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风险的制度防范包括哪几个方面

2024-05-07 01:11

1. 证券交易风险的制度防范包括哪几个方面

1.法律风险:证券公司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2.市场风险:由于影响证券市场诸多因素发生不可预见变化而导致市场波动,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损失。证券市场高风险主要指市场风险,因此证券交易的基本风险是:市场风险。 
 
3.技术风险:证券公司的电子信息系统发生技术故障,从而导致证券公司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带来的损失。 
 
4.经营风险: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中由于经营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对市场变化把握不准、决策或操作失误而造成经营上的损失。 
 
5.管理风险:证券公司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业务经营损失。

证券交易风险的制度防范包括哪几个方面

2. 证券交易风险的监察包括( )

证券交易风险的监察包括(
)
A
事先预警,实时监控,事后检查 
-----此项为证券交易风险监察
B
制度建设,内部自查,行业检查-------此项为自律管理------制度建设,内部监查,行业检查
C
制度建设,实时监控,行业检查
D
事先预警,内部自查,事后检查
我的版本比较早,答案就这样。希望你参考

3. (市场监察部)问:深交所主要对哪些证券交易事项予以重点监控?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1条规定,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8条规定,对上述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上报证监会。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市场监察部)问:深交所主要对哪些证券交易事项予以重点监控?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4. 新《证券法》就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风险防控职能作了哪些规定?

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是证券交易所的核心职能之一。新《证券法》适应市场风险防控的需要,丰富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措施。其一,明确证券交易所风险监测的职能,要求交易所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其二,细化了证券交易所处置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形、相关措施,丰富了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防控的工具箱。其三,规定证券交易所处置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的善意监管免责原则,即非因重大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 证券交易中有哪些违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法律分析:证券交易中违规行为有:(一)操纵市场:投资者或是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连续买卖某只股票、联合起来影响股价、自买自卖或者是强买强卖等;(二)内幕交易:通过买卖证券内幕消息买卖股票;(三)全权委托:客户将一切实体权利都委托给其他人;(四)透支:账户中没有足够的金额来支付委托买入的股票;(五)保证金挪用:券商擅自挪用客户的保证金;(六)自营和经纪业务混合或者是使用误导性的信息。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衍生问题:证券市场的监管具体内容有哪些一、信息披露: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公开、公正的制度来保护公众投资者,使其免受欺诈和不法操纵行为的损害。二、操纵市场: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三、欺诈行为:欺诈客户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四、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中有哪些违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6. 证券交易中有哪些违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法律分析:
证券交易中违规行为有:
(一)操纵市场:投资者或是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连续买卖某只股票、联合起来影响股价、自买自卖或者是强买强卖等;
(二)内幕交易:通过买卖证券内幕消息买卖股票;
(三)全权委托:客户将一切实体权利都委托给其他人;
(四)透支:账户中没有足够的金额来支付委托买入的股票;
(五)保证金挪用:券商擅自挪用客户的保证金;
(六)自营和经纪业务混合或者是使用误导性的信息。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衍生问题:
证券市场的监管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信息披露: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公开、公正的制度来保护公众投资者,使其免受欺诈和不法操纵行为的损害。
二、操纵市场: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欺诈行为:欺诈客户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四、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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