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资助的问题

2024-05-17 04:58

1. 关于专利资助的问题

  从字面上讲,“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利。
  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因此,企业竞争情报的分析者,通过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专利文献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众的专利资料为本企业所用,从而实现其特有的经济价值。
  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占。例如“这仅仅是我的专利”。
  2、知识产权中的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
  第一: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专利法的核心内容: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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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资助的问题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评议等)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基础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
  1.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项;
  2.受资助单位应将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条件落实、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多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管理细则,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简称计划局)备案;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第三条 本办法是管理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高技术新概念新的构思探索项目的依据。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第二章 计划实施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的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审查(一份),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科学部审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收到计划一个半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第五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1.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调同意,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双方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双方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所在单位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及擅自离岗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并附更换者的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情况的材料。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3.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报所在单位和对口科学部备案;超过一年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4.为保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组主要成员一般不得退出。如确属出国、调离、病休等原因(一年以上),需要退出的,按本条第二款程序办理。第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所在单位和对口学科主任可建议予以撤销或中止,报对口科学部审批。第八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对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送对口科学部一份。地区科学基金及联合资助项目,同时报送匹配经费的主管部门。第九条 受资助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简称《管理报告》),对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计划局一份。第十条 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经费。于3月底前按规定纠正、补报的,下半年补拨;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