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回购股权后怎么处理

2024-05-17 21:26

1.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回购股权后怎么处理

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的处理可以参照减少注册资本金的程序进行,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股票,在回购的十日内应当进行注销。公司回购股权后股权有可能算公司的,也可能算员工的。
一、有限公司回购股权如何处理      公司回购股权处理需要按照减少注册资本金的程序进行,具体可以咨询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股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回购的股票,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二、公司回购股权后股权算谁的      公司回购的股权可能算公司,也可能算公司的员工。如果公司是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等情形而回购股份的,回购的股权属于公司;如果是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而回购的,则回购的股权之后会属于员工。三、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转让流程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转让流程: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提醒您,结合《公司法》第三章关于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流程大致为:表决—通知—签约—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回购股权后怎么处理

2.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怎样处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行使包括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书上就应当告知股东,如对表决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情形

法律分析:(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情形

4.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相关问题

由于新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的比较简略,所以对适用中的一些问题还需结合立法目的、宗旨以及公司法一般原理进行探讨和分析。以下着重围绕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1.对于行使请求权受阻时的救济措施,法律仅在第七十五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规定,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同样适用,应如何理解?第一百四十三条是在公司回购的几种情形中涉及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问题,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没有专门规定此种情形下是否应当赋予异议股东诉权。但是从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及制度的运行机理来看,与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并无本质的区别,因而应该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在行使请求权受阻时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这样理解应当是契合立法本意的。2.第一百四十三条中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异议股东请求股份回购后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将所收购的股份进行注销或者转让,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则不置可否,应如何理解?对此问题,应结合公司法理给予分析。应当说,尽管第七十五条并未专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身股份后是否应当及时处理,但是如果公司长期持有自己的股份不仅与公司基本法理相冲突,而且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不当利益竞争。故而,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其请求权后,公司所收购的股份也应及时处理。此时应可准用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应规定。3.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不像第七十五条那样表述为请求权股东应为“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二者认定上有无不同?对此问题的解释,不能仅从字面出发,而应结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出发来分析。依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该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切实维护在表决过程中受到“资本多数决”不当影响的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换言之,是考虑到其在决策过程中所处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一项辅助性措施。虽然第一百四十三条未提及是否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过程中投反对票,但是基于法理也应当作肯定的理解。而且,需要指出的是,在法院认定是否属异议股东时,应当要求股东提供书面的证明材料。4.在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过程中,公平价格的确定是一项重心工作。究竟如何去确定交易的价格呢?正常状况下应当由公司与异议股东之间进行自由协商。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价格进行裁量。法院应结合决议时公司经营发展的情况以及股东持股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在尽可能地与双方沟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可接受的价格。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立法明确肯认了股东在不能达成协议时,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但没有说明公司是否也可在协议无法达成时向法院请求确定合理的价格,那么应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一问题呢?公司作为协商的一方当事人亦应有请求法院确定价格的权利,其原因是赋予公司请求法院确定公平价格并不损害异议股东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促进价格争议的尽快解决。

5. 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法律分析: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是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是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法律问题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回购是法定回购情形,学术界称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在特定交易中,法律赋予对该交易有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权利。另一种是约定回购如经全体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中的一名股东退出公司,公司回购后进行减资,也就是俗称退股。或公司回购员工持股或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等情形下的约定回购。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和解散之诉回购不同,公司减资是一种主动回购。本文讨论的重点是有限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回购股东股权的法律问题。首先,《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约定可以是公司章程约定,也可是协议约定,股东会决议其实质股东与公司约定的特殊形式。股东会通过公司回购部分股东的股权依法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未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公司的回购和减资履行法定程序且未侵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减资行为有效。其次,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会议纪要持支持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和会议纪要》中对股东与公司对赌的效力和履行体现了审判理念的开放态度,树立请求权基础、逻辑和价值相一致的审判思维,再者,相关司法判例同样持支持观点。如2015年12月,在杨玉泉、山东鸿源水产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申诉案件中,最高院认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股东约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回购情形。2018年,在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最高院认定有限公司通过章程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回购股东股权的,应属有效。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宇文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院认为,对回购股权,舜天公司可以转让该股权,也可以将该股权通过减资程序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法律问题有哪些?

8.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情形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有: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发生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的。
股东与公司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退股的条件
股东退股的法定条件如下: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