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关系是指什么?

2024-05-06 01:18

1. 债权关系是指什么?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等。债权关系也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债权关系是指什么?

2. 债权关系是指的什么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等。债权关系也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一、哪些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是: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二、不当得利之债有什么法律后果怎么处理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如下: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处理方法如下:
1、受益人为善意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三、合同属于债权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属于债权。因为债权包括权利人因合同而享有的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3. 债权关系是指什么?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一、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1、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务纠纷,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因各种金钱借贷偿还关系问题,引发的矛盾的发生。债务纠纷也就是人与人之间因金钱而引起的矛盾,称之为债务纠纷,法定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二、合同的解除方法有哪些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终止的方式主要包括:清偿除销存除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关系是指什么?

4. 债权关系是指哪些

法律分析: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分类: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 债权关系是指哪些

债权关系指的是权利人可以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等。债权关系也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债权关系是指哪些

6. 债权关系是指哪些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分类: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六、主债与从债。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在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债权标的形式中,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在这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7. 债权债务关系是指什么?

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是什么
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一)、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至于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有学者认为应当归属于债务人,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财产归属于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即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对此,笔者理解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行使这种权利所得利益应归属于权利的行使者。债权人只有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义务主体是次债务人。由于行使债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同时,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的限制也决定了可以将所得利益归属债权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也不能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范围作如此限制,能够保证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做到了既保障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又不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
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还体现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后,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其次,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即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债务人不得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无意义的行为。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债权债务关系是指什么?

8. 债权关系是什么意思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一、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