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24-05-20 07:05

1.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境外投资基金),是指中国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资控股的境外机构(以下统称中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单独或者与境外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在中国境外注册、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发起人,是指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并对招募说明书内容的起初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中资机构。第三条 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四条 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资机构作为境外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资本金总额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
  (二)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并在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未受到金融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具有熟悉国际金融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六条 境外投资基金发起人中的中资非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资本金总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二)经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
  (三)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并在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未受到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第七条 中资机构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应当选择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具有投资基金设立、承销或者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且其所在地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境外机构进行合作。第八条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发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发起人合作协议;
  (五)最近三年的年报;
  (六)境外投资基金设立、托管、上市及交易等活动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
  (七)有关主管部门对基金拟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副本;
  (八)基金拟投资项目的评估报告;
  (九)基金拟投资项目的各方合资或者合作意向书;
  (十)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十一)与境外投资基金的承销人、托管人、管理人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十二)与境外投资基金的设立、承销、托管有关的合作各方的资信情况。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对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颁发批准文件。第十条 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发行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美元。第十一条 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应当为封闭式基金,基金凭证不可赎回,其存续期不得少于10年。第十二条 中资机构应当选择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作为拟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上市所在地。第十三条 中资机构应当选择中方持股25%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拟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第十四条 中资机构作为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拟发行总额的10%。第十五条 中资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只能使用其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信贷资金。第十六条 境内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资金应当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不得汇出境外。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基金不得在中国境内募集。第十八条 中资机构为管理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可以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一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选择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作为该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办法颁布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1995年8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3.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于1995年8月11日批准的关于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的办法。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4. 境外投资基金设立流程是怎么样的,有哪些规定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申请和办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除外。
二、项目信息项目编码:18006项目名称: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备案和核准。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点击查看]
四、受理机构商务部网站“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五、决定机构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审批数量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2.属于核准情况的。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报送电子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电子文件通过网络递交,纸质文件递交至政务大厅。
(二)办公时间商务部政务大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规定。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受理后,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
(二)变更程序同新办。
(三)补证提供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的证书"遗失"声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央企业到商务部、地方企业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补证。
(四)注销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拟注销的境外进行"终止"操作,生成"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打印盖章后与投资证书原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十二、备案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十三、备案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十四、备案结果《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到商务部政务大厅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2.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申请材料。2.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4.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十七、咨询途径管理系统填写咨询:
(010)67870108电话业务咨询:中央企业
(010)65197852地方企业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电话投诉:
(010)6519797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商务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
(二)办公时间:商务部政务大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规定。
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可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5.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境外投资基金) ,是指中国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资控股的境外机构(以下统称中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单独或者与境外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在中国境外注册、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本办法所称发起人,是指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并对招募说明书内容的起初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中资机构。第三条 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四条 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起人条件第五条 中资机构作为境外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资本金总额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二)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并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末受到金融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三)具有熟悉国际金融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中资非金融机构条件第六条 境外投资基金发起人中的中资非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资本金总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二)经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三)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并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第七条 中资机构设立境外资基金,应当选择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具有投资基金设立、承销或者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且其所在地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境外机构进行合作。境外投资基金文件、资料要求第八条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发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发起人合作协议;(五)最近3年的年报;(六)境外投资基金设立、托管、上市及交易等活动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七)有关主管部门对基金拟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副本;(八)基金拟投资项目的评估报告;(九)基金拟投资项目的各方合资或者合作意向书;(十)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十一)与境外投资基金的承销人、托管人、管理人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十二)与境外投资基金的设立、承销、托管有关的合作各方的资信情况。审批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对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颁发批准文件。第十条 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发行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美元。第十一条 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应当为封闭式基金,基金凭证不可赎回,其存续期不得少于10年。第十二条 中资机构应当选择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作为拟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上市所在地。第十三条 中资机构应当选择中方持股25%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拟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第十四条 中资机构作为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拟发行总额的10%。第十五条 中资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只能使用其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信贷资金。第十六条 境内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资金应当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不得汇出境外。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基金不得在中国境内募集。第十八条 中资机构为管理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可以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一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选择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作为该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第二十条 境外投资基金资金应当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产业项目,其数额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70%。境外投资基金资金不得以借贷形式在中国境内运用。境外投资基金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和人民币计值的政府债券。第二十一条 境外投资基金凭证不得在中国境内用于借贷或者债券发行的抵押或者担保。第二十二条 境外投资基金资金调入中国境内、汇出中国境外、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账户及进行货币兑换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境外投资基金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发起人、境内出资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境外投资基金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年度报告。第二十四条 境外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在境外发行债券、股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境外投资基金或者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境内发起人、境内出资人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退出所设机构,并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报送有关报表,或者报送报表时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对境内发起人、境内出资人处以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已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执行时间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6. 境外投资基金设立流程是如何的,有什么规定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申请和办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除外。
二、项目信息项目编码:18006项目名称: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备案和核准。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点击查看]
四、受理机构商务部网站“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五、决定机构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审批数量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2.属于核准情况的。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报送电子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电子文件通过网络递交,纸质文件递交至政务大厅。
(二)办公时间商务部政务大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规定。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受理后,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
(二)变更程序同新办。
(三)补证提供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的证书"遗失"声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央企业到商务部、地方企业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补证。
(四)注销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拟注销的境外进行"终止"操作,生成"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打印盖章后与投资证书原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十二、备案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十三、备案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十四、备案结果《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到商务部政务大厅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2.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申请材料。2.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4.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十七、咨询途径管理系统填写咨询:
(010)67870108电话业务咨询:中央企业
(010)65197852地方企业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电话投诉:
(010)6519797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商务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
(二)办公时间:商务部政务大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规定。
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可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7. 境外资金投入国内基金会需要在那个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确认捐赠意向后,须向基金会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获得审批后方可接受境外捐赠资金。
国内接受境外捐赠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接收境外资金的大陆基金会要与捐赠方就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项目方案进行充分沟通,要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使命。
第二,确认捐赠意向后,须向基金会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获得审批后方可接受境外捐赠资金,申报资料中需要说明捐赠资金的来源、用途,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以及捐赠方的情况及是否有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等等。
在此过程中,中国大陆的基金会作为境外资金的接收方,需要与资金捐赠方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阐述,促进了解,保证捐赠资金的落地和项目实施。
第三,获得主管部门审批后,双方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将捐赠资金汇入协议约定的收款账户,基金会可凭基金会登记证件、收取外汇申请书及捐赠协议至银行结汇。
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按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所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受赠人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要求,完成物资的发放及接收证明等资料的回收。

境外资金投入国内基金会需要在那个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8. 境外投资企业的设立需要哪些证件

手续如下:投资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呈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订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并同时呈报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一、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设立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营业执照的申领。(二)“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为方便中外投资者办理审批手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可提供“一站式审批”,商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集中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成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全过程的服务,即“一条龙服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股权变更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股权变更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首先,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构的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方为有效。
其次,股权变更应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通过股权变更而使公司的经营超越指导目录规定的范围。
第三,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方投资者全部转让股权,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三、外商投资者股权变更手续的办理
变更手续如下:
1.与股权受让方协商,就转股主要事项达成一致。
2.召开董事会,取得董事会同意转股的决议。
3.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4.修改企业合同、章程。
5.将与股权变更相关的文件报送企业原审批机关审批。
6.企业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在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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