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2024-05-17 15:43

1.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之了回答:
一、关于总体要求
已执行 2017 年修订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17〕7 号)和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 2006 年印发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06〕3 号)和 2014 年修订的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4〕23 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
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清偿顺序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第 37号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 “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三、关于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 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 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 22 号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二)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 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等,符合第 22 号准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分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对于属于债务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 号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2.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自何时起施行

法律分析:新准则施行后,只要是采用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无论补加是否超过25%,都应该按照收入准则的模型进行会计处理。这个问题并不复杂,此处不再展开进一步论述,如果是用存货进行债务重组抵偿债务,涉及存货、收入和债务重组三个准则,如果债务重组的对象恰好也是企业的客户,存货的收入确认部分也要基于收入准则考虑。法律依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资产日常管理。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新增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入账凭证是财务处理的依据。第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账包括固定资产账、无形资产账和对外投资资产账,相关信息应当按规定统一内容和格式,全面真实反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3.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自何时起施行

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所以,这么来看,永续债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永续债在会计账目里面是列为权益,不是负债。公司给永续债持有人还息是不作为利息支出,而是股东权益的“分红”。国内的话,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还不是特别明确,具体要依赖政府监管部门的解释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内永续债的发展)。一、永续债的主要风险:1.对于发行者来说流动性。2.对于投资者来说,面临着长期信用风险。比如说,政府和企业还是有破产的可能。提前赎回的风险,发行人会买回去嘛。3.利率风险,随着时间的增加,永续债的利率有可能低于当前的利率,那么持有人就可能亏钱。以及,流动性低,票息延迟支付。二、永续债的特征:1.不设定债券的到期日;2.票面利率较高;3.含财务期权;4.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5.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法律依据:《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2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关于到期日。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自何时起施行

4. 什么是永续债

你好,永续债又称无期债券,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特征】一般而言,永续债券具备如下特征:
1.清偿顺序:永续债的清偿顺序一般为次级债务,优先于普通股与优先股;
2.期限与赎回条款:它没有明确的到期时间或者期限非常长。但永续债券一般都带有赎回条款;
3.票息和利率重置条款:永续债的票息水平一般很高;
4.利息延迟支付:发行人可自主决定延迟支付利息或在一定条件下强制延迟支付利息;
5.无担保:永续债存在次级属性,加上为满足计入权益所需要的诸多条件,一般不设置担保等条款。
【优点】永续债对投资者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它为投资者提供了高评级企业的高收益产品。而且由于其回报与股票和优先级企业债相关度较低,将其纳入到投资组合,有助于分散风险。此外,永续债等条款设计灵活,可按照投资者需求进行个性化设计。

5. 永续债是什么

一、永续债是什么?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永续债利率一般都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永续债有以下特点:1、永续债没有固定期限;2、内含发行人赎回权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在“永续债”里是没有本金这个概念的,也就是说“永续债”不还本金,只支付利息。永续债虽然没有明确的到期日,但国际上大部分永续债是带有赎回条款的。发行人是拥有在条款约定的某一个时间段按照某种价格赎回的权利,所以永续债也不一定真的是永久的。3、永续债在期限较长,票息可变,流动性较弱,投资者自然会要求更多的风险溢价;4、发行机构一般是政府、大型的金融机构,高评级企业。次级属性,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股和优先股。二、永续债发行状况如何?在国际上来说,永续债历史还是很悠久的。具体追溯到18世纪英国政府发的第一只永续债,政府在财政困难时期发永续债。香港的情况,龙源电力发行的4亿永续债,华润电力、中信泰富、融创中国。这四家在财务报表里面都是体现权益而不是负债。无形之中就增加了企业净资产。国内的话,恒大地产在13年发了地产永续债,武汉地铁也发了永续债(5年周期,发行人可以延期或者兑付),国电电力发行的永续债里面明确说了没有赎回的话,会补贴投资者较高的利率,武汉地铁在这一方面没有明确说明,在某种程度上会减少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可能会面临有债无市的状况。

永续债是什么

6. 永续债是什么

永续债被称为无期债券,债券公司会每过半年向购买永续债的用户支付一次利息,部分债券公司规定用户可以在购买永续债后五年赎回。永续债相当于股份,用户购买永续债的时间越长,股份性质越大。通俗来讲,用户购买指定的永续债相当于将资金汇入了指定的债券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永续债,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即理论上永久存续。此外,永续债还具有发行人赎回权、高票息率、票面利率跳升或重设机制等特征。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所以,这么来看,永续债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永续债在会计账目里面是列为权益,不是负债。公司给永续债持有人还息是不作为利息支出,而是股东权益的“分红”。国内的话,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还不是特别明确,具体要依赖政府监管部门的解释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内永续债的发展)。永续债虽然没有明确的到期日,但国际上大部分永续债是带有赎回条款的。发行人是拥有在条款约定的某一个时间段按照某种价格赎回的权利,所以永续债也不一定真的是永久的。期限较长,票息可变,流动性较弱,投资者自然会要求更多的风险溢价。发行机构一般是政府、大型的金融机构,高评级企业。次级属性,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股和优先股。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以股权入账需满足只有发行人有回购债券的权利,发行人有无限期推迟利息支付的选择权和不发放普通股股利的决定权。永续债发行状况在国际上来说,永续债历史还是蛮悠久的。具体追溯到18世纪英国政府发的第一只永续债,政府在财政困难时期发永续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可以募集到资金而不要偿还本金,永续债的长期债务利率很低,而且如果发生通胀的话,名义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投资者拿到的实际利率可能是负的。香港的情况,龙源电力发行的4亿永续债,华润电力、中信泰富、融创中国。这四家在财务报表里面都是体现权益而不是负债。无形之中就增加了企业净资产。国内的话,恒大地产在13年发了地产永续债,武汉地铁也发了永续债(5年周期,发行人可以延期或者兑付),国电电力发行的永续债里面明确说了没有赎回的话,会补贴投资者较高的利率,武汉地铁在这一方面没有太说清楚,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会减少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可能面临有债无市的状况。

7. 关于永续债发行方的会计处理应遵循的会计原则有哪些

之了回答:
发行债券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面值(债券面值)
                    ——利息调整(差额)
期末计提利息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贷: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债券利息)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利息)
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借:应付债券——面值
                    ——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利息)
       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债券的最后一次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是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通过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构成了企业一项非流动负债,企业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债券所记载的利率、期限等约定还本付息。
企业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

关于永续债发行方的会计处理应遵循的会计原则有哪些

8.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有什么规定

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所以,这么来看,永续债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永续债在会计账目里面是列为权益,不是负债。公司给永续债持有人还息是不作为利息支出,而是股东权益的“分红”。国内的话,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还不是特别明确,具体要依赖政府监管部门的解释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内永续债的发展)。
一、永续债的主要风险:
1.对于发行者来说流动性。
2.对于投资者来说,面临着长期信用风险。比如说,政府和企业还是有破产的可能。提前赎回的风险,发行人会买回去嘛。
3.利率风险,随着时间的增加,永续债的利率有可能低于当前的利率,那么持有人就可能亏钱。以及,流动性低,票息延迟支付。
二、永续债的特征:
1.不设定债券的到期日;
2.票面利率较高;
3.含财务期权;
4.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
5.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

法律依据:《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2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