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2024-05-07 14:27

1. 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项目资本金制度是在项目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的债务性资金外,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方可得到批准的项目管理体制。这是中国国务院规定并从1996年开始实行的一项制度。资本金对项目来讲,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抽回。国务院规定的总投资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2. 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法律分析:项目资本金制度是在项目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的债务性资金外,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方可得到批准的项目管理体制。这是中国国务院规定并从1996年开始实行的一项制度。资本金对项目来讲,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抽回。国务院规定的总投资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 外资资本金使用规定

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社保基金是什么意思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
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社保基金由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组成。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经济作用是怎样的
股权投资基金的经济作用是:
1.私募股权基金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积极作用。急需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各类消费品制造业和消费服务业大都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而现有的金融体系却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融资渠道。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大有作为的领域。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助于促进国家大产业结构的调整。
2.私募股权基金专业化的管理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分享中国的经济成长。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拓宽了投资渠道,可能疏导流动性进入抵补风险后收益更高的投资领域,一方面可减缓股市房地产领域的泡沫生成压力,另一方面可培育更多更好的上市企业,供投资者公众选择,使投资者通过可持续投资高收益来分享中国经济的高成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外资资本金使用规定

4. 外资资本金使用规定

法律分析: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5.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规定

法律分析:1、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规定

6.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规定

中国公司法对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明文规定,虽然3万人民币的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外资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客户能低于8万美金注册成功的。
目前,上海外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公司注册地的区外经贸委审批决定。外经贸委根据该企业自身行业特点以及发展规模来确定最低注册资本。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最低注册资金”是一个和投资项目本身、不同区的外经委、我们的沟通——多方博弈的结果。
注册资金也不是越低越好,和投资总额还有一个比例关系,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的差额可以为将来拆借外资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对您的投资非常重要。外资进出口公司享受国家退税的前提是拥有进出口权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很多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条件就是注册资本达到50万人民币之上才可申请。
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4)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5)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6)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7)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关系
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有比例关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987年2月17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7.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规定有哪些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规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1、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3、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第1条第
(1)项的规定。符合第1条第
(1)项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要哪些材料
1、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2、保证函: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3、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及经所在国有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还应提交该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该子公司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关联关系的说明;
4、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文件;
5、外国投资者已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出资证明;
5、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及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房东身份证明文件;
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简历;
9、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10、上述文件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1、经办人员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投资性公司要有良好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规定有哪些

8. 外资注册资本金的使用

用于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需要,例如购买设备、原材料、工资、水电等。至于使用方法是在开设资本金账户后,通过注册中的验资、外汇监管手续。然后,拿出来用就可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