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

2024-05-05 06:29

1.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

法律分析:2008年,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先后向国务院提出希望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鉴于上海市和广东省在企业选择和政策配套等方面准备比较充分,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审核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即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

2.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

法律分析: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二、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三、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3.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依据是什么

4.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人民币结算试点

 会议指出,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推动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发展,规避汇率风险,改善贸易条件,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5.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

《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办法》同时规定,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此外,为满足实际要求,试点企业还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试点企业先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然后由央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业内人士指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尤其是20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持续升值,给出口企业带来成本压力。而使用人民币结算,无疑将规避汇率风险,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办法》规定,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分别为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按照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银行还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按央行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具体的额度、期限等,由央行确定。

7.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法律分析: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银行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银行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8.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

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可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其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多种结算方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进出口企业除了从采用美元信用证转为采用人民币信用证之外并不会有明显的感觉,真正的变化在于境内外银行之间的后台结算部分。比如,中国某出口企业在与海外买家协商过程中,可以要求人民币结算,海外买家则在付款行开具人民币信用证,随后议付行通知卖家,之后才是发货、收货、收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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