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缴纳规则是什么

2024-05-04 06:29

1. 保险保障基金缴纳规则是什么

一、保险保障基金缴纳规则
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
(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
(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等于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减去各种使用额。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给予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济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扣减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保险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二、保险保障基金免税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接受捐赠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保险保障基金缴纳规则是什么

2.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一)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三)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

3. 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

为了做好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工作,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年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保障基金专门帐户中国保监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两个专户。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缴入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人寿保险公司(含养老金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缴入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帐户的具体信息如下:
户名: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帐号:020009682900008888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户名:中国保监会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帐号:020009682900006661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二、保险保障基金缴纳额的确定
(一)对《管理办法》施行前,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截至2004年末累计已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在今年内分批缴入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在2005年3月31日前应将累计提取额的50%缴入保险保障基金专门帐户,剩余的50%部分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缴清。
(二)《管理办法》施行后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缴工作。
(三)季度预缴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上年度经营期满一年的,以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作为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或在本年度开业的,实行定额预缴,每季度预缴额为2万元。
2.对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开业经营的寿险公司,在根据前款规定确定2005年度的季度预缴额时,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应使用以《管理办法》为基础计算的模拟数,即先假设《管理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计算出2004年度保险保障基金的应缴纳额,然后以此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作为2005年度的季度预缴额。
3.如果某家保险公司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预缴额与实际应缴额差异较大,中国保监会可单独核定该公司的季度预缴额。
(四)保险保障基金缴纳额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不用缴纳。
三、汇算清缴
(一)保险公司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之内完成保险保障基金的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预缴数小于应缴数的,少缴部分应补缴;预缴数大于应缴数的,多缴部分原则上用于抵减以后各期的预缴额。

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

4.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第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第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第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二章 缴纳第六条 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
  (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
  (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等于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减去各种使用额。第九条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给予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济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扣减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第十条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保险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保障基金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第十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第十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工作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公布。

5.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4年第一次发布,2008年经修订后重新发布,新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即将由新的银保监和相关部门发布。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第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第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六条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负责。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6.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依法注册的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的分支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形成的用于协助投保人的民间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保单受让人或者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下的保险风险。 术语“投保人”中提到的这些措施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要求的福利政策的取消或保险公司依法破产。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依法撤销或者破产的人寿保险业务,并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保证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证基金和人身保险保证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是由财产保险公司出资组建的。 个人保险保障基金形式由个人保险公司支付。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应当按照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保险业平稳运行的原则,依法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六条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证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证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证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经营,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负责。保险保证是保险人在风险事故发生后提供的经济赔偿保证。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作出承诺。

7.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 年 第 2 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 监 会 主 席  吴定富财 政 部 部 长  谢旭人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8. 什么是保险保障基金?

是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说直白一点就是保险公司每收到一笔保费,就要交一定比例的钱放到保险保障基金指定的中国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如果发生了百年一遇的灾害需要巨额赔付,而保险公司准备的钱不够赔付的时候,就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