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经济法有什么关系?

2024-05-02 10:42

1. 刑法与经济法有什么关系?

我是研究法律的,
一、刑法和经济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刑事,经济),调整方式也不同(强制,刑罚;经济、行政)。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这两个法的部门也有一定的交叉,经济领域的一些行为,如果产生严重的社会损害,触犯刑律,也会为刑法所调整。刑法专门有一章是规范经济行为的: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三、刑法与经济法,又可以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文件,前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而是有《证券法》《票据法》等构成。
希望能帮到你。有事可再和我联系。

刑法与经济法有什么关系?

2. 经济刑法的介绍

《经济刑法》是2009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顾肖荣。

3. 经济法学的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看不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不妥,抹杀它们之间的区别也不对。 具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深入开展经济法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发展经济法学,完善经济法制,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研究经济法,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和根本方法。为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以普遍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看待经济法现象,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和处理经济法问题。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在注意吸取前人相关研究成果的同时,必须强调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要创新,就要勇于开拓前进;同时,又要发扬严谨的治学精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不能把改头换面的复旧称为“创新”,也不能把玩弄文字游戏叫做“创新”;应该说,只有创立了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新经验、新理论、新制度才是创新。在经济法的研究中,还要注意正确运用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的方法、博弈分析的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语义分析的方法。 1) 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研究2)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研究3) 产业法律制度研究 培养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需要,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严谨科学学风和良好职业道德并具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毕业的研究生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经济法学的经济法的关系

4. 经济刑法的内容简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专题特别挑选出两篇有关国外金融犯罪的论文。《日本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与对策》详尽介绍了日本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法律规制、司法对策以及对我国的启示。《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金融犯罪的新形势及其应对》则选取了正处于金融危机之中的美国作为研究标本,选例典型,代表性强,介绍了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金融犯罪所出现的新情况及其应对措施,从中可以看到对我国的可鉴之处。在对金融犯罪研究进行宏观分析与探讨的同时,“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则是从微观角度,研究具体的金融犯罪个罪。本专栏组织了22篇论文,着重分析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金融危机背景下货币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基于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货币犯罪案件数量逐步上升、犯罪活动更加专业化、手段翻新的现状,分析其成因,同时提出了数项可行的防范举措。《加强打击我国洗钱犯罪的思考——从FATF评估报告角度分析》,针对FATF提出的有关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意见,提出我国加强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以及完善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和途径。《集资行为的刑事管制》论述了当前集资行为的刑事管制路径、所面临的困境以及集资行为非刑事管制的方案等。《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情况分析及防范对策》和《恶意透支的新情况及应对措施》则从不同角度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了应对措施。《保险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处理有关保险诈骗案件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如共犯的范围及定性、犯罪形态等,从学理上予以了充分论述。本专题所选论文不仅视角独特、选题新颖,而且牢牢把握时代脉搏,契合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参考价值。

5.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再谈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摘 要]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法理学上一个根本问题,其核心可以归结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笔者拟从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对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进行梳理。


[关键词]法律 经济 作用



一、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矛盾统一体,其中经济基础起着决定性作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1]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1、法因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在原始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阶级和阶级斗争,因而也没有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开始出现,私有财产才得以存在,社会开始发生大分裂,有了阶级和阶级斗争。由于新的经济关系的出现和私有制的产生,原始社会的习惯已经不能充分执行其作为社会调整手段的职能,而法律作为新的社会调整手段应运而生。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2]社会生产的发展需要经济活动有规则地进行,适应这种需要的特殊规则体系--法律便应运而生。

    2、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了法的发展变化。社会经济基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种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上层建筑方面来,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也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尽管经济基础的变革并不会带来法律的变革,但或迟或早要引起全部上层建筑的革命,这是历史演变的规律。法产生以后,先后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不同的历史类型。这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更替就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不仅经济基础的根本变化会导致法发生根本变化,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里,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也会引起法的相应变化,如法的立、废、改。

    3、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一定生产关系的性质以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以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法的本质和根本特征。法律只能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从而在政治上也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共同意志的反映。历史上相继出现过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之所以出现不同的本质和特点,主要也是由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特征所决定的。即使是同一历史类型的各国法律各有其特点,但由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具有一致性,它们也就具有共同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因此,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与之相对应。离开了经济基础,法律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法律的产生、发展、本质和特征都要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但并不能就此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对此,恩格斯曾经深刻地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和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惟一的因素,那么他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3]经济基础并非法律发展变化的惟一决定性因素,对法发生重要影响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还有历史传统、民族习惯、道德观念、哲学理论等。

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

    虽然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只是消极地反映经济基础。辩证唯物主义揭示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一般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不是消极地反映经济基础,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具体来说,法对经济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动作用:

    1、确认经济关系。法律必须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状况,对社会基本经济关系予以确认。法律正式通过对基本经济关系的确认来获得存在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一方面使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基本经济关系以制度形态合法地存在;另一方面对不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经济关系予以限制和制约。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在宪法规范中表现的最为明显。各国宪法都会对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和经济关系作出界定。

    2、规范经济行为。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也是对各种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而权利义务的分配使经济主体有了行为的模式。因此,法律通过确立行为模式来规范经济行为,使经济在一定秩序中运行。

    3、维护经济秩序。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和对经济行为的规范还只是事先规范。在现实生活中,仍然会发生一些违反规范的行为,这就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制裁,从而恢复正常的经济运行。因此,法律通过规定制裁措施来维护和保障经济秩序。如我国现阶段法律的重要任务就是严格保护被确认的各种经济形式和市场经济秩序,对各种侵扰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4、服务经济活动。法律对经济的能动作用还通过服务于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制度来体现。这是法律更为积极的反作用。如我国加入WTO,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经济活动惯例的法律制度,从而为国内经济主体从事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则,大大降低了他们的交易成本。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舒尔茨曾经列举过“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制度”的四种类型:“(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实验站)。”[4]这四种类型都有相对应的法律,如与第一种相对应的有货币法、证券法等;与第二种相对应的有公司法、保险法等;与第三种相对应的有继承法、劳动法等;与第四种相对应的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

    尽管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经济的作用都是正向的。法律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可能是进步的,也可能是反动的。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个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5]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因而恩格斯的这一段话也同样适用于法与经济的关系。一般说来,当法律为新的先进生产关系(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服务时,它就能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前进的进步力量;当它为落后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服务时,他就会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阻挠社会发展的反动力量。因此,鉴别法对经济的反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最终要看它是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还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6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38-539页。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7页,第483页。

[4][美]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陈剑波译,载[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胡庄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53页。

作者简介:汪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4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6. 经济法与民法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②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③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7.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
第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区别:(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本身。
(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
(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律的学习。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8. 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管理与协调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在力量,主要采取间接的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的主体是企业。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企业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
第二,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即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与市场主体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与前一种关系不同,它只是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才产生的,例如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价格关系、经济联合关系等。该部分关系主要是依靠市场规律的作用来调整的,但一旦超出了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国家就必须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管理法等。
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经济关系。如国民经济计划法、金融法等。
第四,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财政法、税法、工资法等。
如同任何法律一样,经济法的本质是由制定法律的统治阶级及其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的服务目标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巩固。
经济法的作用是与经济法的本质和服务目标相一致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经济发展整体目标的实现。
其次,确立和维护企业的法律地位,为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创造条件。
再次,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最后,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法律关系是出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经不同的法律调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其中的一种,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而经济法则以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为前提。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已被国家认可并法律化的一种经济关系。它既要反映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更要反映国家的意志。而且,当事人的意志不能与国家意志相违背。因此,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认可并给予保障的思想社会关系。不过,这种思想社会关系也不是随意制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所以,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并对经济关系的存续有很大的反作用。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当事人之间构成权利和义务关系必备的基本条件,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亦即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因此,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三者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联系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是经济法律关系实质的核心。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为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换言之,就是经济法主体所追求的具体的经济目的或利益。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必要的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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