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重组增值税的问题。谢谢。

2024-05-07 20:46

1. 关于债务重组增值税的问题。谢谢。

1、以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按相关资产公允价值计价。

2、你给的资料缺要件,不全面,但是跟据你给的答案,我给你把这业务还原一下吧。
    首先:A销售时,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B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
        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     100
              贷:坏账准备       100
    由于坏账准备科目是应收账款科目的备抵科目,在不考虑其它因素下,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600-100=500万元。资产负债表上也应是这个金额。

3、重组时,A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5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  85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5
            贷:应收账款----B   600
        再将原来的计提坏账准备的分录冲回即可。
            借:坏账准备       100
              贷:管理费用     100

         冲减100万的损失,再确认15万的损失,两者之差是不是冲减85万?

4、B重组时的分录,
       借:应付账款    600
          贷:库存商品    5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85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5  

OK,这也不是很难的题,以后多动动脑筋,想不清楚时,就把过程列出来。自然很多问题就水到渠成啦。

关于债务重组增值税的问题。谢谢。

2. 债务重组中增值税问题?

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债权人的应交税费的进项税额是按照债务人开给债权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入进项税,所以税率也是按照债务人的税率的。
如果债务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债权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 关于债务重组增值税的问题。谢谢。

1、以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按相关资产公允价值计价。
2、你给的资料缺要件,不全面,但是跟据你给的答案,我给你把这业务还原一下吧。
首先:A销售时,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B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
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
100
贷:坏账准备
100
由于坏账准备科目是应收账款科目的备抵科目,在不考虑其它因素下,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600-100=500万元。资产负债表上也应是这个金额。
3、重组时,A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5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
85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5
贷:应收账款----B
600
再将原来的计提坏账准备的分录冲回即可。
借:坏账准备
100
贷:管理费用
100
冲减100万的损失,再确认15万的损失,两者之差是不是冲减85万?
4、B重组时的分录,
借:应付账款
600
贷:库存商品
5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85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5
OK,这也不是很难的题,以后多动动脑筋,想不清楚时,就把过程列出来。自然很多问题就水到渠成啦。

关于债务重组增值税的问题。谢谢。

4. 债务重组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营业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具体参考神州财税网
企业重组税收政策解读梳理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case/index.php/Article/displayArticle/ArticleID/8322

5. 债务重组需要交增值税吗

一、债务重组需要交税吗
债务重组需要交税的,债务重组交税的方式如下:
首先,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进行清偿债务的事项,应该属于“债务重组”的范围;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债务重组的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改变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活动,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并且债务重组需要交税的。
二、债务重组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三、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1.以非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下同)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2.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减少本金等。
3.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用于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发行新股。
4.以以上三种形式组合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四、债务重组一般需要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的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如果是破产企业进行债务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债务重组需要交增值税吗

6. 债务重组时应注意的几个税收问题

债务重组时应注意的几个税收问题
近年来在我国,无论是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还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重组业务都层出不穷。因此2001年年初,国家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根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缩小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将因此而产生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损失仍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以物抵债属于销售行为,应计算相应的流转税,并对由此产生的财产转让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从而导致会计与税收的差异进一步加大。
本文以下内容主要讨论债务重组业务有可能涉及的各种税收问题:
一、流转税
(一)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当以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抵偿债权人的债务,发生债务重组时,不仅应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而且应做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并同时按规定期限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转让的存货如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则应正确确定其应税销售额,有销售额的按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无销售额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的价格确定;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二)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事项主项发生在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抵偿的债务重组中。当债务人以自己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不能仅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还应该办理营业税纳税事项。因为这种抵偿方式的债务重组,实质上也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三)消费税
若债务重组涉及消费税的应税项目,还应进行消费税处理。属于从价计征的,应按同类最高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属于从量计征的,按移送数量及适用税额计征。
二、所得税
(一)债务重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时,其差额应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入的当期损益。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同于资产转让损失,更重要的是,债务重组多见于关联企业之间,如果允许债务人在税收上承认重组损失,这将会成为税法的一个漏洞,而被纳税人从避税的角度加以利用。
(二)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获得的收益不计入损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处理。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差额不需再付,这部分差额应作为收入总额———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从税收角度可以分为:资产转让收益,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以及“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应作为收入总额———其他收入直接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出现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时,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和不得扣除,因此应以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重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而形成的资本公积,按上述情况处理。
三、其他税种
(一)契税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当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土地来抵偿所得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视同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让,其承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作为承受人的债权人就是缴纳契税的义务人。在发生这种情况的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就不能只作相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还要作应缴纳契税的会计处理和按照规定期限到契税征收部门纳税。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书立购销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其立合同人、立书据人均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因此,除经法院裁定而发生的债务重组外,无论发生上述提及的哪种债务重组方式,都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按一定程序,并最终签订债务重组的书面协议。而这种只要不是经过法院裁定,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发生的上述债务重组,其债权人、债务人在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同时,均应进行应缴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办理交纳印花税事项,按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性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缴的印花税额。

7. 债务重组应纳税问题

  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的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
  79号文和19号公告,分别从确认时间和确认方式方面明确债务重组收入的确认问题。
  其中,19号公告中“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另有规定主要是指:1.指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2.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八条)。

债务重组应纳税问题

8. 债务重组涉税问题

1、影响A 和B公司的只有企业所得税。
2、A公司营业外收入50万元,所以利润总额增加50万元,而B公司营业外支出50万元,所以利润总额调减50万元。
3、A公司的财务人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多交50*25%=12.5万元,而B 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交所得税时可减少50*25%=12.5万元。
4、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果A公司和B公司是属于关联方关系,那么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重组减免,属于A公司的投资收益,按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是可以免税的,也就是A公司的利得可以在纳税调整时扣除,不用交税。而B 公司就属于捐赠支出,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如果B公司有以前年度的亏损额没有弥补,那就可以用以前年度的亏损来弥补税额,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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