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储备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行机制

2024-05-05 13:53

1. 城市土地储备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行机制

与国外土地储备运行机制大体相同,中国土地储备机制也是由“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土地出让”三个部分构成。⒈土地收购土地收购就是根据城市政府授权或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或者按照有关规章,通过收购、收回、置换或征用等方式,收回或收购市区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储备的行为。通过土地收购,实现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或城市土地使用者手中向政府的集中。⒉土地储备政府购得土地后,并不是立即出让,大部分尚未详细规划好的土地要储备起来以备将来的需要,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农地更需要继续投入使用。土地储备包括了对收回土地的开发或再开发。政府无偿收回的土地,可直接进入土地储备库。需要政府收购储备或征用储备的土地,则可采用三种方式予以储备。一是直接利用土地储备基金,以收购、征用土地的方式进行储备;二是以贷款担保的方式收购、征用土地并予以储备;三是以赊账方式购买、征用土地的单位协商,采用赊账的方式将土地纳入储备库,在该土地招标拍卖之后,将全部所得扣除应缴的税费,全额结算给被收购、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一般情况下政府会将购入与出让的土地在数量上保持一定的比率,以利于本城市经济的和谐发展。⒊土地出让土地出让就是根据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城市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储备机构将经过一段时间储备并已完成前期开发的土地,分期分批地推向市场,有计划地向用地单位供应土地。在土地出让中应注意不管是通过回收、收购、置换以及征用中哪种方式进入储备的地块,出让时均视为土地一级市场行为,必须统一纳入土地供应总量计划,进入市场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方式。随着土地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出让的方式应逐渐转为招标和拍卖为主,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的价值。

城市土地储备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行机制

2. 城市土地储备的土地储备制度中的难点

一、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创新,其基本思路是由城市政府的委托机构,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征用、收购、置换等方式,进行土地整理和开发,在完成一系列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后,变成可建设的“熟地”,根据城市土地年度计划,通过招标、拍卖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它类似于欧美的“土地银行”制度。  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存量土地供应不能垄断,造成城市土地供应总量失控,土地招标、拍卖制度难以推行,土地资产流失屡禁不止的状况。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城市存量土地几乎都掌握在土地使用者于中,无偿划拨以及规划、计划没有控制好,土地供应量过大,结构不合理,导致城市土地闲置或低效利用,以往推行过“退二进三”,鼓励困难企业自行盘活自己使用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这些土地使用者可通过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转让土地,成为土地供应者,形成存量土地多头供应的局面。   1999年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加大了保护耕地的力度,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数量受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受到严格控制,用途管制、占补平衡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分成的措施不仅使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大为减少,而且占用耕地的成本有了较大提高,使城市存量土地的利用价值更加突出。同时新土地法将利用存量土地的权利和收益放在地方,这使得利用存量土地成为城市政府增加建设用地供给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由于城市发展,城市区域的向外扩张,使一些原来地处城市边缘的工业、仓储用地逐渐进入城市的内部,占据了中心市区大量区位条件优越的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给居民生活及城市环境等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无论从城市更新还是从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看,对存量土地的投资需求越来越强。此外,通过土地的收购、储备、供应的运营,政府财政支出在投资乘数效用下,有效地刺激了当地经济发展。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在杭州、上海、深圳、青岛等城市都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但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在发展的初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3. 土地储备制度的土地储备影响后果

业内人士指出,自从2004年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制度以来,我国大多数城市建立了土地储备中心,由政府出面收购或征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然后进行整理,再通过土地市场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差价。“这些最终形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最大一块土地出让金。”中国指数研究院房地产专家李国政说,2012年,土地出让金为28517亿元,占当年房地产业销售6.4万亿元将近45%。虽然并非所有土地必须经过收储,但实际上只要被土地储备中心列入规划的地块就难逃被“倒手”的命运。华中科技大学土地管理系卢新海教授说,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土地储备”的旗号垄断土地市场,既是买方,又是卖方,从中获取巨额差价,直接推高了房价上涨。

土地储备制度的土地储备影响后果

4. 土地,如何储备——土地储备库内涵、储备方式及问题评析

土地储备库和土地储备方式是土地储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土地储备库的内涵、构建及土地储备方式的合理选择进行探讨,分析了目前土地储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期对深入推广和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及信息化建设有所帮助。土地储备库的内涵土地储备库不能简单理解为储存土地的“仓库”,土地和一般意义上的货物有着本质的区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得人们在发生买、卖等土地市场行为时,与其他货物的处置方式不同,而且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所以土地市场行为只能在“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挂牌”等一系列制度的约束下进行,不可能像其他货物一样来随意处置土地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像现实生活中的“货币”,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在于国家,它在生活中的流通仅仅是“使用权”的流通,人们不能随意买卖、销毁货币。所以“土地储备库”名称上是“库”,而本质上应当是“土地银行”,它应该是一个运作体系:它的所有者即政府,具体运作者为代表政府有权参与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挂牌等土地市场运作的相关机构,遵循的规则为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它的服务对象为广大有转让、购买等土地市场行为或意向的客户,......(本文共计2页) [继续阅读本文]

5. 土地储备的管理方法是怎样的?

第三章范围与程序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三条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四条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五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四章开发与利用第十六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第十九条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一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第五章土地供应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第二十三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土地储备的管理方法是怎样的?

6. 哪些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如何开展土地储备?

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的范围主要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同时,要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土地储备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供地条件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当地政府要加强监管,确保全面实行净地出让。
土地储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7.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一、量力而行,处理好多与少的关系
  对土地储备工作来说,资金是土地储备制度实施的关键。在控制土地储备量上,要本着“量力而行,不贪大,适度收,而不是多多益善”的原则。在规划和计划情况尚未完全明确的情况下,针对有潜力的用地项目,意向性储备,对存在储备可能性地块做出计划和方案,力争在土地储备上做到动作快,起步早,措施管用,土地储备要适时适量,不能因为一时市场气氛就大量征用。
  二、蓄放兼收,处理好蓄与放的关系
  对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四种方式予以储备:一是征;二是收;三是购;四是换。
  对有偿收购的土地,收购土地方式有三种:一是买断,即一次或几次将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费交付原土地使用者后进行储备,适时出让或开发成熟后出让;二是定金收购,先给予原土地使用者定金,约定补偿方式和价款,待土地出让时再付给土地补偿费;三是预定收购,只约定补偿方式和价款,待土地出让后付给补偿费。
  三、增强“做地”功能,处理好“养”与“增”的关系
  “养”与“增”是增强政府“做地”功能的需要。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时,必须要确保土地的供应。随着土地市场需求的加大,储备中心某些功能的局限性已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土地供应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老城区可以盘活的土地越来越少,土地收购储备要向城郊的集镇改造转移,这使得“做地”的任务难度加大。因此,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实现完成政府“做地”的功能。
  四.解决资金问题,处理好“储”与“投”的关系
  首先,要解决好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尝试从解决储备土地收益比例拨付充作土地储备资金,这样可以保证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进行土地储备运作。对于拨付的比例,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土地储备的需求提出。如果没有资金,新的土地收不进来,老的土地又加工不了,土地储备就会形成金融风险。还要处理好出让价格的制订。 郭际军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8. 土地储备制度如何发挥作用

  一是政府要完全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这是关键性条件,否则,它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很难收到实效。
  二是土地储备制度代表政府参与土地收益,有着“政府利益第一”的明显要求。如果土地国有,可以将其利益看成是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如果土地私有,可以将其利益视为土地管理、城市管理的收益。因此,它不是一名“守夜人”,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让它为了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而牺牲短期利益。因此,土地储备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是政府,间接受益者可能是公众。
  三是政策实施手段是选择适宜的时机公布土地供给计划,进行微调,造成充分的心理预期,使房地产市场朝着理性方向发展,而不是在房地产市场风险充分放大后,在短期内大幅度增减土地的供给量。最后是政策的实施要密切关注金融市场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