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涉及到哪些法律?

2024-05-07 00:59

1. 这个案例涉及到哪些法律?

童鞋,你的问题也太复杂了吧,不会是司法考试的模拟题吧?
首先,C品牌的生产厂商,对于A,A并没有因为刹车失灵导致身体和财产的直接损失,C不须负责。
对于F,要按照《产品质量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看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对于D,C只需赔偿$500医药费,他被判15年因为他的盗窃行为,与C无关,C无须为其坐牢承担责任。

同时,我认为对于F\D的损害,如果A自己倒热饮烫伤脚也会导致他无法使用刹车的话,A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B商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店员在出租机器时已经对机器的质量作出了保证,并且B不能根据他网站上公布的条款免除责任,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于其中的免责条款,B商店没有作出特别的提示或是用特别的文字、颜色等标出,因此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A可以要求B赔偿他在该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并可要求B维修该机器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这个案例涉及到哪些法律?

2. 法律案例是什么

谈及案例,首先,我们所虑及到的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法条汇编成册而区别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汇集成册。止此,我们可以引出法条与案例的对比。法条,即法律条文,而法律案例即有关法律的案件判例。两大法系各有所补、皆有所长。但是,单从法律的社会效果角度是无法断定孰优孰劣。英美法系有判例,大陆法系亦有案件汇编,大陆法系有法律汇编,英美法系亦有既判先例。由此可见,严格意义上讲,法律案例不仅仅只包括所谓的实际成形案件,同样包括那些未成形抑或成形但非有具体法律效果的案件,例如:美国一些宪法案例,其中并非针对个体行为的违法与否的既判,而是一些涉及全民利益的大概念法律规定或者权利设定,这种全无所谓的立案结案程序的宪法设定、争议、修改的案例同样于美国是重要的判例。况且,立案、结案只是一种诉讼程序,并不是所有法律案件都需要经过诉讼环节。因此,从学理上讲,法律案例是具很宽泛的,不如足下认为的那么狭窄。且鄙人认为法律案例本身已经属于一种元概念了,再具体也难能解释了。至此。谨以拙见,望有裨益。

3. 关于法律的案例

首先法院应当要求某乙变更被告,某乙如果不予变更,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后发现有不予受理的情况才作出的裁定。
  因为被告不适格,所以不予受理。因为某甲是侵权人,而不是其父母,所以某甲为被告。
  某乙应当以某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此案应当这样解决,《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年龄已满18周岁但没有劳动收入,依赖扶养人生活的人的责任问题。对此,责任应当由已满18周岁的行为人承担,但其侵权责任由其扶养人负先行垫付的义务。对于合同责任,其扶养人不负先行垫付的义务。
 综上所述,某甲违章骑车撞伤某乙,是侵权责任,所以使用《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责任由某甲承担,但其侵权责任尤其扶养人负先行垫付的义务。

关于法律的案例

4. 一个法律案例

1、在这个案例当中,虽然王某已经对李某进行了赔偿,但表已丢失,王某并未取得所有权。
2、本案中李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原物,但同时需要将王某的赔偿金退还给李某。

5. 案例中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回答:1,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第一,王小五与母亲,继父之间的抚养关系;第二,王小五被车辆撞伤的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第三,司机李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以及执行工作时因侵权导致第三方损害的法律关系;第四,李风驾驶的汽车投保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五,王小五对爷爷遗产的继承权的法律关系;第六,王小五小姨对王小五赠与玩具的赠与法律关系;第七,王小五赠与与撤销赠与和小美之间的赠与纠纷法律关系;第八,王小五伤害小美的侵权责任。
2,本案涉及的发条包括: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方应当是王小五,因为王小五是受害人,而其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权代王小五行使诉讼的权利;被告应当为李风供职的大道公司,同时应当追加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理由: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非故意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而依据保险法,机动车投保保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认定双方为对等责任,因此,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规则,只要机动车有责任,就进行全额赔付;超出交强险范围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50%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王小五的母亲承担。
而在王小五和爷爷遗产继承问题里:依据继承法规定,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孙子女可以以代位继承的方式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而依据婚姻法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因此,母亲携子改嫁,不影响子女对于父母遗产继承的权利,王小五作为代位继承,有权继承爷爷的遗产,其奶奶和叔叔的说法没有法理依据。
4,王小五和小美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王小五对小美赠与和撤销赠与的法律行为;另一个是王小五对小美伤害的侵权行为。
关于赠与和撤销: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说,王小五只有五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玩具价值5000元,也明显超过了王小五赠与的范畴。因此,王小五赠与小美玩具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其母亲有权撤销赠与,将玩具追回,也可以追认赠与有效。但同样,王小五是可以向小美追回玩具的。因为民法里虽然限定了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但并不限制其受益行为(如继承遗产)。
关于伤害和侵权:依据刑法第十七条,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王小五五岁,显然不符合刑事责任的条件;而王小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依法有义务就王小五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进行民事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来说,王小五在和小美争执中,故意用铅笔伤害小美,构成了侵权行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美在伤害案件里没有责任,因此10万元费用应当由王小五的母亲承担。

案例中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6. 法律案例。。。

由一起欠条案谈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被告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立下欠条2张,共欠原告276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763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原、被告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生意往来,更无欠款事实。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即便被告欠其款项,也仅欠13300元,且还款期尚未届满,原告现无权提起诉讼。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妻妹,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暂欠结帐款:贰拾陆万叁仟元正。欠款人:张某。2006.1.26号”,在欠条下方注明“由张某某(张某姐姐)督促归还(2006年底前结清)”。2006年3月10日,被告又立具欠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结帐结下欠款: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3300)。欠款人:张某。06.3.10”。
[案情分析]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作为欠条的持有人,其所提供的欠条足已证明被告依法应负有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毕,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尚未完成其在本案中应负的举证义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此案涉及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它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责任的内涵,对于提高民事审判质效、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历来有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之分,实质标准是根据证明对象与证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形式标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为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其理由是:首先从实体法的构成来看,我国的实体法结构基本上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规范结构相同,各种法律要件也比较明确,区分权利发生规范、权力消灭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是有条件的。其次,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举证责任比起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举证难易来决定举证责任分配,前者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避免当事人将不满抛给法官。法律要件分类说能够在较大责任上来吸收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责与不满。最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缺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正,也可以通过例外规定予以修正。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使证明责任的分配更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和要求。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在本案中的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完成?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虽提供了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分别立具的欠条2张,用以证明其主张的欠款事实是双方系因医疗器械生意往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质证,被告对2张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欠条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医疗器械生意往来,事实是原告与被告之夫合伙经营医疗器械,在合伙期间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为了避免两连襟之间流血事件,未经其夫授权而与原告结帐后,立下了欠条,被告的行为最多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经两次结帐后尚欠原告款为13300元,按约定并未到最后付款期限。而被告为证明自已主张的事实,提供了部分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告与其夫合伙经营医疗器械和尚欠13300元的事实。但原告对此不予质证,反称其不清楚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是什么业务。因原告对欠款形成的事实前后陈述不一致,故法庭向其释明,要求原告陈述欠条之债形成的事实,但原告仍称“不清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就是我国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应当举证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一开始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是因医疗器械生意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被告质证后原告又予以否认。在法庭充分说明后,原告仍以“不清楚”为由拒绝陈述其主张的欠条之债形成的事实,故法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欠条,但因其拒绝陈述该债形成的事实,由此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他对自己诉讼请求应承担的全部举证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综上,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虽提供了欠条但因其拒绝陈述该债形成的事实,此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故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历来有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之分,实质标准是根据证明对象与证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形式标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为分配的一种举证责任的负担形式,它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其理由是:首先从实体法的构成来看,我国的实体法结构基本上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规范结构相同,各种法律要件也比较明确,区分权利发生规范、权力消灭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是有条件的。其次,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举证责任比起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举证难易来决定举证责任分配,前者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避免当事人将不满抛给法官。法律要件分类说能够在较大责任上来吸收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责与不满。最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缺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正,也可以通过例外规定予以修正。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使证明责任的分配更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就是我国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7. 有关法律案例的问题

1、属于无权代理,刘某已经超越了代理权,但是效力对丁某也是有效的,夫妻之间重大财产的处分应该两人一致同意,通过题干表述可知,夫妇俩回家经营一年,丁某是并不反对的,因此有效。 2、房屋产权有丁某的一半

有关法律案例的问题

8. 请问这个案例里面涉及到哪几条法律

1.口角涉及民事争议,可能有民事侵权。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2.杀害涉及故意杀人,涉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内容。
3.解肢涉及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涉及量刑情节,有刑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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