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哪些?

2024-05-18 17:39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哪些?

我国目前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各自具有自成体系的结算系统,证券存管、结算与交收分别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来承担,并通过净额结算方式,在成交后的次一工作日完成资金的划拨和证券的交收。证券结算公司,是指专门为证券与证券交易办理存管、资金结算交收和证券过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扩展资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主要工作范围: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公司的两个股东,各持50%的股份。按照《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结算履行下列职能: ●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 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另外,还有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为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活动提供集中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的证券存管结算机构。  中国结算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一样的, 是同一家公司,只是不同称呼罢了。 全称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是:中国结算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设立,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2001年10月1日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的全部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划归中国结算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全国集中统一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由此形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哪些?

2. 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帐户和结算帐户的设立
  这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设立的,证券帐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买卖证券情况,结算帐户的作用在于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清算交收服务。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帐户,实际上就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了一种服务的关系,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交易的有关服务。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托管就是证券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这样便于交易结算,也比较安全;过户就是根据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的结果,将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记录下来;所用的形式是将一个所有者帐户上的证券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帐户上,这种转移是股权、债权的一种转移,它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办。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这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权、债权的登记,它是根据证券交易中结算、交收、过户的结果进行的,这种登记是确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形成了证券持有人名册。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这就是在实际履行交易双方的责任,完成一方交付证券,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过程,这样证券交易才能完成,下一步的交易才能开始并继续。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一般来说,证券在发行后并上市交易,在投资者之间流动,发行人再难以掌握哪些人持有证券,但是要向股东派发权益,或者向债权人支付利息,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持有人登记名册派发,可以做到准确、便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它有一个限定,就是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事项,这是合理的,也可以说是相关业务的延伸,这是又一项法定的职能。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了上述六项业务外,还会有一些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但它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业务
  1、存管证券
  《证券法》第159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2、证券资料的提供
  《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3、必要业务保证措施
  《证券法》第161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4、原始凭证的保存
  《证券法》第162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5、结算风险基金
  《证券法》第163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证券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证券法》第164条第2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6、证券账户
  《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结算原则
  《证券法》第16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8、结算资金和证券的存放及其用途
  《证券法》第168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3. 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哪些?

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上海、深圳两个分公司。中国证监会是公司的主管部门。拓展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产生原因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证券交易效率,消除证券市场风险。证券交易风险来自多种因素,它可能来自于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波动,也可能来自国家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动以及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证券交易结算规则对证券市场风险,同样具有重大影响。证券交易的直接后果,是实现证券与货币的互换或交割,即货币持有人改持证券,证券持有人改持货币。保证货币持有人安全、快捷地改持证券,保证证券持有人快捷退出证券市场,显然是证券交易制度必须实现的重要目标。安全和效率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按照交易安全理念,证券出卖者必须是证券的合法持有人,有权进行证券权利的转移;所谓效率,是指可顺利、无障碍和迅速地实现证券交割过户和投资变现。实现证券交易的安全、效率,是所有证券市场所追逐的目标。但是,任何证券交割或交付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风险。在有纸化交易场合下,证券交割是通过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实物证券而完成的。实物证券的毁损或者灭失,会使证券持有人无法向购买方交付约定的证券,证券持有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也会影响其实物交割能力。这些情况显然会使证券购买者面临巨大商业风险,它甚至会影响到证券购买者向其他权利人交付证券,从而引起某种连锁反应。无纸化交易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证券交易风险的存在,相反,有纸化交易中的实物交割风险以变换方式,在无纸化交易中重新显现出来。在无纸化交易中,购买者也可能会随即卖出刚刚买进的证券,或为购买他种证券而卖出已持有的某种证券。在交易频繁的证券市场环境下,必须最大限度地提高交易效率,减少证券逐笔交割和重复交割;必须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确保证券卖方是证券的合法持有人,有能力按期交付所出售的证券,以实现证券交易的最大安全性。在这个意义上,消除证券交割风险,提高证券交割效率,是现代证券交易制度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哪些?

4. 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是指对所有的进行交易的证券进行集中的登记,包括:
  1.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包括开立证券账户及证券账户的挂失、补发及修改开户资料;
  2.上市证券的发行登记;
  3.上市证券非流通股份的管理,包括股份的抵押、冻结及法人股、国家股权的协议转让过户;
  4.股东名册管理。
  证券托管,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股份进行托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凡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上市前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其全部股份;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上市前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其全部股份。
  集中托管服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上市证券的股份管理;
  2.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3.股东权益的派发;
  4.配股股权的认购。
  证券结算是指证券结算机构通过与交易所、清算银行和结算会员的联网,对达成股票买卖交易的,以净额结算方式完成证券和资金收付。
  集中结算服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证券交易的清算过户;
  2.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3.新股网上已发行的资金清算;
  4.配股的资金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证券交易中处于重要地位,该系统运转好坏、效率高低、稳定程度,对证券市场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有着极其重要影响,其设置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成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5.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从名称可知,其主要职责是对股份数量、流转情况进行登记及结算。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2、职能不同
证券公司,是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主要有代理证券发行;代理证券买卖或自营证券买卖:兼井与收购业务:研究及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其他服务。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的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

在我国,《证券法》指出"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我国内地目前有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深市、沪市分别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简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属于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等。
3、特征不同
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是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所谓集中竞价是指所有证券经纪商、自营商主要集中在这个场所通过竞争的方式,从事证券的代理或自营买卖活动。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
证券交易所是特殊法人。交易所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但它自身不参与交易,除了提供服务充 当交易组织者的角色,还需执行法律法规赋予它的一线监管职能。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虽属两个单位,但是是一码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就是以前从交易所分出来的。前者负责交易,后者负责结算。证券公司代理投资者向交易所传递交易指令,交易所负责成交,收盘后将交易数据转至结算公司,结算公司结算完在每天大概4点以后与证券公司进行交收,钱货正式易手。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6.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证券公司是国有性质的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证券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拓展资料:一、证券公司特点:   1、大多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大多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二、目前国内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是国企控股的大多数本质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较其他金融机构起步较晚,都是从地方性慢慢发展成全国性券商的。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证券公司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专业的理财团队(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上下级关系。
国务院下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机构)。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清算、交收、过户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所出资设立的公司,证监会监管)。
证券发行承销、交易(客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中间商)、自营等:证券公司(被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监管)。
证券交易的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直白的说:由证监会管理、为证券交易的机构、个人服务,对证券公司有一定管理职能)。

扩展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如下: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这是由于提供服务需要有相当水平的物质基础,也就是要有雄厚的资金条件,设置服务场所和购置设施,以及可以支配的日常使用的资金。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因为提供这三方面的服务都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也就是要有必备的物质条件,没有这种必备的条件就不能设立这种服务机构。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在一个提供特定服务的机构中,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条件尤其重要,因此本条规定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这个资格的认定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办法并监督实施的。按照现行的规定有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两方面的要求。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除了上述三项条件之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规定其他的条件。因为上述三项条件仅是主要条件,还有必要规定其他条件,所以在法律上作出授权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究其立法目的,一是便于辨认;二是防止其他机构使用同样或类似名称造成混乱,更要防止利用这个名称进行欺诈或误导社会公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8.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上下级关系。

国务院下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机构)。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清算、交收、过户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所出资设立的公司,证监会监管)。

证券发行承销、交易(客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中间商)、自营等:证券公司(被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监管)。

证券交易的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直白的说:由证监会管理、为证券交易的机构、个人服务,对证券公司有一定管理职能)。【摘要】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提问】
上下级关系。

国务院下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机构)。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清算、交收、过户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所出资设立的公司,证监会监管)。

证券发行承销、交易(客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中间商)、自营等:证券公司(被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监管)。

证券交易的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直白的说:由证监会管理、为证券交易的机构、个人服务,对证券公司有一定管理职能)。【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