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有哪些优惠政策

2024-05-17 08:26

1. 海南自贸港有哪些优惠政策

海南自贸港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1、取消许可,实行备案制海南实行“非禁即入”的政策。除有关强制性法律明文规定和标准情况下,原则上政策取消许可和审批,对企业实行备案制,承诺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可以开展业务,直接解决了企业投资自由便利;2、货物贸易关税。全岛封关后,除了个别产品,大部分都没有进口关税了,全岛实行“零关税”后,每年每人有十万免税额度,要知道香港免税购物额度是5000元;3、所得税税率。税率应该是企业最关注的点了,在海南自贸港针对企业到2025年,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个人减免所得税,内地企业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5%,而在海南注册当地运营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5%;4、个税。只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满183天的特殊或紧缺型人才,他们的个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全部免征。《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一)自由贸易港区:指经行政院核定于国际航空站、国际港口管制区域内;或毗邻地区划设管制范围;或与国际航空站、国际港口管制区域间,能运用科技设施进行周延之货况追踪系统,并经行政院核定设置管制区域进行国内外商务活动之工业区、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或其它区域。(二)自由港区事业:指经核准在自由港区内从事贸易、仓储、物流、货柜(物)之集散、转口、转运、承揽运送、报关服务、组装、重整、包装、修配、加工、制造、展览或技术服务之事业。(三)自由港区事业以外之事业:指金融、装卸、餐饮、旅馆、商业会议、交通转运及其它前款以外经核准在自由港区营运之事业。(四)商务人士:指为接洽商业或处理事务需进入自由港区内之人士。(五)毗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与国际航空站、国际港口管制区域土地相连接宽度达三十公尺以上者。土地与国际航空站、国际港口管制区域间有道路、水路分隔,仍可形成管制区域者。土地与国际航空站、国际港口管制区域间得辟设长度一公里以内之专属道路者。(六)国际港口:指国际商港或经核定准许中华民国船舶及外国通商船舶出入之工业专用港。

海南自贸港有哪些优惠政策

2. 海南自贸港有哪些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
全岛封关运作前,高端紧缺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企业也是一样,鼓励性企业可以减免15%企业税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3. 海南自贸港有哪些优惠政策

海南自贸港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
1、取消许可,实行备案制海南实行“非禁即入”的政策。除有关强制性法律明文规定和标准情况下,原则上政策取消许可和审批,对企业实行备案制,承诺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可以开展业务,直接解决了企业投资自由便利;
2、货物贸易关税。全岛封关后,除了个别产品,大部分都没有进口关税了,全岛实行“零关税”后,每年每人有十万免税额度,要知道香港免税购物额度是5000元;
3、所得税税率。税率应该是企业最关注的点了,在海南自贸港针对企业到2025年,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个人减免所得税,内地企业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5%,而在海南注册当地运营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5%;
4、个税。只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满183天的特殊或紧缺型人才,他们的个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全部免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自由贸易港区:指经行政院核定于国际航空站、国际港口管制区域内;或毗邻地区划设管制范围;或与国际航空站、国际港口管制区域间,能运用科技设施进行周延之货况追踪系统,并经行政院核定设置管制区域进行国内外商务活动之工业区、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或其它区域。
(二)自由港区事业:指经核准在自由港区内从事贸易、仓储、物流、货柜(物)之集散、转口、转运、承揽运送、报关服务、组装、重整、包装、修配、加工、制造、展览或技术服务之事业。
(三)自由港区事业以外之事业:指金融、装卸、餐饮、旅馆、商业会议、交通转运及其它前款以外经核准在自由港区营运之事业。
(四)商务人士:指为接洽商业或处理事务需进入自由港区内之人士。
(五)毗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与国际航空站、国际港口管制区域土地相连接宽度达三十公尺以上者。
土地与国际航空站、国际港口管制区域间有道路、水路分隔,仍可形成管制区域者。
土地与国际航空站、国际港口管制区域间得辟设长度一公里以内之专属道路者。
(六)国际港口:指国际商港或经核定准许中华民国船舶及外国通商船舶出入之工业专用港。

海南自贸港有哪些优惠政策

4. 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法律依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5. 海南自贸港有哪些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全岛封关运作前,高端紧缺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企业也是一样,鼓励性企业可以减免15%企业税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南自贸港有哪些优惠政策

6. 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7. 海南自贸港,有什么优惠政策?


海南自贸港,有什么优惠政策?

8. 海南自贸港有什么优惠政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