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

2024-05-12 08:37

1. 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

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是审图号。
审图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发 ,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在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都需要经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编发审图号。
三种情况应该标有审图号:
1、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2、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
3、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标准地图是指经过国家测绘局、省测绘局等相关部门审核,能够公开使用并带有审图号的地图。单位和个人可向省、国家测绘局递交相关材料进行地图审核。因此,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

2. 适当位置显著标注什么

在保健产品标签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等警示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