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是什么

2024-05-12 07:41

1. 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是什么

本条是对告知程序的规定。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告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其法定的义务。实施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就违反了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必须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是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告知权利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予以告知,则属于违反了法定程序。告知的内容包括: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等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已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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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采用简易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采用调查人员口头告知方式,在调查人员对案情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直接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调查情况和取得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合理合法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采用一般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则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主要有哪些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包括7个步骤。1.立案。2.调查。3.处理决定。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5.陈述和申辩。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是什么

2. 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是什么

法律分析:本条是对告知程序的规定。 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告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其法定的义务。实施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就违反了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必须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是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告知权利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予以告知,则属于违反了法定程序。告知的内容包括: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等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已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 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是处罚什么

这是行政机关,在处罚前告知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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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违法行为又称“无效行为”。不合法行为的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客观上不合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主观上的过错指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状态。根据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违法事实确凿。是指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法定依据。是指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本法规定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并且,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还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幅度,即:对公民处以的罚款数额必须在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数额必须在一干元以下。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公民作出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是处罚程度较轻的一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什么

6.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内容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内容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 陈述,是指当事人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申辩,是指当事人进行解释、辩解,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当事人都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从当事人的角度讲,陈述和申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事人有权为自己的行为作出陈述、说明、解释和辩解;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的情况下,未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应给予当事人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包括其没有违法的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也包括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应受较轻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