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2024-05-09 06:48

1. 如何更好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防范小金库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一把手廉政教育和培训。认识“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重大意义,认清“小金库”的严重危害性,把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理念和制度意识,党员干部带头学习制度、自觉遵守制度,养成按制度办事的习惯。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正面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激励教育和诫勉教育,拓宽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建立学习教育的长效机制。
(二)财务部门制定学习计划,定期学习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财经文件,掌握最新会计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财务人员自身业务和职业道德,同时为领导做好提醒、监督工作。
(三)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本单位财务制度。完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及现金管理制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基础工作制度等多项制度,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四)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拓展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研究工作,结合实际,将治理工作与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监督相结合,从而从各个方面堵塞“小金库”的发生。

如何更好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2. 如何更好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防范小金库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一把手廉政教育和培训。认识“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重大意义,认清“小金库”的严重危害性,把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理念和制度意识,党员干部带头学习制度、自觉遵守制度,养成按制度办事的习惯。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正面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激励教育和诫勉教育,拓宽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建立学习教育的长效机制。
(二)财务部门制定学习计划,定期学习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财经文件,掌握最新会计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财务人员自身业务和职业道德,同时为领导做好提醒、监督工作。
(三)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本单位财务制度。完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及现金管理制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基础工作制度等多项制度,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四)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拓展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研究工作,结合实际,将治理工作与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监督相结合,从而从各个方面堵塞“小金库”的发生。

3. 如何防止和杜绝小金库

防止和杜绝小金库的办法有:严把财务人员的准入关口。强化教育,构建思想上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建立一套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是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也是治标治本的有力保障。加大“小金库”治理力度,着力健全机制,构建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日常检查。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便只能流于形式。

如何防止和杜绝小金库

4. 如何防止和杜绝小金库

防止和杜绝小金库的办法有:严把财务人员的准入关口。强化教育,构建思想上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建立一套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是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也是治标治本的有力保障。加大“小金库”治理力度,着力健全机制,构建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日常检查。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便只能流于形式。

婚内一方有私生子怎么办
1、法院解决私生子抚养权纠纷的方法与解决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方法相同。
2、法院将根据私生子的年龄和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所有。两岁以下的妇女一般取得监护权。两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对于八岁以上的未成年私生子女,应考虑自己的意见。综上所述婚内应该本着尊重双方的原则,共同维护婚姻稳定发展。以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5. 如何防止和杜绝小金库

防止和杜绝小金库的办法有:严把财务人员的准入关口。强化教育,构建思想上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建立一套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是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也是治标治本的有力保障。加大“小金库”治理力度,着力健全机制,构建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日常检查。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便只能流于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 【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如何防止和杜绝小金库

6. 如何建立防范与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总结报告

为不断深化和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构建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我校根据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2011〕3号的文件精神,遵循“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深入探究小金库产生的深层次根源,从银行账户开设、票据管理规定、国有资产处置、严格财务核算和加大监督管理方面,提出治理小金库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规范,将小金库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规定中,建立健全制度、管理和监督“三位一体”的长效防治机制。现将我校的工作开展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教育
严把教育培训关,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小金库”的产生。加强教育学习,使领导干部不想设“小金库”,强化现有制度执行措施,认真制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整体宣传方案,围绕不同治理阶段的宣传要求,深入开展宣传,扩大影响,一方面提高学校领导干部对治理“小金库”工作意义的认识,提高自我约束和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搞“小金库”不仅违纪,而且违法,也违反国家规章制度。首先,学校领导不仅自己不搞,而且要管好自己的下属也不搞。其次,用典型案例,用发生在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克服侥幸心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第三,增强廉政教育的经常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学校干部通过学习、反思和对照廉政规定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修正,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小金库”。
二、完善制度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工作,把此项工作上升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并安排部署我校的“小金库”治理工作,为我校扎实有效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二是机构组建到位。根据今年“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求,成立了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并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了机构队伍健全、治理力度不减,为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三是强化制度建设,修订完善现有制度,使领导干部不能设“小金库”。不断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特别是加强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控制力度,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在源头上斩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把“小金库”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目标之一,明确学校校长是“小金库”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小金库”,除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必须对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三、深化改革
深化改革,创新账户管理模式,使“小金库”无处藏身。治理“小金库”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管理账户,我校完善了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账户开立、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对账户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解决公款私存、账外设账、多头开户等问题,使“小金库”无处藏身。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强化监督
加大监督处罚力度,使领导干部不敢设“小金库”。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对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行校务公开,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清理“小金库”专项督察活动,形成多渠道的监督网络,建立健全一系列公开制度、监督制度。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发挥公众监督举报作用, 充分发挥教职工的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让“小金库”置于学校教职工的监督下。

7. 如何治理小金库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遏制私设“小金库”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前款所称“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指各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主要根据“小金库”资金来源和“小金库”支出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以“小金库”资金来源处理处罚为主,并根据“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性质、情节和金额等,考虑是否“从严”或“加重”处理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理处罚。
第五条 按照“小金库”资金来源应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包括:
(一)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
(二)利用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三)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四)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五)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六)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八)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 按照“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情节、性质和金额应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包括:
(一)弥补经费;
(二)购建资产;
(三)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支出;
(四)接待宴请、公款旅游支出;
(五)礼品礼金支出;
(六)私分“小金库”资金。
第七条 按照“小金库”来源情况,应予以下列处理处罚:
(一)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违反规定的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国库;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四)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八)将单位公有资金转入非规定账户,或者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应缴未缴上级款项,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
第八条 按照“小金库”支出情况,应予以下列处理处罚:
(一)解决本单位正常经费不足的,原则上不再追回,责令规范经费渠道,将全部经费支出纳入单位账簿;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支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二)购建资产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超过规定标准,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家具、高档办公用品,高档装修办公用房等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购建资产供个人使用的,限期处置资产,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三)对利用“小金库”发放的津贴补贴,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发放的实物及购物卡等,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待宴请支出,视情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用于集体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用于个人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
(五)礼品礼金支出,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数额较大的,追回资金;对已购买尚未发放的礼品,责令限期处置,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六)私分“小金库”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收缴国库。
第九条 凡设立“小金库”和违规使用“小金库”资金的,除按本办法予以处理处罚外,还应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组织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涉及公款私存、资金用途不明、私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公款旅游、挥霍浪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需要追究组织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处理。
(二)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三)发现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情节严重需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移送财政机关处理。
(四)发现涉及其他问题,如预算、税收、收费、土地等,线索清晰但未能调查清楚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处罚:
(一)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捐款、国债、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小金库”的;
(二)设立“小金库”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支付、报销不合理费用的;
(三)设立“小金库”用于买卖股票、有价证券等各种营利性活动的;
(四)设立“小金库”用于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奢侈享用、挥霍浪费的;
(五)设立“小金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设立“小金库”的;
(七)伪造、涂改、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销毁“小金库”账册、原始凭证,或者隐匿、转移“小金库”资金的;
(八)对“小金库”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袒护、包庇,故意拖延查处的;
(九)阻挠、干扰、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十)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十一)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处罚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治理小金库

8. “小金库”屡禁不止,是货币资金管理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请你谈谈企业“小金库”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


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一)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主要现形式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之间互相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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