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抵债能否抵扣土增税

2024-05-08 08:37

1. 以股权抵债能否抵扣土增税

从法律形式角度,股权转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范围,因此有企业,尤其是商业地产会成立项目公司,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土地转让以规避土地增值税。原理倒是与国际税收中的间接转让股权类似。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以股抵债”严格的说,应该称作“股份回购抵债”的含义,应该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允许上市公司依特定价格回购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并以回购应付价款与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相抵消。

以股权抵债能否抵扣土增税

2. 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抵债来的土地如何扣除

  首先对其作价,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依据下列顺序确定:
  1.实际抵偿债务的余额;
  2.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余额;
  3.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4.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3. 抵债资产土地使用税

对抵债资产,在处置以前,处于闲置的部分,暂免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转为自用和出租的部分,依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一、抵债相关法律规定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2、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
3、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1〕7号文件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在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仍应按有关规定缴费。对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确实无力缴纳过户费用的,由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向所在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减免。对于中介机构(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4、减免税审批金融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述资料,经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1、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
2、接受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3、批准接受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帐凭证;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抵债资产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