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进京后的户口属哪种北京户口?

2024-05-18 15:45

1. 随军进京后的户口属哪种北京户口?

您好,这道题由我来为您解答,2016年9月8日后随军进京后的户口统一为居民户口,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来京人员,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希望您可以给个赞。【摘要】
随军进京后的户口属哪种北京户口?【提问】
您好,这道题由我来为您解答,2016年9月8日后随军进京后的户口统一为居民户口,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来京人员,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希望您可以给个赞。【回答】

随军进京后的户口属哪种北京户口?

2. 关于进京户口的疑问?

是这样的,北京的户口指标分为两种,一种是北京市人事局批复的;一种是人事部批复的指标;

一般来说北京市人事局批复的,审核比较严格,需要层层审批,这样的单位主要是市属的单位,指标数,取决于该单位与人事局的关系,已经应届生的专业是否有该单位的主业向匹配,该应届生的高校是京外的肯定批复不了。  而人事部批复的指标主要为国家部委、中央直属单位的指标,他们的指标随意些,不受专业以及户籍,以及高校所在地的限制,正常就是他每年招了多少人就给了多少指标,一般不存在拒绝批复。

至于您弟弟的情况,如果是人事部的话,应该没问题。如果人事局的话,看这个单位和人事局的关系了,如果很好,也应该没问题。所以总体胜算的把握很高。

3. 进京户口问题

刚才是错的 要结婚满10年才行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对夫妻属于初婚且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户口在外省市的一方投靠户口在北京一方落户的,由分县局审批即可办理入户)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进京户口问题

4. 户口入京

  1. 你妹妹的前夫不是已经和你妹妹离婚了吗?如果没离婚的话,是满足条件的,可以迁入。而现在他们是离婚状态,那么你妹妹的前夫就不满足条件了。
  2. 如果你的孩子在离婚时判给了你,那么孩子是满足条件的,如果判给了他,也不能被迁入北京。

  以上内容谨供参考。

  具体情况你可以参考“北京市公安局”的网站(网址见下面参考资料框里)中“外籍人员申请在京入户”一栏的内容,你可以按照提示用鼠标点击进去即可。
  我在这里也给您拷贝一部分内容,供您参考:

  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入非农户

  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各公安分县局、派出所


  办理地址、电话:

  申请入户地派出所或分县局户政大厅

  咨询电话:〖87680101〗

  办理时间: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或分县局户政大厅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或分县局户政大厅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老人投靠子女入非农户50个工作日,初婚的夫妻投靠入非农户35个工作日,再婚的夫妻投靠入非农户50个工作日,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非农户35个工作日(超生和非婚生的5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一)夫妻投靠条件:1、申请人为外省市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年满45周岁;2、结婚需满10 年; 3、被投靠人是本市非农业户口;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非农户条件:1、无业老人投靠子女入户条件:申请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2、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条件: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子女投靠父母在京入非农户条件: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父或母户口在京且有住房。(如果父母无住房,为单位集体户口,需出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二、审核


  对于老人投靠子女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上报分局、市局审批。
  对于初婚的夫妻投靠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
  再婚的夫妻投靠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上报分局、市局审批。
  对于子女投靠父母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超生和非婚生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上报分局,市局审批。)
  三、审定


  同审核。


  四、告知


  工作标准:


  市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意见的通知》
  4、《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5、《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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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地户口进京条件

一、如果在京一方在市属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工作。
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解决夫妻分居:
1、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
3、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同意,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二、在京一方在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金融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外商来京投资企业单位工作并在外企委托存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配偶系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解决夫妻分居: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人员;
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3、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4、在京一方年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办理调京手续;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办理调京手续。 

扩展资料:
有权审批户口进京的行政部门有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各区县人事局,只要上述行政机关一经审批,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都会配合办理。
经人事部门审批,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条件: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在京有常住户口,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依据:
《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二款):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人员;
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3、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4、凡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存档时间(不含在其它人才服务机构存档时间)可以累积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进京入农业户口

外地户口进京条件

6. 北京市户口进京政策

关于北京“公共户”落户政策相关问答1、什么是北京公共户落户政策?答:为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近期,北京市公安机出台了“公共户”落户政策,《北京市公安局户及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2、北京公共户怎样设立?答: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3、谁有资格申请公共户落户?答:(1)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2)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3)因离职户口需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4)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住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5)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以上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4、办理公共户需要哪些材料?答:(1)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3)不同情况对应的不同材料房屋产权交易:《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职的: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4)新生儿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5)《迁入公共户承诺书》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等。5、如何办理公共户迁移?答:(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申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租房承租人申请迁入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做出户迁移决定前,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滞留户口人员或监护人7日内未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未被采纳,予以迁移6、公共户将来怎样管理?答:(1)公安机关为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2)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户内人员要申请换发新的《常驻人口登记卡》。(3)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关于统一本市农业非农业夫妻投靠落户政策的通知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339号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统一本市农业和非农业夫妻投靠落户政策通知如下:一、统一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进京落户政策标准。取消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入农业户口政策,夫妻投靠进京落户统一按现行非农业落户政策办理。二、统一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进京落户登记。外省市人员符合夫妻投靠进京落户政策,办理户口进京后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如何入京籍户口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子女随父入户


  (一)受理条件:
  1.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批件;
  11.其他证件证明。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申请在京入户的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

如何入京籍户口

8. 孩子户口进京

北京户籍政策
第2章 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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