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2024-05-05 06:17

1.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账务处理:例题1:东方公司07年初投资5000万持股10%,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8000万,07年发放股利1000万,实现净利润4000万,08年初发放股利2000万,之后追加投资8000万,取得15%的股份,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50000万。要求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分录。如果区分明细科目追溯调整分析如下:分析:权益法追溯调整对于两次投资之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的份额=(50000-48000)×10%=200要确认为追溯调整:净损益影响部分=(4000-1000-2000)×10%=1000×10%=100,剩余的部分100万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追溯调整。权益法下对于两次现金股利的处理如下:07年收到的股利100万,属于投资以前年度的股利,所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收到第二年股利200,累计收到股利=300,投资以后到上年度应该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份额=4000×10%=400万,累计股利小于净利润份额,所以第二次收到的股利全部作为损益调整明细冲减。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权益法下到再投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明细=5000-1000×10%=4900;“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4000-2000)×10%=200;“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明细=100,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4900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100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盈余公积 1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如果不区分明细科目的情况下,分析如下:对于应该享有的公允价值变动的份额=(50000-48000)×10%=200中,净损益影响部分成本法和权益法存在共同的地方也存在差异的地方,所以不区分明细科目的追溯调整要针对差异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变动100的调整,无论区分不区分明细都要全部追溯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对于净损益影响部分,中间净利润影响部分=400全部确认投资收益: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60盈余公积 40对于第一次收到股利成本法和权益法全部作为成本冲减,不存在差异;第二次收到股利200后累计股利=300,成本法下冲回之前冲减的成本100,而权益法下全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调整分录: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0盈余公积 30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综上所述调整分录后得到完整追溯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盈余公积 10各个明细科目分析方法例题2、接例题1的条件,乙公司07年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当年实现净利润2000万,资本公积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变动增加1000万,08年发放现金股利1500万,之后投资取得15%股权,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1000万。(1)“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明细原持有投资两次购买期间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1000-9500)×10%=150,其中净损益影响部分=(-1000+2000-1500)×10%=-50,净损益之外影响部分=150-(-50)=200(其中:资本公积影响部分=1000×10%=100;资产评估价值变化影响部分=200-100=100)所以再投资时点“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金额为200万。(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明细07年股利=1000×10%=100,权益法作为成本明细冲减,收到08年股利150万不冲减成本。所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明细贷方100万。(3)“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净损益影响部分=-50,其中成本明细为减少100,那么损益调整明细增加50,累计减少50万。所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为50万综合追溯调整分录综合分析一下: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再投资时点账面价值=1000-100+50=950;“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明细金额=1000-100=900;“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金额=50,“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明细金额=200,调整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00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0贷:长期股权投资 95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新取得投资新取得的投资权益法准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入帐价值。需要注意:对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环节产生的相当于商誉部分或者是营业外收入部分要综合考虑:重点是两次投资是确认不一致的情况,两者金额要相互抵减,按照两次投资商誉和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相互抵销后的净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入帐价值。综合考虑调整其实比较简单的调整方法是完全按照权益法从初始投资到追加投资中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处理,确定权益法下各个明细科目的金额,然后直接在调整分录借方或者贷方写出各个明细科目金额,然后贷记成本法下在追加投资时候的账面价值就可以了。实际上追溯调整精髓就在于能够确定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各个明细科目的金额。确认成本明细科目金额例题3、接例题2的条件,08年初追加投资1700万取得乙公司15%股权,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000万;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700贷:银行存款 1700如果是投资1600万,初始投资1000万,公允价值份额=950,新投资入帐价值=1600: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600贷:银行存款 1600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2.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因追加投资等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3.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是什么

长期股权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形包括:(1)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2)因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但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是什么

4. 什么是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5.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步骤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步骤:1.确认初始成本明细例题1、正保公司07年初投资乙公司1000万取得10%股权,投资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9500万,08年初追加投资取得15%股权。(1)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500万:“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明细为长期股权投资入帐价值=1000万(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按照高者入帐)(2)如果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0万:“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明细为1200万(公允价值份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入帐价值为1200万)2.初始投资成本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要按照权益法对于成本法初始投资进行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和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高者确认投资成本。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份额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作为成本明细;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份额的,按照公允价值份额确认,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3.公允价值变动份额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份额需要区分:净利润影响、现金股利影响、资本公积影响和资产评估价值影响几个部分。其中净利润影响的是“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现金股利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明细;资本公积和资产评估价值变化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明细。如果是不区分明细科目的追溯调整,主要是掌握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处理差异,先把权益法独有的处理: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和确认其他权益变动解决掉。然后处理现金股利的问题。现金股利处理是主要的差异点:特别注意权益法下现金股利冲减成本和损益调整的区别。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步骤

6. 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怎样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一般有两个起因:一是会计准则制度要求,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外商投资企业为25%)以上股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及以上股权并且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一个投资企业倘若拥有被投资单位20%股权,在新旧制度转轨衔接时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问题。二是增持股份导致,即在实行新准则制度的前提下,投资企业原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低于20%,后通过增持股份,从而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超过20%并且具有重大影响,这时也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问题。 

对于前者,无疑是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对于后者,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目前尚存在很大争议,单纯从理论上来看,我个人觉得不应定性为会计政策变更,因为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有意思的是,财政部的政策制订者对这个问题的把握似乎也左右不定,以前一直不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现在又开始视同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如果大家关注到最近几年CPA会计教材内容的演变,你就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对于增持股份导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几乎同样的例题,2000年至2002年的3年教材中出现了3种不同解答:2000年不追溯调整,用加权持股比例确定增持年度损益;2001年不追溯调整,用增持后的比例确定增持后期间的损益;2002年追溯调整,视同权益法在原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将增持股份导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目前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来处理,似乎陷入了一个理论误区,是否合理,不在我们的讨论范畴。反正“党叫干啥就干啥”,“他们嘴大我们嘴小”,关键是在考试中大家如何掌握这种核算方法。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原则和步骤 

(一)处理原则 
1、企业因增持股份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在追加投资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2、原成本法核算时投资的账面价值,经按权益法核算追溯调整后形成新的账面价值,扣除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 
   
3、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计算初次投资时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并追溯调整应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追加投资后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时,因追加投资可能又形成新的股权投资差额。在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时,应当将初次投资并经追溯调整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形成的新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合计数,在剩余尚可摊销年限内一并摊销。 

题目:教材135页例19:A企业于1999年1月1日以520000元购入B公司股票,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另支付2000元相关税费等,A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1999年5月2日B公司宣告分派1998年度的股利,每股分派0.1元的现金股利,A企业可以获得40000元的现金股利。2000年1月5日,A企业又以1800000元购入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25%,另支付900元相关税费。至此持股比例达35%,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如果1999年1月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500000元,199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400000元,2000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00000元。A企业和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平均摊销。 

不考虑追溯调整时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对所得税的调整。A企业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公积金,按净利润5%提取法定公益金。(此条件为我个人所加,教材例题资料不完整,教材解答也不严谨。准则例题就有“不考虑追溯调整时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对所得税的调整”的条件) 
1、(1)初次投资成本=买价+相关税费—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2)初次投资时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初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原持股比例 
(3)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1)—(2) 
(4)应追溯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3)/ 全部摊销期限*追溯期 
(5)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摊余金额=(3)—(4) 
(6)应追溯确认的投资收益=追溯期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原持股比例 
(7)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准备=追溯期内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原持股比例(这里比较容易忘) 
(8)累积影响数=(6)—(4)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会计科目的金额与上述计算结果相对应: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投资成本) (2) 
——某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5) 
——某公司(损益调整) (6) 
——某公司(股权投资准备) (7) 
贷: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 (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7) 

上述分录是建立在“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为正数(即借方差额)的基础上,如果为负数(即贷方差额),则分录中“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股权投资差额)”出现在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数额也会有所变化。另外,教材上例题没有考虑“股权投资准备”追溯调整问题,如果出现,大家应会作出正确处理。 
①1999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22000(520000+2000) 
    贷:银行存款 522000 
   
②1999年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0000 
注:追溯期内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的处理(不含初次投资时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对于这部分现金股利,应区分其在成本法核算下,是冲减了投资成本,还是确认了投资收益。这时,在上述分录中,对于冲减了投资成本部分,分别在“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投资成本)(2)”和“贷: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1)”中扣除;对于确认了投资收益部分,分别在“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6)”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中扣除。(这里小心陷阱!!!) 

   
③2000年1月5日再次投资时 
  第一,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对B公司投资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原投资的账面价值 
  1999年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522000-(4500000×10%)=72000(元) 
  1999年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72000÷10=7200(元) 
  1999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00000×10%=40000(元)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累积影响数=40000-7200=328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41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648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82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2800

7. 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问题

你不能这样认为。你说的是增资导致股权由权益法核算成为成本法控制。我们把它分成两个层次看待,一是原持股比例的权益法下的股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损益调整等
让我们看看你的股权构成情况,权益法增资变成本法目的就是要控制被投资企业,此时你要看该持有企业的股权的其他公司和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和你公司的关系。说白了就是看看集团内同一控制,还是你公司单独控制的问题。
在增资前你是权益法核算的,那么在增资期间看看你的长期股权的构成,看看二级科目的构成,如损益调整,成本,其他权益变动科目的余额问题,毕竟你控制对方是以账面价值入账的,所以你以前的公允价实现的长期股权投资成分,看二者的差额才是真正你付出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
最后注意你的商誉问题,就能考虑周全。记得还有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投资时点的问题。这关乎你的计算。

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问题

8.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原则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原则:1.企业因增持股份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在追加投资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视同权益法核算在初始投资时就一直采用。。2.对原有投资追溯调整,计算确定“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金额,并对追溯调整的股权投资差额在追加投资前的持有期间进行摊销(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问题);然后以追加投资款和发生的相关税费,加上追溯调整后的原有投资账面价值(指“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合计数扣除减值准备的金额,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余额),作为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计算追加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在此基础上确定投资企业新的投资成本。3.追加投资以后,可能会形成两个股权投资差额(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对于追溯调整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剩余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内摊销;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摊销,即股权投资差额分别计算,分别摊销。但如果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不大,可以并入追溯调整后的股权投资差额余额,按剩余摊销年限一并摊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一并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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