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有助学金吗

2024-04-30 18:03

1. 民办学校有助学金吗

民办大学有。不论公立还是私立,符合贫困生补助的学生都有补助。可以出具相应的贫困生证明进行申请,只要这个学校是国家所承认的,都是有贫困生补助金的,可以选择提前与辅导员以及负责这方面的老师进行沟通。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贫困补助金的申请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有身份证,如果没有可以用监护人的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法律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民办学校有助学金吗

2.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如何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 怎么办国家助学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行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肩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5. 家庭贫困,生活简朴;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勤奋学习,积极向上;5.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
  第五条 高校可按照上述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 ,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 财政部根据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 ,于每年9月1日前 确定并下达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的国家助学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分配名额时,对西部地区的高校当予以倾斜。
  2. 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3. 各高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奖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获奖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 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的名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九条 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各高校上报的国家助学奖学警资助学生备案名单后,于15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人争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可以称为“XX省(市、区)政府助学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同时废止。

怎么办国家助学金?

4. 国家助学金的中等职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和财政部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联合下发)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八条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第十条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第十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教育部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同时废止。

5. 国家补助职业学校助学金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国家补助职业学校助学金归谁?

6.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的享受政策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7. 如何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一 我们要看自己是否符合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单亲家庭 收入少或 父母一方丧失劳动力  都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如何申请国家助学金?

8. 国家助学金怎么申请

第一 我们要看自己是否符合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单亲家庭 收入少或 父母一方丧失劳动力  都能申请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