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和门诊共济的区别

2024-05-17 11:10

1. 门诊统筹和门诊共济的区别

“门诊共济”有两重含义,一是统筹共济。现在实施的“门诊共济”最重要的改变就是发挥统筹基金的共济作用,对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进行报销,使门诊就医患者也能享受到统筹基金报销待遇。二是账户共济。实施“门诊共济”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可以由配偶、子女、父母共济使用,并明确逐步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在省内及省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与基本医保紧密衔接的普惠性短期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切实提高了个人账户使用效率。
1、门诊统筹: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2、门诊统筹是医保待遇的一种形式。简单来说就是将参保人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普通门诊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是指门诊补偿费用的收取,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用于补偿门诊医疗费用。
3、患者在门诊看病是不报销的,但是可以去自己经常看病的医院办理“定点门诊”,这样在那里看门诊就可以享受优惠。比如去医院看门诊,然后开药,开药的时候可以享受5折左右的优惠。

门诊统筹和门诊共济的区别

2. 门诊共济和门诊统筹的区别

掌上春城讯4月1日起,昆明市与省本级同步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通过减少个人账户划入,建立普通门诊保障,采取政策联动转换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普惠,着力解决患常见病、多发病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不够用、共济性不强等问题。      对于这项全新的医保政策,不少市民点赞之余,全家如何共济、门诊如何报销等具体操作环节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本期《春城医保微课堂》,小掌给你带来最全攻略。一、什么是“门诊共济”?      通俗来说,门诊共济有两重含义,一是统筹共济。现在实施的门诊共济最重要的改变就是发挥统筹基金的共济作用,对参保职工在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进行报销,使门诊就医患者也能享受到统筹基金报销待遇。二是账户共济。实施“门诊共济”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可由配偶、子女、父母共济使用,提高了个人账户使用效率,加之明确提出可用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个人缴费、商业健康报销缴费等,从另一个方面为参保人纳入多层次医疗保障网络打开了方便之门。二、“门诊共济”政策适用的人群?      全省正常参保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均在保障范围内。昆明地区的职工医保参保人于2022年4月1日起即可享受到门诊共济待遇政策。三、“门诊共济”实施后,对参保职工待遇有哪些主要提升?      1.门诊就医有保障。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得到统筹基金报销;      2.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一是参保人可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二是除了支付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外,还可以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四、“门诊共济”中的门诊保障指的是哪些,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门诊保障包括: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含门诊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      (二)具体待遇规定:1.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      每次普通门诊就诊结算,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      在职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与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超过6000元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报销,与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在职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基本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1%、88%、8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9%,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为90%。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43万元。)2.慢性病      起付标准为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80%,单一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其中精神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3.特殊病      起付标准880元,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4.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      根据救治医疗机构级别按住院待遇报销,急诊抢救后3日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累计计算。在120救护车上发生的院前急诊抢救费用,不设置起付标准,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报销。5.国家谈判药品      每种谈判药每年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目前为880元)支付一次,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扣除先行自付费用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6.日间手术      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报销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已公布病种结算标准的日间手术实行按病种付费。五、“门诊共济”如何报销?      依托全省统一建设的“智慧医保”平台,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实现“一站式结算”,即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后,通过医保结算系统,只需要按照系统提示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完成“门诊共济”的即时报销结算。六、“门诊共济”实施后对个人账户有何影响?      “门诊共济”实施前,个人账户的划入由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共同计入(灵活就业人员都由个人缴纳),政策实施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具体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已包含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缴费中应由个人账户划入部分)。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继续按现有规定划入,暂不作调整。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七、个人账户如何实现“亲属共享”?      参保人员可通过“云南医保”微信小程序或到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服务大厅(环城南路439号)自愿为其配偶、父母、子女进行个人账户共济绑定。绑定人员分授权人和使用人,授权人为个人账户共济绑定的申请人,使用人为授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仅限于云南省内参保人员。具体绑定流程可在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查询。八、如何使用个人账户缴纳相关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在实现了个人账户共济绑定后,参保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个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参保职工可通过“云南医保”微信小程序或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服务大厅申请使用本人个人账户为其缴费。      参保职工本人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费用时,可通过“云南医保”微信小程序或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服务大厅申请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缴费。九、异地就医是否可以享受“门诊共济”待遇?      可以享受。符合医保规定的各类异地就医参保职工,可以在备案后到统筹地区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共济保障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就医时未能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凭其医保凭证、医疗费用发票、病历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十、门诊共济后的“亲属共享”是否意味着“一人办医保,全家享待遇”?      并非如此。      1.亲属仅限于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且原则上限于云南省参保人员;      2.“亲属共享”指的是共用、共享其个人账户,仅用于支付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不能共享、共用参保人本人享受的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及在其参保基础上的附加福利和各类其他保障待遇。      特别要提示的是,如果违反此规定共用共享了涉及到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则涉嫌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处理。

3. 门诊共济与门诊统筹的区别

4月1日起,昆明市与省本级同步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通过减少个人账户划入,建立普通门诊保障,采取政策联动转换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普惠,着力解决患常见病、多发病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不够用、共济性不强等问题。      对于这项全新的医保政策,不少市民点赞之余,全家如何共济、门诊如何报销等具体操作环节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本期《春城医保微课堂》,小掌给你带来最全攻略。一、什么是“门诊共济”?      通俗来说,门诊共济有两重含义,一是统筹共济。现在实施的门诊共济最重要的改变就是发挥统筹基金的共济作用,对参保职工在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进行报销,使门诊就医患者也能享受到统筹基金报销待遇。二是账户共济。实施“门诊共济”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可由配偶、子女、父母共济使用,提高了个人账户使用效率,加之明确提出可用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个人缴费、商业健康报销缴费等,从另一个方面为参保人纳入多层次医疗保障网络打开了方便之门。二、“门诊共济”政策适用的人群?      全省正常参保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均在保障范围内。昆明地区的职工医保参保人于2022年4月1日起即可享受到门诊共济待遇政策。三、“门诊共济”实施后,对参保职工待遇有哪些主要提升?      1.门诊就医有保障。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得到统筹基金报销;      2.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一是参保人可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二是除了支付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外,还可以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四、“门诊共济”中的门诊保障指的是哪些,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门诊保障包括: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含门诊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      (二)具体待遇规定:1.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      每次普通门诊就诊结算,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      在职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与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超过6000元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报销,与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在职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基本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1%、88%、8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9%,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为90%。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43万元。)2.慢性病      起付标准为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80%,单一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其中精神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3.特殊病      起付标准880元,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4.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      根据救治医疗机构级别按住院待遇报销,急诊抢救后3日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累计计算。在120救护车上发生的院前急诊抢救费用,不设置起付标准,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报销。5.国家谈判药品      每种谈判药每年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目前为880元)支付一次,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扣除先行自付费用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6.日间手术      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报销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已公布病种结算标准的日间手术实行按病种付费。五、“门诊共济”如何报销?      依托全省统一建设的“智慧医保”平台,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实现“一站式结算”,即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后,通过医保结算系统,只需要按照系统提示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完成“门诊共济”的即时报销结算。六、“门诊共济”实施后对个人账户有何影响?      “门诊共济”实施前,个人账户的划入由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共同计入(灵活就业人员都由个人缴纳),政策实施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具体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已包含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缴费中应由个人账户划入部分)。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继续按现有规定划入,暂不作调整。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七、个人账户如何实现“亲属共享”?      参保人员可通过“云南医保”微信小程序或到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服务大厅(环城南路439号)自愿为其配偶、父母、子女进行个人账户共济绑定。绑定人员分授权人和使用人,授权人为个人账户共济绑定的申请人,使用人为授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仅限于云南省内参保人员。具体绑定流程可在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查询。八、如何使用个人账户缴纳相关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在实现了个人账户共济绑定后,参保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个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参保职工可通过“云南医保”微信小程序或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服务大厅申请使用本人个人账户为其缴费。      参保职工本人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费用时,可通过“云南医保”微信小程序或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服务大厅申请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缴费。九、异地就医是否可以享受“门诊共济”待遇?      可以享受。符合医保规定的各类异地就医参保职工,可以在备案后到统筹地区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共济保障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就医时未能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凭其医保凭证、医疗费用发票、病历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十、门诊共济后的“亲属共享”是否意味着“一人办医保,全家享待遇”?      并非如此。      1.亲属仅限于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且原则上限于云南省参保人员;      2.“亲属共享”指的是共用、共享其个人账户,仅用于支付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不能共享、共用参保人本人享受的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及在其参保基础上的附加福利和各类其他保障待遇。      特别要提示的是,如果违反此规定共用共享了涉及到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则涉嫌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处理。

门诊共济与门诊统筹的区别

4. 门诊共济保障是什么意思

门诊共济保障是将门诊费用的保障、报销方式从个人账户到共济保障的一个转变。医保卡是不能借给别人使用的,把医保卡借给别人,破坏了医保制度的公平,而且把医保卡借给别人住院报销,属于骗保,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处罚。医保卡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用于购药,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买药时,可以用医保卡支付;2、用于报销,去医院看病,不管是门诊还是住院,达到医疗保险起付线且在医保报销范围的,可以使用医保卡报销;3、用于看病,参合人员患病时,可以用医保卡和医保手册去定点医院挂号、就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 门诊共济政策解读

门诊共济保障是将门诊费用的保障、报销方式从个人账户到共济保障的一个转变。
医保卡是不能借给别人使用的,把医保卡借给别人,破坏了医保制度的公平,而且把医保卡借给别人住院报销,属于骗保,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处罚。医保卡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用于购药,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买药时,可以用医保卡支付;
2、用于报销,去医院看病,不管是门诊还是住院,达到医疗保险起付线且在医保报销范围的,可以使用医保卡报销;
3、用于看病,参合人员患病时,可以用医保卡和医保手册去定点医院挂号、就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友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缺链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伏告孙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门诊共济政策解读

6. 门诊共济政策解读

新医保上线后,能大幅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人提供液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比如,可解决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报销往返路途远、手工报销时间长、手续办理复杂、自行垫付资金压力大、异地医保目录差异化影响等问题。
要点一:会议明确,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逐步将部分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门诊慢特病和多发病以及常见病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也就是说,会有更多的门诊费用纳入到医保报销,减轻了参保人员的负担。
要点二:会议确定,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仍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也就是说,在职职工单位缴费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中。
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区别
统筹账户主要用于住院、异地转诊等费用的报销;个人账户则用于小额费用的支出例如定点药店买药、门诊看病等费用的报销。
这一规定使个人账户中的钱变少了,但使得统筹账户的钱变多了。虽然用于定点药店买药、门诊看病的钱变少了;但用于住院、异地转诊的钱却变多了。
要点三:会议提出,要规范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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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门诊共济政策解读

门诊共济保障是将门诊费用的保障、报销方式从个人账户到共济保障的一个转变。
医保卡是不能借给别人使用的,把医保卡借给别人,破坏了医保制度的公平,而且把医保卡借给别人住院报销,属于骗保,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处罚。医保卡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用于购药,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买药时,可以用医保卡支付;
2、用于报销,去医院看病,不管是门诊还是住院,达到医疗保险起付线且在医保报销范围的,可以使用医保卡报销;
3、用于看病,参合人员患病时,可以用医保卡和医保手册去定点医院挂号、就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友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缺链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伏告孙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门诊共济政策解读

8. 门诊共济保障是什么意思

医保卡家庭共济是医保卡可以共用了。医疗保险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医保报销所需资料如下:1、本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2、定点医疗机构三级或二级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7、如代办则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