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024-05-08 12:26

1. 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 2021年公积金基数会上调吗

法律分析:会上调。自2021年7月1日起,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执行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3000元(注:2020年度为20500元)。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当年未公布的暂时按上年度公布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不高于全市缴存基数上限23000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法律分析: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9989元(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3元x3倍) 。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4. 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法律分析:缴存基数不得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 2021公积金基数

法律分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21公积金基数

6. 2022公积金基数调整了

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单位和职工合计缴存不低于10%;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和职工合计缴存不高于24%。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保持一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邵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邵阳市 2021 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工资标准(年平均工资74514元),从2022年1月1日起,邵阳市2022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8629元,最高月缴存额为2235元,单位配套补贴最高每月为 2235元,职工月缴存总额(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不得超过4470元。最低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为79元,职工月缴存总额不得低于158元。

关于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7. 2022年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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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
上海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4188元,最低不低于2590元。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78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62元。
广州明确,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2300元),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6072元。
深圳明确,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8892元。2022年1月1日前已在单位就职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2022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22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

2022年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8. 2022年公积金调整时间

法律分析:2022年开始,统一“社保缴费年度”也是国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一项重要措施。 全国多地也开始调整社保缴费年度,如厦门市从1月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