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处理的发展历史

2024-05-16 02:39

1. 固体废物处理的发展历史

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3000~1000年,古希腊米诺斯文明时期,克里特岛的首府诺萨斯即有垃圾覆土埋入大坑的处理。但大部分古代城市的固体废物都是任意丢弃,年复一年,甚至使城市埋没,有的城市是后来在废墟上重建的。英国巴斯城的现址,比它在古罗马时期的原址高出4~7米。为了保护环境,古代有些城市颁布过管理垃圾的法令。古罗马的一个标志台上写着“垃圾必须倒往远处,违者罚款”。1384年英国颁布禁止把垃圾倒入河流的法令。苏格兰大城市爱丁堡18世纪设有大废料场,将废料分类出售。1874年英国建成世界第一座焚化炉,垃圾焚化后,将余烬填埋。1875年英国颁布公共卫生法,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集中处置垃圾。最早的处置方法主要是填埋或焚烧。中国、印度等亚洲国家,自古以来就有利用粪便和利用垃圾堆肥的处置方法。进入20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进一步向城市集中(美国100年前80%人口在农村,80%人口在城市),消费水平迅速提高,固体废物排出量急剧增加,成为严重的环境问题。60年代中期以后,环境保护受到重视,污染治理技术迅速发展。大体上形成一系列处置方法。7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国、日本等国由于废物放置场地紧张,处理费用浩大,也由于资源缺乏,提出了“资源循环”的概念。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关和科学研究机构,研究固体废物的来源、性质、特征和对环境的危害,研究固体废物的处置、回收、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以及制定各种规章和环境标准,出版有关书刊。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逐步成为环境工程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环境和发展生产,许多国家不断采取新措施和新技术来处理和利用固体废物。矿业废物从在低洼地堆存,发展为矿山土地复原、安全筑坝等。工业废物从消极堆存,发展到综合利用。城市垃圾从人工收集、输送发展到机械化、自动化和管道化收集输送;从无控制的填埋,发展到卫生填埋、滤沥循环填埋;从露天焚化和利用焚化炉,发展到回收能源的焚化,中温和高温分解等,从压缩成型发展为高压压缩成型。城市有机垃圾和农业有机废物还用于制取沼气回收能源。工业有害渣从隔离堆存发展到化学固定、化学转化以防止污染。总的趋势是从消极处置转向积极利用,实现废物的再资源化。对城市垃圾进行分选回收。根据垃圾的化学、物理性质,如比重、 电磁性、 颜色、回弹性、可燃性等进行分选,再用干法、水浆机法、高温或中温分解等方法处理,从中回收金属、玻璃、造纸原料、塑料等物资,同时回收热能和可燃气体。对于工业废渣,大多作为资源综合利用。美国自70年代以来,已将每年排出的4000多万吨钢渣和高炉渣全部利用起来。英国、法国、瑞典、比利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等的高炉渣也在当年全部得到利用。中国、苏联高炉渣的利用率为70%以上,日本为85%。日本、丹麦等国已将粉煤灰全部利用起来,美国的利用率为20%,中国为10%。

固体废物处理的发展历史

2. 固废处理的固废处理技术

 生物处理技术是利用微生物对有机固体废物的分解作用使其无害化可以使有机固体废物转化为能源、食品、饲料和肥料,还可以用来从废品和废渣中提取金属,是固化废物资源化的有效的技术方法,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有:堆肥、制沼气、废纤维素制糖、废纤维生产饲料、生物浸出等。

3. 固废处理的介绍

固废处理,全称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通常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物化及生化方法把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过程,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目标是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固废处理的介绍

4. 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利用

工业废物经过适当的工艺处理,可成为工业原料或能源,较废水、废气容易实现资源化。一些工业废物已制成多种产品,如制成水泥、混凝土骨料、砖瓦、 纤维、 铸石等建筑材料;提取铁、铝、铜、铅、锌等金属和钒、铀、锗、钼、钪、钛等稀有金属;制造肥料、土壤改良剂等。此外,还可用于处理废水、矿山灭火,以及用作化工填料等。常见工业废物的用途见表2。工业废物几乎都 可加工成建筑材料,或从中回收能源和工业原料。  工业废物的管理,如今各国大多以工业部门处理为主,即在政府的管理下,由排放的工业部门、工厂自行处理和利用。随着工业废物排放量的增长,日本等国发展了专业化承包处理,以最终处理为目标。工业废物受工业生产过程等因素的影响,成分常有变化,给处理和利用造成困难。工业废物往往要经过一定处理过程方可利用,如高温形成的渣须经冷却,湿法生成的渣须经干燥,粉尘须经收集,因此成本较高。这段时间许多国家致力于循环利用的研究。

5. 怎样处理固废

处理固废的几种方式:
1、固体废物的预处理。
在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理之前,往往需要实行预处理,以便于进行下一步处理。预处理主要包括固体废物的破碎、筛分、粉磨、压缩等工序。 
2、物理法处理固体废物。
利用固体废物的物理和物理化学性质,从中分选或分离有用或有害物质。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可分别采用重力分选、磁力分选、电力分选、光电分选、弹道分选、摩擦分选和浮选等分选方法。
3、化学法处理固体废物。
通过固体废物发生化学转换回收有用物质和能源。煅烧、焙烧、烧结、溶剂浸出、热分解、焚烧、电力辐射都属于化学处理方法。 

4、生物法处理固体废物。
利用微生物的作用处理固体废物。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将复杂有机物分解为简单物质,将有毒物质转化为无毒物质。沼气发酵和堆肥即属于生物处理法。 
5、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理。
没有利用价值的有害固体废物需进行最终处理。最终处理的方法有焚化法、填埋法、海洋投弃法等。固体废物在填埋和投弃海洋之前尚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怎样处理固废

6. 怎样处理固废

一般固废的处理方式为:一般固废的处理方式为:第一、将固废压实处理,可以节约不少的空间;第二、将固废焚烧处理,能将固废转化为热能;第三、将固废热解处理,处理的范围比较广;第四、将固废固化处理,一种无害的处理方式;第五、将固废破碎处理,方便填埋。其实最大的区别在于固废的污染性较小,安全性要比危废好很多。其次固废的处置更加容易,成本也较低。一般来说固废对大自然还是有一定的危害,如果经常产生大量的固废,建议大家选择一家专业、大型的工厂进行处理。

7. 工业固废的治理

法律分析: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大力推广减少工业固废的设备和工艺,号召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当地的工业固废的处理以及防治工作,同时在工业生产中合理使用资源能源,减少工业固废的产出。必要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需获得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工业固废的投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工业固废的治理

8. 固体废物处理的处理利用

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从固体废物中回收资源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和利用固体废物资源的主要措施为:①改革生产工艺,少排废物:提高产品质量,生产使用寿命长的产品,使物品不致很快变成废物。采用精料,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物排放量。例如在选矿工序中,提高铁矿石品位,可以少加造渣剂和焦炭,从而减少高炉渣的排放量。工业先进国家采用这种方法后,高炉渣排放量比原来可减少一半以上。②发展物质循环利用工艺:改革传统工艺,发展物质循环利用工艺,使生产第一种产品的废物,成为第二种产品的原料,使生产第二种产品的废物又成为生产第三种产品的原料等等,最后只剩下少量废物排入环境,这样能取得经济的、环境的和社会的多方面的效益。③把固体废物纳入资源管理范围:制订固体废物资源化方针和鼓励利用固体废物的政策。建立起固体废物资源化体系,把有明确用途的废物纳入资源分配计划;暂时不能利用的废物作为后备资源储藏起来。④制定固体废物的管理法规:有关防治固体废物的污染和利用固体废物的政策都通过立法手段体现出来。一些国家都制定固体废物管理法规以及环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