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即所谓的工资总额是“实发”还是“应发”?

2024-05-12 01:09

1. 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即所谓的工资总额是“实发”还是“应发”?

工资计算公式为:
  
应发工资 = 工资 + 奖金 + 津贴 + 补贴 + 其他工资项目
  
实发工资 = 应发工资 + 工资代发款 - 代扣个人所得税 - 代扣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 - 其他各种工资代扣款
  
其中,应发工资是企业实际承担的工资费用,构成工资总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因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为工资总额,也就是“应发工资”。
  
至于计税工资是企业所得税清算中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一般即是上述的工资总额、应发工资),根据税法的规定,以计税工资标准为限,准予在应税所得中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准予扣除的工资费用的14%、2%、1.5%为限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实际提取数低于限额的,按实扣除;如果超过的,则超过部分,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由此可见,工资总额、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工资费用、计税工资等概念都是规范的概念,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掌握运用这些概念。

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即所谓的工资总额是“实发”还是“应发”?

2.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

法律分析: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时不是计提数而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范围之内的部分。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时不是计提数而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范围之内的部分。

3. 工资在不在福利费计提基数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出的税法解释,是目前核算及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所称“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当然也不包括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工资在不在福利费计提基数中

4. 职工福利费可否计提?

  答:《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职工福利费的预提,是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考虑(而非对会计处理的规范),不再要求(也即不再准予)企业按规定统一的标准预提职工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但预提职工福利费这种方式是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的,因为职工福利费的支付与职工提供的劳务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在取消统一计提比例以后,出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等基本原则的考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历史经验数据,采用相对稳定、可靠的计提方式,确定合理的计提比例,在日常核算中仍采用预提方式,确定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福利费用,到年末再按照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调整。
  税务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14%是最高扣除限额,实际发生(即已经实际支出)数不超过该限额的,准予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5. 福利费计提的基数是不是计税工资总额?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方法应当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按其规定:内资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所以,福利费提取的基数应当是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类工资性费用,与计税工资无关。
  计税工资一词是税务处理上的概念,是指在汇算清交企业所得税时,工资费用只能在计税工资标准内,据实扣除,实际发生数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相应的,在计算确定准予扣除的工资费用后,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扣除,分别按照准予扣除的工资费用的14%、2%、1.5%准予扣除,实际提取数超过准予扣除数的部分,也不得扣除。

福利费计提的基数是不是计税工资总额?

6. 应付福利费是根据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提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实发工资总额的,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节日工资等。
根据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是把发生的福利费用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
可以知道,财务方面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根据实际发生额直接列支;税务方面规定了计入成本税前扣除标准的,而且明确了计算的基数、比例。

7. 什么是职工福利费计提

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时候,只扣除个人所得税,代垫的各项款项及个人的借款。
职工福利费新的财务制度规定,不在计提了,而是发生时据实扣除,但是,不能超过工资薪金的14%,超过部分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福利费不是从工资里面扣除,而是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14%计算扣除的 。
实际支付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分摊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什么是职工福利费计提

8. 福利费计提的基数是计税工资总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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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方法应当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按其规定:内资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所以,福利费提取的基数应当是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类工资性费用,与计税工资无关。计税工资一词是税务处理上的概念,是指在汇算清交企业所得税时,工资费用只能在计税工资标准内,据实扣除,实际发生数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相应的,在计算确定准予扣除的工资费用后,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扣除,分别按照准予扣除的工资费用的14%、2%、1.5%准予扣除,实际提取数超过准予扣除数的部分,也不得扣除。综上所述:1.内资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2.在汇算清交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为准予扣除的工资费用的14%。而准予扣除的工资费用,为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与计税工资两者之间的较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