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若干规定何时施行的

2024-05-05 17:39

1.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若干规定何时施行的

没有施行,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若干规定何时施行的

2. 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还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还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判断标准是抵押权是否已登记。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扩展资料: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权法

3. 强制执行中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

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强制执行中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5. 强制执行中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是什么呢

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强制执行中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是什么呢

6.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分配的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一、关于参与分配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1.关于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297条规定,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限于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的债权人。但在下一条即第298条又要求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要提交申请书并附有执行依据。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2条根本上重复了《民诉意见》第298条的规定,再次肯定了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要有执行依据。这样,司法解释之间甚至上下条文之间出现了自相矛盾之处,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不必要的混乱。
对此,有人赞同已经起诉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可以参与分配,认为连执行依据都不具备就可以享有同申请执行人同等的受偿地位,这对于申请执行人以及那些已持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会产生不公平。
笔者认为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具有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应当只要有人民法院的受案通知书,即可申请参与分配。因为,对于已经起诉的债权人来说,其起诉行为已经证明他们积极行使债权,并已经付诸实施,可能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未取得执行依据。在现有的法律资源下,我们如果可以设计一定的程序在保障这些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并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权益的同时,兼顾那些已起诉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的话,就完全可以使法律的保护幅度面更广一些。并且,这样做会合并多个执行案件,更有利于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谭*桂老师提出这样一种方案:“未取得执行名义但已起诉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其分配所得应由执行机关提存。如果该债权人胜诉并获得最终执行名义,提存的款项由执行机关交付于该债权人,如果该债权人败诉,提存的款项由执行机关平均分配给已分配完毕的债权人。”他就是试图通过提存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2.关于债权已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
我国现行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债权已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有学者认为,债权已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实际上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债权的一种不负责任,对于这些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就应当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但是笔者认为,未起诉的债权人并非都是因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未起诉。现实中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债权人虽未起诉但是一直在向债务人要求清偿。事实上,由于债权的平等性,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权已经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的权利并没有什么不同,起诉行为本身也并不能使提起诉讼的债权人产生任何优先权。并且,起诉行为和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行为同样体现了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权利这一事实。

7.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分配的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一、关于参与分配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1.关于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297条规定,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限于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的债权人。但在下一条即第298条又要求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要提交申请书并附有执行依据。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2条根本上重复了《民诉意见》第298条的规定,再次肯定了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要有执行依据。这样,司法解释之间甚至上下条文之间出现了自相矛盾之处,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不必要的混乱。
对此,有人赞同已经起诉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可以参与分配,认为连执行依据都不具备就可以享有同申请执行人同等的受偿地位,这对于申请执行人以及那些已持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会产生不公平。
笔者认为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具有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应当只要有人民法院的受案通知书,即可申请参与分配。因为,对于已经起诉的债权人来说,其起诉行为已经证明他们积极行使债权,并已经付诸实施,可能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未取得执行依据。在现有的法律资源下,我们如果可以设计一定的程序在保障这些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并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权益的同时,兼顾那些已起诉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的话,就完全可以使法律的保护幅度面更广一些。并且,这样做会合并多个执行案件,更有利于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谭*桂老师提出这样一种方案:“未取得执行名义但已起诉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其分配所得应由执行机关提存。如果该债权人胜诉并获得最终执行名义,提存的款项由执行机关交付于该债权人,如果该债权人败诉,提存的款项由执行机关平均分配给已分配完毕的债权人。”他就是试图通过提存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2.关于债权已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
我国现行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债权已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有学者认为,债权已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实际上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债权的一种不负责任,对于这些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就应当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但是笔者认为,未起诉的债权人并非都是因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未起诉。现实中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债权人虽未起诉但是一直在向债务人要求清偿。事实上,由于债权的平等性,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权已经到期但尚未起诉的债权人的权利并没有什么不同,起诉行为本身也并不能使提起诉讼的债权人产生任何优先权。并且,起诉行为和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行为同样体现了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权利这一事实。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分配的相关规定

8. 法院执行环节,多个债权的分配顺序

债务人债务太多不够分,下面情况,法院优先执行你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