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21修正)

2024-05-19 17:23

1.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专项规划;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和建筑与环境艺术等专业委员会。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法定图则委员会可以行使法定图则审批权。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八名。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五个阶段。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全市发展策略,指导全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 全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全市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次区域及组团结构划分、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农业及环境保护、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

  全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全市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当将规划草案内容公开展示三十日,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对意见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合理的意见。

  全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于三十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对全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第十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全市总体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第十七条 次区域规划应当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指导次区域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

  次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市总体规划确定。

  次区域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当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21修正)

2.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专项规划;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和建筑与环境艺术等专业委员会。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法定图则委员会可以行使法定图则审批权。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八名。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五个阶段。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全市发展策略,指导全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 全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全市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次区域及组团结构划分、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农业及环境保护、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
  全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全市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当将规划草案内容公开展示三十日,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对意见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合理的意见。
  全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于三十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对全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第十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全市总体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第十七条 次区域规划应当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指导次区域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
  次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市总体规划确定。
  次区域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当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3. 深圳:今年实施大规模住房建设计划 供应宅地不低于3.6平方公里

5月15日,深圳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深圳市代市长覃伟中代表市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报告提出,未来五年发展的重点包括,要充分发挥“双区”驱动、“双区”叠加效应。其中,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引擎功能,携手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充分发挥深圳先行示范区的示范引领效应。
同时,要着力打造宜居城市、枢纽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其中,高标准建设宜居城市方面,制定并实施面向2035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展山海连城计划,提高居住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高标准建设枢纽城市方面,打造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加快三个1000公里骨干交通网和四主四辅铁路枢纽建设,推进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
对于今年,报告提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GDP)增长6.5%左右,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左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增长等。
报告还提出,今年实施大规模住房建设计划,包括供应居住用地不低于3.6平方公里,新开工住房面积150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筹集公共住房8万套,改造筹集租赁住房10万套以上。
文体建设方面,开工建设深圳改革开放展览馆、国深博物馆、深圳创意设计馆等重大文化设施;加快新大主题公园、光明小镇、冰雪综合体等项目建设;新建80个以上便民利民健身场所;体育产业增加值增长15%。

深圳:今年实施大规模住房建设计划 供应宅地不低于3.6平方公里

4. 深圳将实施大规模住房建设计划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窦延文)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今年深圳将加大住房供应,实施大规模住房建设计划,全年计划新开工1500万平方米住房。同时,加大力度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筹集租赁住房10万套。
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第一年,深圳将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增效“十大计划”的部署,实施大规模住房建设计划,全年新开工1500万平方米住房;继续加快完善“1+3+N”住房政策体系,推动尽快出台3个政府规章,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加快《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细则修订制定;推进“全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继续抓好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工作,逐步加大面向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的住房供应力度。
今年深圳还将加大力度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一是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出台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通知,力争年内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监管条例》(草案)提交市政府审议。二是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建设筹集租赁住房10万套。同时,规范城中村房屋租赁规模化改造,提升居住品质。三是整顿租赁市场秩序,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和“黑名单”制度,并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
据悉,2020年深圳公共住房建设供应创历史新高。全年建设筹集8.85万套、供应4.17万套,棚户区改造开工5456套,均超额完成目标。

5.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专项规划;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和建筑与环境艺术等专业委员会。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法定图则委员会可以行使法定图则审批权。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八名。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五个阶段。第十二条  市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组织制定全市发展策略,指导全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  全市总体规划应根据全市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次区域及组团结构划分、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农业及环境保护、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
    全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全市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将规划草案内容公开展示30日,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应对意见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合理的意见。
    全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政府应于30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对全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应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第十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全市总体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第十七条  次区域规划应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指导次区域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
    次区域的范围由市政府依据全市总体规划确定。
    次区域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查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正)

6. 深圳公布今年住房发展实施计划

7月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住房发展2021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公示了2020年商品住房、公共住房、租赁住房的完成情况,同时公布了2021年住房发展的实施计划。
计划批准预售和现售商品住房约6万套
商品住房方面,计划显示,2021年深圳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49.3公顷,其中新供应用地58.3公顷,更新整备用地91公顷。
开工建设目标上,2021年,深圳计划新开工商品住房建筑面积700万平方米,约7万套。供应目标而言,2021年计划批准预售和现售商品住房面积为600万平方米,约6万套。
与去年公布的供应目标相比,近两年基本持平。2020年,深圳拟建设商品住房6.3万套、建筑面积563万平方米。从完成情况来看,2020年深圳市商品住房累计批准预售和现售面积为633.83万平方米(64581套),较2019年增长9.09%。
深圳市住建局指出,2021年将继续严格落实“新深八条”调控政策,严格执行限购、 限售、限贷、限价、限户型“五限”政策,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严格审查购房资金来源,严防各类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收入证明、资金流水,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同时,加强住房价格管控力度。深圳市住建局表示,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制度,一手住房预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去年同地段一手住房预售价格。强化一二手住房联动调控,确保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力度,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二手住房挂牌价格发布,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引导市场理性交易,稳定市场预期。
此外,深圳住建局明确将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以及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考核。
计划供应公共住房3.5万套,力争供应4万套
公共住房方面,2021年计划供应公共住房用地214公顷,其中新供应用地74公顷,更新整备用地19公顷,旧住宅区拆除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81公顷,其它(含工改保)用地40公顷。
建设筹集目标上,2021年,深圳计划新增建设筹集公共住房8.3万套,其中新增建设7万套,筹集1.3万套。2021年计划基本建成(含竣工)公共住房2.7万套。供应目标来看,2021年计划供应公共住房3.5万套,力争供应4万套。
计划显示,2021年深圳全市公共住房计划建设筹集资金约317.11亿元,其中,市财政投资约19亿元,占比5.99%;区财政投资41.16亿元,占比12.98%;安居集团投资约133.72亿元,占比42.17%;社会投资约123.23亿元,占比38.86%。
计划建设筹集租赁住房10万套(间)
租赁住房方面,深圳2021年计划供应租赁住房用地37公顷(包含在2021年计划供应居住用地总量363.3公顷中)。2021年全市计划建设筹集租赁住房10万套(间)。
措施与保障方面,深圳市住建局指出,加快推进房屋租赁立法工作,出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做好组织实施。同时,完善住房租赁土地、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加强行业规范监管,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相关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逐步形成“1部法规 1部规章 N件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的法规政策体系。
同时,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重点规范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由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制定完善“指导意见 实施指引 技术标准 分区计划”的实施体系。
此外,各区要推动落实一批试点项目,发挥国有企业和村集体股份公司在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的积极作用。继续推进中央财政支持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修订中央财政支持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系统,提升审核工作效率。组织开展2021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7. 深圳拟加快住房用地供应 2035年前筹建170万套

凤凰网房产10月11日讯(编辑 姜鹤)10月1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表示,上述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市场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
《暂行规定》提出,深圳市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范围内三类公共住房的套数比例,住房用地供应需落实2035年前筹集建设各类住房170万套的任务,实现市场商品住房和三类公共住房套数4:6的供应结构要求。
规定提出要增加建设用地、盘活存量用地、各类用地配建、公共设施综合开发等类型供应渠道,坚持新增供应和存量盘活相结合的原则,增加了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已建的合法用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建设公共住房等渠道,并最终研究确定了九种用地供应渠道。
一是建设公共住房的用地,类型应综合考虑拟供应用地周边的人口结构、产业特征、住房需求及已有住房结构等因素确定;政府主导的用地以建设出租的公共住房为主,市场主体主导的用地以建设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高等院校、大型科研机构及产业集聚园区周边以建设人才住房为主,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便利地区以建设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二是新供应建设用地,可用于建设市场商品住房和公共住房。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的,以建设出租的公共住房为主,市场商品住房用地可配建一定比例出租的公共住房。
三是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协议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
四是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在符合规划、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的前提下,符合规划的部分可协议出让给原用地申请单位或区政府确认的继受单位,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剩余部分土地全部无偿纳入土地储备。
五是已出让未建用地不属闲置土地或虽属闲置土地但已依法处置完毕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无偿移交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后,住宅建筑面积部分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
六是已建的合法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单一且已建的现状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物流用地等合法用地(不含招拍挂出让用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无偿移交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后,可拆除全部现有建(构)筑物,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拆除的建(构)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大于10年。
七是机关、事业单位空闲的存量用地,在综合平衡业务用地需求等因素前提下可收回后纳入土地储备,符合规划的按规定重新供应,可用于建设出租的公共住房。
八是新供应及已供应的公交场站、变电站及消防站等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满足中远期业务发展需求、满足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交通设施承载能力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配建出租的公共住房。
九是轨道交通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出租的公共住房为主。
通稿提出,《暂行规定》目前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22日前,通过过信函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深圳拟加快住房用地供应 2035年前筹建170万套