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2024-05-19 05:15

1.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补偿。针对“一江一湖三山四水”,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补偿,加强对中华鲟、长江江豚等濒危水生生物的抢救性保护和人工繁育的补偿,加强对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保护修复补偿。加强对长江岸线、洞庭湖区和湘资沅澧四水区域洪水调蓄、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等生态保护的补偿,加强对入河口、排污口、码头港口污染防治的补偿,加强对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补偿。严格落实《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  统筹推进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的补偿。加强“一湖四水”流域系统治理,强化“四水”源头污染防控、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大力推进对洞庭湖、“四水”生态廊道的生态保护补偿。完善“三山”区域系统治理,稳步推进对武陵-雪峰山脉、罗霄-幕阜山脉、南岭山脉等生态廊道的生态保护补偿。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的保护,比如,持续推进对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摘要】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问】
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补偿。针对“一江一湖三山四水”,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补偿,加强对中华鲟、长江江豚等濒危水生生物的抢救性保护和人工繁育的补偿,加强对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保护修复补偿。加强对长江岸线、洞庭湖区和湘资沅澧四水区域洪水调蓄、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等生态保护的补偿,加强对入河口、排污口、码头港口污染防治的补偿,加强对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补偿。严格落实《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  统筹推进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的补偿。加强“一湖四水”流域系统治理,强化“四水”源头污染防控、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大力推进对洞庭湖、“四水”生态廊道的生态保护补偿。完善“三山”区域系统治理,稳步推进对武陵-雪峰山脉、罗霄-幕阜山脉、南岭山脉等生态廊道的生态保护补偿。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的保护,比如,持续推进对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回答】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2. 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

生态补偿是生态维护与建设的重要手段,它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生态补偿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规则系统,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我国现今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法秩序的任务之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是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选择了一个基本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即以法学为依托,以生态经济学、自然资源学、环境管理学为背景,以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作为切入点,通过研究这些基本的法律要素,以实现生态补偿法学理论研究突破与法律制度设计的双重任务。在结构上本文分六大部分。前言介绍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的时代背景及选题意义。第一部分通过界定生态补偿的法律概念和分析生态补偿的法律构成要素,对生态补偿进行应然的法理判断,认为在生态型社会中,法学上的生态补偿指的是在生态维护与建设过程中,政府对生态利益受损者的利益填补与回复,生态补偿具有行政补偿的性质。第二部分研究了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认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立在生态外部性理论、生态资源价值观、生态资源共用品理论、公平理论的基础上,体现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在我国现今的政治、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状况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很有必要,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也很有意义。文章的第三部分完成对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首先明确了生态补偿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认为现阶段的生态补偿立法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遵循科学的立法原则;其次确立了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即生态利益原则,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广泛参与原则,公平补偿原则,灵活性原则,其中生态利益原则体现了生态型社会生态公平与生态正义的价值目标,是基本的法律原则;再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按照生态补偿机制运行的差异,研究了生态补偿经济平衡制度和生态补偿市场平衡制度,前者包括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税费制度、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对于后者主要探讨了水资源交易制度、配额交易制度,出于区域生态利益平衡的需要,还设计了生态补偿区域平衡制度,如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特区制度;最后,研究了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如立法模式选择问题、突破点问题、公众参与问题、生态补偿政策作用问题。结论部分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

3. 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生态补偿制度

4.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依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去年9月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未来15年的改革目标是: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当前,我省应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建设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湖南。      健全分类补偿制度,推进统筹治理      应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生态保护补偿措施。      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补偿。针对“一江一湖三山四水”,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补偿,加强对中华鲟、长江江豚等濒危水生生物的抢救性保护和人工繁育的补偿,加强对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保护修复补偿。加强对长江岸线、洞庭湖区和湘资沅澧四水区域洪水调蓄、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等生态保护的补偿,加强对入河口、排污口、码头港口污染防治的补偿,加强对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补偿。严格落实《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      统筹推进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的补偿。加强“一湖四水”流域系统治理,强化“四水”源头污染防控、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大力推进对洞庭湖、“四水”生态廊道的生态保护补偿。完善“三山”区域系统治理,稳步推进对武陵-雪峰山脉、罗霄-幕阜山脉、南岭山脉等生态廊道的生态保护补偿。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的保护,比如,持续推进对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      完善综合补偿机制,促进利益共享      各级各地政府应加强统筹协作,共同制定并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综合补偿制度,以切实保护好跨行政区域分布的生态空间。      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补偿重点。于我省而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保护补偿重点,主要集中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脆弱脱贫地区(尤其是原深度贫困地区)。而省级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保护补偿重点,主要着眼于“一江一湖三山四水”重要生态功能区。基于此,我省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定期评估自然保护地与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将评估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      建立跨地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我省应与重庆、湖北、江西等相邻省市共同签订“一江一湖”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持续推进建立洞庭湖区和湘资沅澧四水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沿线市县在干流及重要支流自主建立市际和县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治;着力推进长株潭环境同治规划,开展对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和大气破坏等方面的联防联治;鼓励省内各地区探索大气等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通过对口协作、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      协调社会各领域力量,推进补偿主体多元化      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不能只依靠政府力量,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压实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定期核算生态资源存量与增量,科学编制生态环境资产负债表,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数据支撑;利用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税收手段和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等财政制度,有效调控生态资源保护;利用政府采购和政府资助等手段,大力扶持绿色企业、绿色产品和绿色技术。      提升市场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调节作用。推进产权化自然资源资产、市场化环境权交易,逐步建立健全用水权、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和差别化电价政策;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渠道,激励银行、企业、保险机构、债券组织等创新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提供绿色信贷服务,发放绿色企业债券,建立绿色发展基金,开发生态污染强制责任险。      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加快出台适合湖南省情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全过程,注重生态保护修复与资源开发利用相衔接、资源有偿使用与产权制度安排相结合。

5.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

法律分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有利于落实生态文明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保护效益,引导生态受益者履行补偿义务,激励生态保护者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根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落实生态文明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保护效益,引导生态受益者履行补偿义务,激励生态保护者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

6.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什么

生态补偿机制是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毕扰梁务功能, 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另外一种解释是: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 这些补偿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手运环境质量或者用李凳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
生态补偿机制是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毕扰梁务功能, 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另外一种解释是: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 这些补偿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手运环境质量或者用李凳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

7.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什么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
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建立起因: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 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也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什么

8.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什么时候提出的

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广义的生态补偿有三类:一是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二是对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三是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      中国政府将坚持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和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