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久其报表中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是什么意思

2024-05-17 11:59

1. 国资委久其报表中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是什么意思

这个应该是久其报表中的专有名词,是按照企业盈利情况和职工完成的劳动量提取的工资总额。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
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国资委久其报表中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是什么意思

2. 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在什么账户中核算

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建议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中核算,另外还需增加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 按什么标准提取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现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个。安全投入提取规定了一个比例,高危行业有一个安全生产投入提取比例电力应该是1.5%。你的安全奖励应该是安全投入的一部分。 奖金具体提取方法应根据你企业情况,我们一般是月季年来发放的安全生产30天奖励工资5% 90天15% 1年60% 若出现事故就不予奖励 重新开始计算 各企业经营情况不一样奖励体制也不一样,根据自己企业盈利状况,领导重视程度可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国家没有具体规定。 具体安全费用提取可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按什么标准提取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4. 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5. 企业按工资总额计提福利

看法律规定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俟实行有成绩,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其适用范围,目前暂定为下列各企业: 

甲、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 不属于第二条甲乙两款范围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根据本条例原则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至死亡时止。如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商得本人同意,留其继续工作时,除应得工资外,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但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但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第十八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假期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及生育补助费等,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 

第十九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领取各种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时,只能领取最高额的一种,不得同时领取两种 。。。。。。 第八条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也就是说,那时候的劳动保险金是“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的,“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劳动保险金具体是如何征集的,又是如何保管的呢?《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 第九条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片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 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缴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起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先看实施范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 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条 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再看劳动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
“第七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3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如全部工作时间不满3个月者,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但病伤假期在7日以内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九条 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抚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时,其本人工资,应将所得工资与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

第十条 学徒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者,以本人工资计算劳动保险费时,应改按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计算,但其所得的劳动保险费,不得超过本人工资。”

后面依次是一系列待遇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 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一、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
二、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而从事与企业有利的工作;
三、由于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的工作。
。。。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
第七章 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未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50%;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60%;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70%。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七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养老规定的工人职员,因企业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工资照发外,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不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10%;已满10年不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15%;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20%。
第二十八条 领取在职养老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其在职养老补助费,不应计算在本人工资之内。
第二十九条 工人职员如曾从事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以下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100°以上高温工作场所的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10年,或直接从事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的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8年,现虽未从事上述各项工作,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的规定,享受退职养老待遇。
第三十条 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后,由于年老力衰调动工作,其工资降低至该企业的平均工资以下者,在退职养老时,其退职养老补助费,应按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第三十二条 女工人女职员或男工人男职员之妻生育,如系双生或多生时,其生育补助费应按其所生子女人数,每人发给8元。
第三十三条 夫妻同在一个或分别在两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者,生育补助费应由妻领取,其夫不得重领。
第三十四条 女工人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的产假,为30日以内,但最少应为20日。
第三十五条 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医师无法接生时,其接生费用,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九章 关于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

重大的变革始于改革开放:
“1980年3月,省人民政府规定,国营企业不分百人以上和百人以下统一执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劳动保险金实行统筹,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70%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金。”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保险”的方式露出了“弊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制度改革全面推行,退休职工急剧增加,并出现了待业(失业)职工,企业“保险”的弊端越发明显。
为了解决这种弊端,我市根据国家有关试点经验,1986年12月,市政府制订了《淮南市市属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开始确立市属国有企业实行社会统筹制度。
1987年4月, 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市劳动局制订了《关于招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务合同书缴纳退休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市属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的办法》和《国营企业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至此,我市建立了三项统筹制度:即固定工退休费统筹,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统筹,待业职工保险金统筹。”

其中,关于养老保险的进一步变革,这篇文章是这样介绍的:
“从1987年开始建立养老保险统筹,对固定工退休费统筹实行“差额征收,差额拨付”,对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实行统筹征收。从1987年115 户国有企业参保,参保职工47518人, 参保合同制工人22300人,参保离退休人员9300人,至1994 年参保国有企业117户,职工47979 人, 参保合同制工人24983人,参保离退休人员12393人。当年全市企业普遍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核发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这期间多次为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1991年人均月提高17元,1993年为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年人均199.2元。

1995年,市政府决定市人民保险公司承办的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劳动部门管理,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全市有集体企业214户,职工26345人参保,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企业达562户,参保职工达101800人,参保离退休人员 19921人(其中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7728人),当年把破产企业366名离退休人员包下来发放养老金96万元,节日期间向特困企业拨付救济金53.4万元,同时还拨付1025万元统筹金为特困企业离退休人员解决生活费。为1200名离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增发养老金160万元。

1996年,市政府发布实施《淮南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打破企业性质和职工身份界限,扩大外资、股份制、私营企业参保,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从1996年1 月起为每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当年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达574户,在职人数112949人, 养老保险覆盖面,国有企业99%, 集体企业 85% 。 离退休人员人数22329人,并建立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22278 名退休人员提高退休待遇,为1258名企业离休人员调整职务补贴、生活补贴,人均月增资分别为107.12元和56.41元。

1997年,紧紧围绕企业股份制改造,制定养老保险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业务,加强个人帐户管理,为10.62 万名在职职工建立了个人帐户,建帐率达99.5%,对参保职工1996 年度个人帐户储存额进行结算,并发放个人对帐单。

1998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市政府发布了《淮南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实行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缴,养老金移交财政专户管理。全面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224户企业23611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占统筹离退休人员的74%。当年全市参加养老保险企业达690户,在职职工122352人,离退休人员31991人, 占在职职工的26.1%,国有企业统筹覆盖面100%, 集体企业覆盖面94.5%。”

也就是说,国营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金,最初是“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
1969年改革为由每个企业自行设立劳动保险金,但是仍由企业负担;
改革开放之后,国营企业变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之后,那些原本属于职工的“劳动保险金”自然也就属于企业而不再属于职工,更与那些下岗的前职工无关了。

企业按工资总额计提福利

6. 请问:按工资总额的20%计提职工社会保险费----怎么做账?

养老费,医疗费,工伤费。走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公司先代垫,月末个人交现金冲回社保费分为个人缴纳和企业缴纳两部分其中个人所缴纳部分从职工工资里扣回在提取和支付时所做的会计分录也不同提取时: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企业部分)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个人部分)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基金支付时:借:其他应付款-社保基金贷:银行存款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一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税,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按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提取社会保险费,4%提取住房公积金,2%提取工会,按工资总额的8%提取社会保险费、4%提取住房公积金、2%提取工会经费做什么凭证可以做在一张,会计分录是:借:管理费用-社保(当月工资总额*8%)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当月工资总额*4%)管理费用-工会经费(当月工资总额*2%)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三项经费: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标准:按照工资总额的14%、2%、2.5%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并可税前列支,超过限额(14%、2%、2.5%)部分纳税调整。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管理费用——工会经费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贷: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其他应交款——职工教育经费

7.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后利润分配提取的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转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假设企业于2006年12月31日有应付福利费的贷方结余,此结余额大于企业实际职工福利计划的应支付额。如果按首次执行准则的规定,上述两个数字的差额将于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从管理费用里转回。
同时,根据财政部2007年3月20日《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由于会计标准与财务通则与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在税务处理方面,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8. 关于中小企业提取发展基金的定义及提取比例?引用的是哪号文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 

资金支持及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3%。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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