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涵盖了

2024-04-28 05:11

1.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涵盖了

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法律依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涵盖了

2. 什么承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1.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及目标,确保公平对待消费者,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经营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中。

2.董事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及指导,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公司治理评价,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及目标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3.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工作进行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开展情况、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等,并形成相关决议。

3. 银行业金融机构什么会承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负责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银行业金融机构什么会承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4. 消费者对有关部门进行的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等工作享有什么的权利

法律解析: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律 法规 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有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谁投诉,不知如何投诉。部分消费者 证据 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 二、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好。相关职能部门在 消费者维权 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少数消委会理事单位履职未完全到位,明知自己是消委会成员,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但由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认识不够完全统一,工作不够完全协调,有时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的问题。 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个别商场、超市、门店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部分商场、酒店、宾馆仍张贴有“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包房实行最低消费”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告示;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通信行业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或接到窃取话费的莫明电话等,消费者意见较大;出租车行业宰客、甩客、拒载、强行打组合、禁而不止。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请参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 诉讼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法律分析: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改进银行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地区银行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6.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最终责任的主体是

法律分析:根据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可以得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法律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7.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什么部门

法律分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什么部门

8. 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的意义

法律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改进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地区金融稳定都有重要意义。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