测率应当不低于95%,二级(车间)和三级(主要耗能班组或者机台设备)计量检测率应当不低于90%。
  能源计量器具要定期检查、校验,受检率和合格率应当不低于95%。
  工业企业燃料消耗一级计量检测的可行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送市技术监督局认可。第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市统计局有关规定,做好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时完成企业总能耗、产值能耗、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产品综合能耗(或者产品能耗)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1万吨以上的企业,还应当按季度向市统计局和市经济委员会报送《重点工业企业能源消耗表》。第八条 工业企业中,凡年耗能达煤炭400吨,或者电力50万度、或者燃料油200吨、或者煤气30万立方米,以及耗用其它能源折合标准煤达300吨的车间、班组和机台设备,必须建立定额考核制度。第九条 工业企业因生产工艺的要求而必须使用原油、重油、柴油、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以及用电作为热源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工业企业的热能管理,应当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执行。
  根据热平衡测定分析,工业企业可利用的余热资源回收率,应当不低于50%。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锅炉的新增、扩容、转让和报废应当按市能源领导小组(原市节约能源领导小组)、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业、生活锅炉设置、使用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第十二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监测、计量和控制仪表的配备,应当按市技术监督局《链条炉排工业锅炉检测与控制装置配套细则》执行。第十三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管理,应当按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蒸汽锅炉房运行管理规范》执行,评定等级应当不低于“良等炉”的标准。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的锅炉水处理、热力管道和供热用热设备的保温、疏水阀的使用以及凝结水的回收,应当按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业企业供热系统运行管理规范》执行,评定等级应当不低于“良”的标准。第十五条 工业窑炉的用能管理,应当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节能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评定等级应当不低于“二等炉”的标准。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电能管理,应当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执行。
  电加热设备效率和企业受电端至用电设备的线路损耗率应当达到规定指标。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用电计划,按所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时间和用电负荷率组织生产。企业日负荷率应当不低于规定的指标。第十八条 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工业企业以及所属生产点,因生产需要而进行扩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经济委员会审定。
  凡新建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工业企业或者生产点,还须经市经济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凡有条件的应当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联合供汽等集中供热形式。
  实行联合供汽的企业,应当按市能源领导小组、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联合供汽的试行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在已经实现集中供热的地区,供热单位应当经济合理地向周围的工业企业增加供热量和扩大供热范围。
  新开发工业区必须制订集中供热规划,并由主管部门如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7修正)

4.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第三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值班室(以下简称乡村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财产,改变其性质和隶属关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乡村企业应当积极扶持,正确引导;把乡村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使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逐步趋于合理化,形成具有我区特点的工业体系和其它行业体系。第五条 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是全区乡村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署、市、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是本辖区乡村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可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主管本乡范围内的乡村企业。第六条 各级乡村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我区乡村企业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编制乡村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帮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技术进步、人才培训,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第二章 开办企业第七条 开办乡村企业,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评估论证;具备同经营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场地等条件。第八条 开办乡村企业,资金主要依靠集体投入、银行贷款和农民个人集资;也可以吸收其它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投资入股。
  对利用外资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乡村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九条 开办乡村企业,必须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和计委审批。固定资产投资一百万元至三百万元的,报行署 、市乡镇企业局和计委审批;三百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乡镇企业局和计委审批。
  经批准成立的乡村企业,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第三章 企业的管理第十条 乡村企业应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也可以实行租赁经营等其它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承包经营应当以集体承包为主,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承包经营的企业,可以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把企业的效益同职工的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
  重点企业的承包合同和厂长(经理)的任免等重大问题,均需经上一级乡村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定额管理等各项制度,确定合理的劳动报酬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分析,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第十二条 乡村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县乡镇企业管理局颁发的“会计人员合格证”方可上岗。
  企业应当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换的,应报乡村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各级乡村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加强对乡村企业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各行署、市、县根据实际自定。
  没有内部审计机构的乡村企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十四条 企业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办好集体福利事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社会劳动保险,保险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第十五条 乡村企业招用职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实行亦工亦农,进厂务工后,保留原地的责任田和口粮田;职工退工返回原地后,仍享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第四章 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乡村企业提供技术指导,进行人才培训和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帮助、监督企业开展设备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工作。第十七条 待业管理部门应当把乡村企业列入行业开展的产品创优、新产品鉴定、生产许可证发放、企业升级、技术等级评定等管理活动。各级乡村企业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乡村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所需要的统配物资,由安排计划和任务的部门组织落实。第十九条 各级科委在安排“星火计划”项目时,应当把重点放在乡村企业。各级计划和经济综合部门安排的新产品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凡属于劳动密集型、主要原材料在农村和初级加工的产品,应当优先考虑乡村企业。

5.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相关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相关规定: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八章四十五条,规定有总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管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奖励与处罚及附则等内容。

扩展资料: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主要规定有: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城镇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相关规定

6. 企业 生产车间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生产车间节能减排管理制度:1.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率2.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提高高技术产业在工业中的比重。3.要积极实施“腾笼换鸟”战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4.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加快生产车间生态化改造,推进生态生产车间园区建设,构建跨产业生态链,推进行业间废物循环。5.要推进企业生产车间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促进企业生产车间能源消费、工业固体废弃物、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6.要强化技术创新7.要围绕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积极开展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8.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9.注意随手关灯。使用高效节能灯泡

7. 求个事业单位节能规章制度

  节能工作规章制度      为全面推进节约型事业单位的建设,引导所干部职工树立节俭意识, 自觉厉行节约,不断降低成本,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节能的分类动态监督管理。 1、用电管理 ⑴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夏季需要时,其他季节不能使用空调机, 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 26℃。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 节假日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 1 小时空调。 ⑵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室内亮度 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白昼灯”。 ⑶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等设备要随用随开,下班后自觉关闭 各类用电器电源。通过分组电源开关控制等办法,对空调、楼道 照明灯和大功率电器实行定时开关制度。 2、节能产品的采购。 严格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目录进行采购,优先购买经 国家认证的节能型设备和产品。 3、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 工作日内,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公务用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 严禁公车私用,对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车辆管理执行定点 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实行一车一卡, 合理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及时报废、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 此项工作按《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5、废品的回收利用。 局机关各处室产生的废品,能利用的继续利用,不能利用的,由办公室安排专人定期处置。
  二、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 1、节能工作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所成立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里的节能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 导。领导小组由所长刘惠珍担任组长,副所长周春昌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主 任组成。 2、节能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单位的节能工作,需要全体干部职工高度重视,广泛参与,形成合 力。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思想教育为切入点,紧密结合实际,组织 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上级部门关于节能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干部 职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升 油、一张纸、一支笔、一分钱,自觉养成勤俭节约、珍惜公物的良好习惯。 组织好节能节水宣传活动,通过制作节能宣传专栏,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 开展宣传工作,形成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努力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使 节约成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3、节能工作的督导检查 。 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单位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 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年终组织对各科室节能工作进行考 核,对落实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科室将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力的科室予以 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条件之一。

求个事业单位节能规章制度

8. 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措施

法律分析:1.节电管理,包括电力系统进行功率因素补偿;加强用电设备的维修工作;照明光源改造。2.节约水资源措施,包括使用节水龙头,供水管网定期检测漏损;各单位水表以内供水管网的漏损应定期检测;改变饮用水方式。3.蒸汽节约管理,包括蒸汽管网节能改造,蒸汽管网运行满足“高压送气、低压用气”的原则;及时关闭停运的蒸汽管路的用汽设备,关闭停运管路能防止热量的损失,并减少冷凝水的产生。控制新风系统使用,在冬季减少新风系统运行时间,可大大节约蒸汽消耗量;蒸汽管网维护;定期清洗空调盘管4.计量监控,包括大型耗能设备独立计量,单独核算;做好记录,确保有据可查;计量器具的检定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5.节能宣传,应积极对职工进行宣传,职工的节能行为有利于公司的节能工作。在各单位施工、办公区域等位置设置节能、低碳宣传材料,提高单位职工的节能意识;在班组设置宣传卡,鼓励职工减少资源、能源的使用。6.培训与奖励,制定节能培训计划,开展节能培训;对在实际工作中有节约意识、节约行为的职工进行节能奖励,积极鼓励职工对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提出切实可行建议的职工进行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