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简介

2024-05-09 11:12

1.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简介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责:负责本市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受理、审批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市级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市级检察院、市公安局转交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案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负责公民来访、来电、网站的法律业务咨询。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简介

2. 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时间是什么

一、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夏季:下午2:00-5:30,冬季:下午1:30-5:00。二、法律援助的形式: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4、行政复议、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3. 北京法律援助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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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北京市户口或者在北京市务工、且持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中心受理申请人所涉案件的审理机关应当是:北京市中、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受理的一、二审和再审的案件;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分院转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案件;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其他市级相关机构管辖的非诉讼案件。

北京法律援助是怎样的?

4. 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时间

一、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夏季:下午2:00-5:30,冬季:下午1:30-5:00。二、法律援助的形式: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4、行政复议、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5.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电话

主要职责:负责接待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核和批准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民事、刑事案件的指派和协调工作;负责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的审查及办案补贴的发放工作;负责重大、典型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和对其他法律援助机构重大、疑难案件的指导和协调;负责安排市属律师事务所值班接待事宜。【摘要】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电话【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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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负责接待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核和批准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民事、刑事案件的指派和协调工作;负责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的审查及办案补贴的发放工作;负责重大、典型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和对其他法律援助机构重大、疑难案件的指导和协调;负责安排市属律师事务所值班接待事宜。【回答】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东大地一巷)
东城区东大地街1号416室, 北京市 · 010 67081148【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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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规模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编制27人,内设办公室、业务一科、业务二科、综合业务科、“148”办公室等五个部门。办公室: 负责中心宣传、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负责中心内部管理工作;负责中心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业务一科:负责解答来访和电话咨询;受理、审核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申请;安排并指导值班律师的接待工作;实施专项法律援助服务活动。业务二科:负责对本市法律援助相关业务规范的制定工作;负责本市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检查;负责本市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性指导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针对性指导工作。综合业务科:负责刑、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指派工作;负责刑、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发放工作。“148”办公室:负责全市“148”法律服务专线、“148”法律服务专业网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律咨询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北京市法律援助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及网民法律咨询的解答回复工作。

7.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或者组建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服务,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开展与其工作领域相关的法律援助活动。第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产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可以接受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向社会公开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九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第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第十二条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五)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8. 北京免费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

在现实情况中,会出现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某些原因而没有聘请律师,为了保障他们的获得辩护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诉讼规定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情形有: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制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三)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我国公民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公民,即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的条件可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一)一般条件。确因经济困难(以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为准),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特殊条件。主要指刑事案件被控一方获得法律援助应具备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肓、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处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