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4-05-16 02:59

1. 大连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大连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失业保险条例是保险失业者权益的法律政策,以下是我准备的大连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大连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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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 大连市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

职工失业后具备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就市民关注的失业保险热点问题,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哪些单位及个人应参加失业保险?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必须缴纳失业保险。失业后具备哪些条件可享失业保险?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这其中包括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需要提醒的是,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是主动辞职的,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了。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1、按月领取连续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领取期间是否可享受基本医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如何办理申领登记?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单位转交由本人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两张一寸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恢复失业身份,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在街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再持上述手续和大连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失业人员个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次调整后,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将增加失业保险金140元至160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平均提高150元,较上年增幅19%,位居全省第一。

3.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险体制,推进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失业职工是指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职工。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失业保险机构按其分工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事务。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实施监督工作。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将失业保险工作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办法:
  (一)失业保险费缴纳的标准按我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乘以职工总人数计算。
  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3%的缴纳比例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二)企业及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每月十日前持《失业保险基金年审手册》到失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机构也可以通过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企业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并登记造册,但不设个人帐户,不返还职工本人。
  (三)私营企业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进行年审时,实行一次性代为扣缴,转入市失业保险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专户。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第九条 失业保险机构应每年开展一次失业保险费的年审核定工作,所有企业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资料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地点办理年审核定手续。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应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确有困难暂无能力缴纳的,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缓缴。第十二条 破产、兼并、减人增效、出售、转制(含托管、解散、分立等)的企业,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都应从企业资产变现中优先清偿。对支付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按还款计划分期偿还。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失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预、决算,由失业保险机构负责编制,并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市政府预、决算。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救济金;
  (二)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
  (三)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妇女生育补助费;
  (四)领取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五)领取救济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六)为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费用(以下简称为促进再就业费用);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必需开支。第十五条 失业职工的救济金,按我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按当地)在职职工现行最低;工资标准70%计发。第十六条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救济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时间,增发三个月的救济金,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私营企业失业的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由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连续缴费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救济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发三个月的救济金,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因转制变为私营企业的,原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在原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4.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天津的失业保险办理流程具体如下:一、天津的失业保险办理程序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天津市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3、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天津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4、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5、在天津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二,需要携带的办理凭证有:《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天津的失业保险办理依据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2、《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大连市政府5号令)3、《关于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通知》(大劳服字[1999]59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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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失业保险办理流程具体如下:一、天津的失业保险办理程序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天津市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3、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天津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4、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5、在天津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二,需要携带的办理凭证有:《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天津的失业保险办理依据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2、《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大连市政府5号令)3、《关于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通知》(大劳服字[1999]59号)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6. 大连失业保险怎么交

一、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怎么交?失业人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养老保险金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妥善保存;
2、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其档案等有关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有关待遇停止发给;
3、失业人员未就业期间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再补缴。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未重新就业,本人自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继续缴纳。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根据就业方式和收入的不同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1、失业人员进入各类企业就业的,要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新单位在15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进入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的,由个体经济组织在15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3、从事自由职业,本人自愿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失业后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有何影响按照现行规定,累计计算的缴费年限至少满十五年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果间断缴费导致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金。对于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直接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同时计发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合历次间断缴费前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进行平均化处理,取出算术平均值。这样就使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降低,相对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也将减少。所以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7.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享受待遇

【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费参保享受待遇【办理机构】齐齐哈尔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159号【办理条件】
1、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计发标准缴费年限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12年,对应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月数为
3、
6、
9、
12、
14、
15、
16、
17、
18、
20、
22、24个月。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申请材料】
1、参保单位申请为其参保职工办理失业手续的报告。在报告中应写明参保时间,缴费情况,参保人数,本次失业人数,失业原因等;
2、参保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
3、失业人员名单;
4、失业人员近期彩色照片两张;
7、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8、失业人员户口薄;
9、《就业失业证;
10、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流程】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费参保享受待遇办理流程【数量及方式】职业培训补贴享受条件和方式享受免费培训补贴标准510元【领取手续及标准】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参与犯罪活动而死亡的除外。具体标准:丧葬费4000元;抚恤金供养1人的,12个月失业保险金,5880元;供养2人的,18个月失业保险金,8820元;供养3人的,24个月失业保险金,11760元。申领手续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失业人员身份证明,领取人员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户口),街道办事处证明,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卡。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享受待遇

8. 个人企业职工失业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供的材料: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1寸免冠照片1张、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证明、人事档案(档案内须含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就业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等材料前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失业登记窗口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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