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财务报表能合并吗?

2024-05-09 23:15

1. 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财务报表能合并吗?

不能合并。一套财务报表只能反映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
财务报表是以会计准则为规范编制的,向所有者、债权人、政府及其他有关各方及社会公众等外部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的会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不包括董事报告、管理分析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列入财务报告或年度报告的资料。
财务报表是随着商业社会对会计信息披露程度要求越来越高而不断发展的。主要有:资产负债表(balance sheet),损益表(income statement),现金流量表(statement of cash flow),财务报表注释,其他财务报告和会计界争论的第四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总括地反映会计主体在特定日期(如年末、季末、月末)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的雏形产生于古意大利,随着商业的发展,商贾们对商业融资的需求日益加强。高利贷放贷者出于对贷款本金安全性的考虑,开始关注商贾们的自有资产状况,资产负债表于是孕育而生。
2、利润表
利润表也称收益表、损益表,它是总括反映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如年度、季度、月份)内经营及其分配(或弥补)情况的一种会计报表。
随着近代商业竞争不断加剧,商业社会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高,静态的、局限于时点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已无法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人们日益关注的是企业持续生存能力,即企业的盈利能力,于是,期间报表即损益表开始走上历史舞台。另一种观点认为,损益表出现的直接原因是近代税务体系发展的要求。
3、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通常是年度)内资金的来源渠道和运用去向的会计报表,是一张综合反映企业理财过程,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报表。
以现金为基础编制的财务状况变动表又叫做现金流量表(statement of cash flow),它是反映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会计报表。其目的在于提示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现金流量表的前身是资金表,最早出现于1862年的英国。1908年,威廉·莫斯·考尔在他撰写的会计教科书中,正式称该表为“来龙去脉表”,若干年后,称该表为“资金表”。自20世纪70年代后,资金表成为西方国家企业对外必编的财务报表之一。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国有企业的资金由财政部和银行管理,企业只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1985年财政部颁布了《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及199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合资企业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必须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1992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必须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1998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具体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以现金流量表代替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内容而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其主要内容有: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营项目的说明、财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5、会计界关于第四财务报表的争论
第四财务报表争论的起因:巴林银行的倒闭、对冲基金的异军突起、东南亚金融危机和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的清盘。
第四财务报表要求企业披露主要是三表之外的事项包括:披露企业面临的或有事项、企业所从事业务的详细介绍,并附上详尽的风险分析和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财务报表能合并吗?

2. 合并财务报表问题,1、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20%的股份,B公司是否可以纳入合并报表统计?2、如果

问题1,确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要看是否达到“控制”的标准,20%股权也可能控制,同样70%股权也可能不能控制。
关于控制的标准表述是“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第二章合并范围对控制定义的表述为“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只要达到这三个标准就要纳入合并范围。
问题2,合并报表并不是简单的报表数据相加,也不是加上被合并方的报表数乘以持股比例。如果达到合并标准,被合并方的报表在进行调整后全额纳入合并方报表。

3. 同一自然人控制的两个企业可否合并

一、同一个法人的两个公司可以合并吗
涉及的税务处理大概如下,为回答你这个问题查了很多资料,自己也归纳了下,所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均无需缴纳;企业合并方式下税收处理不同之处在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评估,花费的手续费多评估增值部分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而且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能弥补,不过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很多限制条件,条件符合的话建议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所得数,两种方式,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缴纳,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用缴纳。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二、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四、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营业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契税,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土地增值税,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同一自然人控制的两个企业可否合并

4. 同一自然人控制的两个企业可否合并

一、同一个法人的两个公司可以合并吗
涉及的税务处理大概如下,为回答你这个问题查了很多资料,自己也归纳了下,所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均无需缴纳;企业合并方式下税收处理不同之处在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评估,花费的手续费多评估增值部分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而且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能弥补,不过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很多限制条件,条件符合的话建议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所得数,两种方式,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缴纳,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用缴纳。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二、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四、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营业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契税,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土地增值税,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5. A公司对B公司取得控制权,但是A公司在B公司没有股份,这构成企业合并吗?

  A公司对B公司取得控制权,但是A公司在B公司没有股份,不构成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控制权,一般是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的,是指对某项资源的支配权,并不一定对资产有所有权。而所谓的控制,是指在不拥有资源所有权的条件下,可以对资产所产生的主要经济利益进行支配。

A公司对B公司取得控制权,但是A公司在B公司没有股份,这构成企业合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