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2024-05-15 19:58

1. 人民检察院刑事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人民检察院刑事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三条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3. 人民检察院刑事涉案财物管理若干法规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人民检察院刑事涉案财物管理若干法规

4. 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5. 检察院涉案财物处置细则

 依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检察院涉案财物处置细则

6. 检察院涉案财物处置细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7. 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为保持全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全体工作人员清正廉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对无法拒绝而接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论价值多少都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处纪委办公室申报并登记。第三条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进行登记后,由纪委办公室与经理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共同酌情处理。第四条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实,据为已有的,按非法所得处理;对以各种形式或名义索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按索贿处理。第五条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根据所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按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六条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代表本单位和部门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按照以上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本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七条加强礼品管理,对贵重或容易损坏变质的物品应及时上交,并办理好移交手续。第八条本规定由处纪委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检查。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和措施1、登记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日常办案中,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民警的注意力大多集中在现场人员身上:警力不足时,可能只顾控制人,不能详细关注现场物品;警力充裕时,可能因没明确分工,也容易忽略现场物品的登记问题;2、保管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按规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涉案物品由治安部门保管,待案件处理完毕后再统一处置、销毁;3、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就是涉案财物处置不及时。案件办结后,对应当发还案件当事人财物的,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前,没有及时主动发还,尤其是对应当退还原主但原主不明的涉案财物,不及时公告处理,长期滞留办案单位。综上所述,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问题,大家要认真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要触犯法律,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合法公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装备财务、警务保障、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完善了对办案人员、案件审批人、审核人追责情形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权利救济程序,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8.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的处理方式:
1、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除按照有关规定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3、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除按照有关规定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