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怎么进行帐务处理

2024-05-09 17:21

1. 森林植被恢复费怎么进行帐务处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账务处理是:
1、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费用,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金额较大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分录是: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每月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怎么进行帐务处理

2. 森林植被恢复费怎么进行帐务处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账务处理是: 1、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费用,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金额较大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分录是: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每月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拓展资料:1、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按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原薪炭林)以木本植物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集中的乔木与其它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从而形成的一个生态系统的总体。它具有丰富的物种,复杂的结构,多种多样的功能。森林被誉为“地球之肺”。2、森林指的是由乔木、直径1.5cm以上的或由竹子组成且郁闭度0.20以上,以及符合森林经营目的的灌木组成且覆盖度30%以上的植物群落。包括郁闭度0.20以上的乔木林、竹林、和红树林,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等。3、俄国林学家G·F·莫罗佐夫1903年提出森林是林木、伴生植物、动物及其与环境的综合体。森林群落学、植物学、植被学称之为森林植物群落,生态学称之为森林生态系统。在林业建设上森林是保护、发展,并可再生的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 4、森林与所在空间的非生物环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完整的生态系统。森林是地球上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是全球生物圈中重要的一环。它是地球上的基因库、碳贮库、蓄水库和能源库,对维系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和环境。森林,是一个高密度树木的区域(或历史上,森林是一个为狩猎而留出的荒地),涵盖大约9.5%的地球表面(或30%的占总土地面积)。这些植物群落覆盖着全球大面积,并且对二氧化碳下降、动物群落、调节水文湍流和巩固土壤起着重要作用,是地球生物圈中最重要的生境之一。

3. 森林植被恢复费怎么进行帐务处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账务处理
是:
1、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费用,
会计分录
是:
借:
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金额较大的,计入
长期待摊费用
,会计分录是: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每月
摊销
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怎么进行帐务处理

4. 森林植被恢复费会计如何处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账务处理是:
1、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费用,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金额较大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分录是: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每月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5. 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拓展资料:和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项目相同,林地征用补偿也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项,区别是进行林地征用的征收部门还应按照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给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专门用来恢复因征地而减少的林地植被面积。法律依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一条国家因为发展的需要可能会对一些地方的林地进行征用,当然征用并不是无偿的,也需要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

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6. 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和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项目相同,林地征用补偿也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项,区别是进行林地征用的征收部门还应按照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给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专门用来恢复因征地而减少的林地植被面积。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一条国家因为发展的需要可能会对一些地方的林地进行征用,当然征用并不是无偿的,也需要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

7. 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三章 缴 库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第九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在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林业主管部门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列入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用于大兴安岭林区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森工集团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专款预算,用于有关森工集团管理林区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自治区集中用于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于20%;通过省、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地县、地(州、市)级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于80%。直辖市集中用于全市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可高于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地(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支出”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办法

8. 植被恢复费使用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省、自治区集中用于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于20%;通过省、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地县、地(州、市)级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于8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